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刑更5900号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9)皖062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10660元。被告人唐某云等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皖06刑终21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已缴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106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唐某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唐某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某劳动任务。至2023年6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目前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6刑终218号刑事判决书、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某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某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