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刑终206号
原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灯塔市人民法院(2023)辽10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姝娜
审 判 员 李洪军
审 判 员 张师赫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龙飞
书 记 员 杨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