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刑终621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1、李某1、潘某、卫某、任某、刘某、张某2、贾某、李某2、朱某、雷某、郭某、潘某、闫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豫0303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1、李某1、潘某、任某、李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1、潘某,上诉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杨立、任某及其辩护人孟庆元、王皓晖(实习)、李某2及其辩护人张建朝、付银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3)豫0303刑初2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健莉
审 判 员 赵大地
审 判 员 郑豫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左紫金
书 记 员 罗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