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刑终201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宁01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600元、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现场查获扣押的赌资66800元及从李某某处扣押的赌资5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博用具20个骰子及作案工具对讲机一部、李某某的红米40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扣押的杨某某华为mate40手机一部,依法予以发还,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婧
审判员 杨巧玲
审判员 赵洪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祥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