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皖01刑更6105号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24   阅读: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刑更6105号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陈某田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陈某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3年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目前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另综合考察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