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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冀08刑终411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24   阅读: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8刑终4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冀080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某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沈某生,核实了证据,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2年1月,被告人沈某生将其名下的手机卡、三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晓”(具体情况不祥)谋取利益。经查,2022年1月9日,沈某生中国银行6217****6424的银行卡流水总贷入243100.22元,已查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起,涉案金额196050.11元;德州银行6229****3783的银行卡流水总贷入30316.98元,已查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起,涉案金额8300元。2022年1月19日,沈某生中国建设银行6217****2854的银行卡总贷入1101514.21元,已查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起,金额184937.18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沈某生供述证实,2022年1月份,李某晓给沈某生打电话,让沈某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并给沈某生1万元。后沈某生将三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德州银行)交给李某晓,李某晓未支付沈某生钱款。因沈某生将银行卡交给李某晓后联系不上李某晓,沈某生将三张银行卡注销,并补办了手机卡。沈某生银行卡内王某等人转账的钱不是其操作的,沈某生不认识这些人。沈某生表示认罪认罚。

2、证人梁某豪、刘某、毛某姗、张某均、崔某庆、殷某雪、秦某、刘某娥、谢某顺、王某燕、胡某、王某证言证实,梁某豪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并向沈某生银行卡内转账。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沈某生于2023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4、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办案说明证实,办案单位未能与李某晓取得联系。

5、沈某生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关联案件立案材料证实,沈某生中国银行6217****6424的银行卡流水总贷入243100.22元,已查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起,涉案金额196050.11元;德州银行6229****3783的银行卡流水总贷入30316.98元,已查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起,涉案金额8300元;中国建设银行6217****2854银行卡总贷入1101514.21元,已查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起,金额184937.18元。

6、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4)房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0)双滦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某生犯罪前科。

此外,卷宗内还有户籍信息、同步讯问视频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沈某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沈某生辩解系为了办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进而被骗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受欺骗和引诱提供该银行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生该辩解与庭前供述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生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生当庭翻供,并非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其不能如实供述罪行,不符合自首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自首、认罪认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沈某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沈某生上诉请求改判,对其适用缓刑。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沈某生虽有犯罪前科,但不属于累犯应适用缓刑。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沈某生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沈某生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刑事处罚,此次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表明其未从内心真正悔改,主观恶性较大,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沈某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昭鹏

审 判 员 李慧娟

审 判 员 薛 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岩

书 记 员 陈 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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