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刑更5894号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皖0403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属于从被害人处取得的违法所得予以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徐某华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皖04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徐某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徐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3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