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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街道江二社区党委书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11-23   阅读: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刑初24号

2020年06月16日

案由

赌博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泉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赌博罪、被告人周某法犯贪污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菲及蒋庐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泉及其辩护人李春斌、郑胜、被告人周某法及其辩护人应柳青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事实

被告人周某泉利用担任本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弟弟被告人周某法占用歌山大厦项目要拆除的临时工棚做堆场。后又帮助被告人周某法以较低的价格租用该地块,并在租地协议中约定“如遇到征地单位要征用,地面附属物及其他设施投入归周某法”。该地块征迁时,被告人周某泉又利用协助长河街道征迁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周某法以突击搭建、临时搬来机器设备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2482561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法已退出全部赃款。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被告人周某泉在担任本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某3现金50万元;通过拆迁安置房换房的方式,从袁某处获利35.18万元

三、诈骗事实

被告人周某泉向本区长河街道长二社区租用空地作为钢管租赁站堆场。该地块征迁时,被告人周某泉指使其女婿戚某1(另案处理)通过突击搭建并虚报建筑年份的方式,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97万余元。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泉通过上述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96.64万元。

四、串通投标事实

被告人周某泉利用担任江二社区党委书记负责推荐投标人的职务便利,在长河街道发布老码头区块环境整治工程等9个工程项目的邀请招标公告后,由其女婿戚某1(另案处理)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围标,上述9个工程项目最终均由戚某1承包施工,中标项目金额共计940.6125万元。

五、赌博事实

被告人周某泉在温州市泰顺县温泉酒店内,以扑克牌玩“小九”的方式,组织袁某、项某2、戚某2、林某、吴某5进行赌博活动,赌资至少10万元,被告人周某泉向他人提供赌资至少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泉退出202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戚某1、周某1、单某、何某、吴某2、冯某、侯某、吴某1、詹某、潘某、傅某、蒋某、杨某1、张某、徐某1、周某2、俞某1、袁某、许某、俞某2、吴某3、吴某4、来某、章某1、徐某2、陆某、朱某、裘某、戴某、项某1、张某、杨某2、宣某、徐某4、高某、章某2、韩某、徐某3、沈某2、马某、葛某、戚某2、林某、项某2、周某3、吴某5等人的证言、任命免职文件、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表、行政村干部登记表、零星闲置土地租用协议书、情况说明、付款凭证、会议纪要、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现金支票、存款凭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公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会议记录、投资合作滨江世贸中心协议、合作开发博风创意大厦协议书、银行存根、借据、收款收据、拆迁项目现场勘察单、被拆迁房屋平面图、地面附属物搬迁补偿清单、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表、租地租金缴纳凭证、拆迁协议补偿支付凭证、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书、审计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赌博罪,被告人周某法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泉辩称其不知道也没参与被告人周某法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事情;吴某3的50万元是借款,袁某是自愿换房,均不属于受贿行为;其没有参与戚某1骗取拆迁补偿款和投标的事情;赌博不是其组织的,赌资只有几百元。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周某泉没有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主体身份不符合;证明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拆迁过程中,街道工作人员明知部分内容为虚构,被告人周某泉的行为不构成贪污或诈骗;按照当时的相关拆迁规定,违章建筑也能获得部分的补偿;被告人周某泉没有从起诉书指控的贪污事实中获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赌博的犯罪事实均已过追诉时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泉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本案事实不清,请求宣告无罪。

被告人周某法辩称其没有通过被告人周某泉打招呼,被告人周某泉对其拆迁补偿的事情并不知情。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周某泉没有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有误,歌山公司在2011年才完成验收,2010年,被告人周某法无法占用该工棚;证明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周某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被告人周某法有退赃的情节,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

2010年上半年,时任本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周某泉向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山公司)何某打招呼,帮助其弟弟被告人周某法占用歌山大厦项目要拆除的临时工棚做堆场。该工棚位于本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浙江省警卫局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地块,临时工棚建设审批期限到2010年1月,属违章建筑。2011年6月,被告人周某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被告人周某法向江二社区以较低价格租用该地块,并在租地协议中明确约定“如遇到征地单位要征用,地面附属物及其他设施投入归周某法”。2013年上半年,该地块开始征迁,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利用被告人周某泉协助长河街道征迁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周某法借用杭州恒运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达公司)的名义,以突击搭建、临时搬来机器设备等方式,在征迁过程中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2482561元,全部归被告人周某法所有。

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党委副书记、主任。2007年,歌山品悦大酒店项目部为了建造酒店租了江二社区的一块地,是党委书记周某泉出面协商的。项目结束后施工用房也没有拆除,周某泉的弟弟周某法向江二社区租用了这块地。2013年,省警卫局要征用这块地,江二社区征迁工作是周某泉和周某1具体负责的。周某泉出面协调了征地拆迁的事情,周某法获得了补偿,实际上是不应该获得补偿的。

2.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河街道江二社区党委委员。2007年,歌山品悦大酒店开始施工,向江二社区租地用于建设临时工棚,租金5000元每亩。2010年,酒店施工完成后,该地块就被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的弟弟周某法占用,用作堆场。2011年上半年,周某泉将这块地租给周某法,让其弄个租地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周某泉决定的,租金2500元每亩。租这块地也没有开过会,后来周某泉让其补写了会议纪要。当时这块地已经代征到江二社区了,肯定要被政府征收的。2013年,这块地要被征用了,周某泉安排其陪评估公司去丈量。评估后,周某泉嫌评估公司评得太低,去街道讨价还价过。严格按照拆迁规定,临时建筑是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的。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至2014年担任长河街道办事处主任。2013年,省警卫局选中了江二社区的一块地,区里把征迁工作布置给长河街道。长河街道把征迁工作布置给征迁团队和江二社区,当时周某泉担任江二社区的党委书记。征迁团队向其报告过,有一家企业征迁户要价比较高,是周某泉的弟弟周某法,拆迁工作一直拖在那里。其对周某泉做了好几次工作,报了最高的价格,后来周某泉做通了周某法的工作。因为滨江区征迁工作比较多,街道征迁团队把握征迁政策,社区要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主要负责发动群众、思想交流、协助价格谈判、土地交付、土地征用款的拨付等工作。

4.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至2014年担任长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2013年,省警卫局选中了歌山品悦大酒店北侧江二社区的一块地。到现场其发现该地块上有几幢工棚,有一、两幢感觉是近期新建的,没有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机器设备。街道主任冯某和江二社区书记周某泉协调沟通,这个地块的补偿价格在250万元左右,其表示认可并在协议上签字,签协议时才注意到补偿对象是恒运达公司。这个项目按照规定是不能获得拆迁补偿的。

5.证人傅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担任区建设局、规划局长。省警卫局看中了江二社区的一块地,作为后勤保障中心。其联系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到其办公室,让周某泉好好配合。

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担任长河街道城建科副科长,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省警卫局的项目名义上是其分管的,但江二社区的党委书记周某泉很强硬,江二社区的征地拆迁都要街道主要领导定的。其知道这个项目里面的很多面积是虚构的,中间堆了一些建筑垃圾,里面是没有机器设备的。最后的补偿是给周某泉的弟弟周某法的,周某法借用了恒运达公司的名义。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河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征迁和征迁审计。2013年,区里下达了警卫局地块交地任务,其负责这块工作。其找江二社区书记周某泉安排工作人员配合街道完成相关工作。周某泉说这里面的厂房是他弟弟周某法的,让其在拆迁补偿时帮帮忙。其参与了现场的丈量工作,第一次发现有房子还在施工,刚砌到一半,里面没什么大的机器设备。第二次发现多了几个设备,应该是新搬进来的。周某泉跟其说让评估公司往最高的评,最后评了最高的248万余元。周某法借了恒运达公司的资质来签字拿的补偿款。周某法盖的建筑都是违章建筑,按规定是不能补偿的。

8.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3年,其参加了江二社区省警卫局后勤保障中心项目的评估。现场有八幢房屋,其中一幢还没有造好,西北侧有幢房屋是比较新的,场地没有生产活动的痕迹。其一直以为这个项目是补偿给江二社区的,后来才知道实际是周某泉弟弟的。

9.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浙江省公安厅基建处工程师。2006年左右,杭州市政府拿了省警卫局的一块土地,置换了两块土地给省警卫局,其中一块位于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2012年,省警卫局决定将滨江的地建设成后勤保障基地,成立了领导小组,其是成员之一。该地块东南角有工棚等建筑物还没有拆掉,其催促滨江区政府尽快交地,一直到2013年下半年才拆掉。

1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歌山公司常务副总裁。歌山公司在建设歌山品悦大厦时,因为地块比较小,其就找到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向社区租用了项目部背面的空地搭建临时工棚。临时工棚的审批期限到2010年1月。2010年,工棚就没有人住了,公司准备拆掉。周某泉和他弟弟周某法分别找到其,要其不要拆房子,留给周某法,拿去主要做仓库。

11.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歌山公司建设歌山大厦项目,其是施工负责人,何某是总负责人。因为项目地块比较小,向江二社区借用了空地搭建临时工棚,是何某出面去协调的。临时工棚的审批期限到2010年1月。2010年,其准备拆除临时工棚,但何某通知其不要拆了。工人撤出来后,这块地被江二社区的一个人拿去了。

1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歌山公司总裁助理。歌山大厦项目期间,项目部向江二社区租了项目北面的几亩地搭建临时工棚。2010年,项目完成后,工棚就没有人了。

13.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恒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法租了歌山品悦大酒店北面的地块。2011年,其在那里停放过两辆车一个月左右时间,但这块地不是恒运达公司租用的。周某法为了获得拆迁补偿,借用了恒运达公司的工商资料,补偿了250万元左右,钱全部都给周某法了。

14.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叔叔周某法让其帮忙把一张240多万元的支票背书到其名下,涉及的是土地补偿款,然后转到周某法的账户中。

15.证人俞某1、徐某1的证言,证明其均向周某法借款的情况,其中俞某1于2013年向周某法借款250万元。

16.任命免职文件、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表、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长河街道行政村(社区)干部登记表,证明周某泉的身份情况,涉案期间系江二社区党委书记。

17.调取证据通知书、会议纪要,证明侦查机关调取滨江区拆迁问题会议纪要的情况。其中明确相关拆迁中的具体补偿措施,对于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18.调取证据通知书、省警卫局后勤保障基地供地的相关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调取省警卫局后勤保障基地供地征地、立项、审批、测绘、拆迁等资料的情况。其中反映:歌山公司向江二社区租地建设临时工棚,建设审批期限到2010年1月17日止。且该临时工棚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并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歌山公司于2010年5月出具说明,称建设已经完成,承诺无条件拆除,确保净地交付。2011年6月1日,周某法签订了零星闲置土地租用协议书并支付租金,价格为每年每亩2500元,并约定“如遇到征地单位要征用,地面附属物及其他设施投入归周某法”。2013年4月9日,省警卫局与江二社区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青苗综合包干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款项给江二社区。同年8月15日,恒运达公司与长河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签订滨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款为2482561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

19.调取证据通知书、评估资料及评估底稿,证明侦查机关调取恒运达公司拆迁评估材料及底稿的情况。

2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证明侦查机关调取相关涉案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的情况。其中反映:现金支票有周某2背书。滨江区滨暖钢管租赁服务部银行账户于2013年9月24日分别收到两笔拆迁款共计2482561元,后取现。周某法银行账户于同年10月9日现存2482500元。

21.被告人周某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05年5月担任本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2006年10月担任党委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2007年担任党委书记,负责江二社区的全面工作,还负责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等,曾协助政府从事省警卫局后勤保某的项目。歌山品悦大酒店北面的10多亩地是江二社区的三产留用地。2008年,歌山品悦大酒店在建造时借用过作为工棚。歌山品悦大酒店造好了,其弟弟周某法把一些工具放在临时工棚里,其跟歌山公司的何某打过招呼。2011年左右,周某法知道这里要征迁后,找到其要租用该地。其考虑到周某法家里有三个残疾人,就想帮他一下。其协助政府从事征迁工作多年,知道这样是可以获得征迁补偿的,就安排社区人员跟周某法补签了租地协议,租用价格是比较低的,协议中也有“如遇到征地单位要征用,地面附属物及其他设施投入归周某法”等对周某法有利的条件。后来周某法为了在征迁时多赔点钱,还在这块地上搭了一些违法建筑。省警卫局选中了这块地后,区里开始征地拆迁工作,社区组织了征迁团队,其是成员。这个项目是2013年征地拆迁的,其跟相关人员也打了招呼,赔给了周某法248万元,周某法借用了恒运达公司的名义,这样赔得多。严格按照征迁规定,周某法是不能得到任何补偿的。

22.被告人周某法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歌山品悦大酒店北面的地块原来是歌山品悦大酒店项目部的临时工棚。项目完工项目部撤走后,2011年,其向江二社区租下了该地块,用于堆放材料。当时江二社区的党委书记是其哥哥周某泉。租地后其在上面建了房子,但没有经过审批。后来该地块征地拆迁,其借用了恒运达公司的名义签了征迁协议,补偿了248万余元。其让侄女周某2帮忙,将支票背书给周某2,后转账给其。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1.2005年11月,被告人周某泉在担任本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主任期间,利用管理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中南公司解决了中南公司与江二村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江二社区返还中南公司土地补偿款500余万元。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泉以借为名向时任中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吴某3索要现金50万元。

2.2006年初,被告人周某泉在担任本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主任期间,利用管理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在拆迁安置房分配时,将自己和袁某捆绑摇号的方案上报。方案内容为其和袁某两户抽江虹小区3幢1701室、1803室两套房屋。被告人周某泉为获取个人利益,在抽签前一天向袁某提出,如果袁某抽到1803室要和其交换。抽签时,袁某抽到1803室(建筑面积156.97平方米,另有跃层面积113.6平方米,不计入安置面积,安置购房款35.99万元,市场价格161.22万元),被告人周某泉抽到1701室(建筑面积156.18平方米,安置购房款20.3万元,市场价格110.35万元)。袁某因其参与江二社区三产开发等方面有求于被告人周某泉,答应将其抽到的1803室与被告人周某泉抽到的1701室对换。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泉通过此次换房从袁某处获利35.18万元。

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南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南公司一直在江二社区经营,周某泉是江二社区党委书记。1995年,中南公司在江二社区拿了块地,付了几百万元给江二社区。后来这块地被区政府征用了,征地款也打给江二社区了,但江二社区一直拖着不肯付钱给其公司。其多次到长河街道和江二社区协商,但都没有结果。周某泉当上居委会主任后,帮助其公司协调,将500多万元付给了中南公司。中南公司主要是做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也需要周某泉帮忙做工作,公司也参与江二社区的三产开发。2009年春节前,周某泉向其借款50万元,让他女婿戚某1来拿了50万元现金。戚某1来后找财务拿钱,财务让他办理借款手续,戚某1说周某泉让他来拿钱,不是来借钱,其就让财务直接给钱了。周某泉家是有钱的,但这50万元从来没还过,实际是以借为名来要钱的。

2.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周某泉女婿。2009年,周某泉打电话给其,让其到中南公司拿一笔钱。其到中南公司拿了50万元现金,没有办理借款手续,钱都交给了周某泉。

3.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南公司出纳。2009年1月,其老板吴某3说周某泉要向中南公司借50万元。过了一会儿,周某泉的女婿戚某1找到其,其让戚某1写借据,戚某1说周某泉让他来拿钱,没有说要写借条。其向吴某3汇报,吴某3让戚某1直接把钱拿走,其就给了戚某150万元现金。后来吴某3写了借条,这50万元作为吴某3向公司的借款。中南公司九几年的时候在江二社区拿了地,后来地又不给中南公司,江二社区将500多万元土地款退给了中南公司。中南公司在江二社区的项目不少,有些事情可能要江二社区协调。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开始,为了承接江二社区的三产留用地项目,其开始跟时任江二社区主任的周某泉接近,不断请他吃饭、搓麻将、打牌、唱歌等。2006年,江二社区安置房抽签时,周某泉让其将抽到的江虹小区1803室和他抽到的1701室调换,其同意了。1803室还另外包括19楼一层,这次调换等于白送了周某泉几十万元。周某泉是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在江二社区是说一不二的,其想参与江二社区的三产项目,只有周某泉同意才行。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袁某妻子。袁某想在江二社区搞三产项目,一直都在讨好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2006年,袁某正在求周某泉帮忙拿到江二社区三产项目。江二社区分配安置房抽签,周某泉和袁某提前商量,周某泉安排两人抽签,有一套是300平方的,让袁某抽到让给周某泉。抽签时,袁某将自己抽到的18楼300平方的安置房换了周某泉的17楼150平方的安置房。

6.证人俞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06年,江二社区组织安置房抽签,抽签方案是按照周某泉的要求上报给长河街道的。周某泉安排自己和袁某捆绑抽签,抽的是江虹小区3幢1803室和17楼的一套。袁某抽到的是1803室的号子,周某泉抽到的是17楼的号子,后来两人换了一下。1803室是顶楼,多了19层的面积。后来其才知道,袁某那段时间在跑江二社区的三产留用地项目,想要获得周某泉的帮忙。

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主任。其负责了江虹小区的房屋抽签公证工作,抽签方案是长河街道和建管中心定的。安置方案中安排周某泉和袁某两家一起抽签。周某泉抽到的是江虹小区3幢1701室,袁某抽到的是1803室。抽到号以后,周某泉和袁某嘀咕了几句,就将抽到的号子交换了。

8.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其和朋友袁某一起投资江二社区三产留用地项目。袁某负责跟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谈判。

9.任命免职文件、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表、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长河街道行政村(社区)干部登记表,证明周某泉的职务任免情况。

10.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南公司与江二社区土地征用的相关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调取中南公司与江二社区土地征用协议、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1.调取证据通知书、江二社区开发三产联策大厦、滨江世贸中心项目的相关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调取江二社区开发三产联策大厦、滨江世贸中心项目相关资料的情况。

12.调取证据通知书、江二社区拆迁安置的相关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调取江二社区拆迁安置相关资料的情况。其中安置方案明确为周某泉、袁某二人提供的房源是江虹小区3幢1701室和1803室;袁某安置房包括江虹小区3幢1701室,面积156.18平方米,购房款203034元;周某泉安置房包括江虹小区3幢1803室,面积156.97平方米,另有跃层面积113.6平方米,安置购房款359858元。

13.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调取涉案房产登记资料的情况。

14.调取证据通知书、公证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调取涉案房产抽签时公证资料的情况。

15.房地产估价报告、滨价认(2019)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认定,江虹小区3幢1单元1701室、1803室的市场价差为50.87万元,安置购房款价差为15.69万元,实际价差为35.18万元。

16.被告人周某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本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曾帮助过吴某3的中南公司处理征地的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春节期间,其向吴某3拿了50万元,是让戚某1去拿的现金,到现在都没有还。袁某是开公司的,经常和其一起喝茶。袁某介绍江二社区和美邦公司的合作,还参与了社区三产留用地的项目。2006年初,江二社区进行分配安置房,其和袁某一起抽签,其抽到了江虹小区3幢1701室,袁某抽到了1803室,是个顶楼跃层。其和袁某调换了一下房间,获得了30多万元的利益。

三、诈骗事实

2006年12月,被告人周某泉以杭州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兴公司)的名义向本区长河街道长二社区租用空地作为钢管租赁站堆场。后被告人周某泉在该地搭建小平房,中间空地用作堆场。2008年,该地块开始征迁,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费已补偿长二社区。2009年下半年,长河街道通知长二社区交出该地块。被告人周某泉指使其女婿戚某1(另案处理)在场地中间空地突击搭建并虚报建筑年份,后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97万余元。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泉通过上述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96.64万元。

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以滨兴公司名义向长二社区租地用作堆场,协议中约定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滨兴公司无条件退出土地,没有补偿款。2009年,该地块要拆迁,其和周某泉、周某2商量。周某泉让其突击搭建,其就找工人将场地搭满了。周某泉还让其拿了一张虚假的房屋年份证明,到长二社区盖了章。拆迁时,为了拿到补偿,租地协议其没有提供给街道。后来拆迁补偿了290多万元。现场钢管只有200吨,实际赔了5600吨的搬迁费。

2.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父亲周某泉找到长二社区主任,租下了长二社区的空地,建了几间房间,搭了钢棚。2009年下半年,知道这里要拆迁,其和周某泉商量为了多赔点钱,决定要抢建房子,其丈夫戚某1找人突击抢建建筑,将整个场地都搭满了。其又去搞了一份虚假证明,证明这块场地是1995年造的,具体是周某泉在操作。其为了多补偿搬迁费,虚报了钢管数量给评估公司,并提供了虚开的发票。后来这个场地赔了290多万元,款项是打到滨兴公司的。

3.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长二社区居委会主任。2006年,周某泉在长二社区租了一块地用作堆场,签字的是他女婿戚某1。2008年,土地被征用变成社区的地了。其和戚某1重新签订了租地协议,协议中约定遇到国家征用,社区不负责补偿,并告知戚某1该地块迟早要被国家征用,戚某1搭建的房子社区不负责补偿,戚某1表示同意。当年4月,这块地被区政府征用,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费已经补偿长二社区了。2009年底,该地块拆迁,补偿了300万元左右。周某泉想赚点搬迁补偿费,出了个假证明让长二社区盖章,也没有把协议的内容告诉街道拆迁人员。按照规定,街道是不用赔给他们搬迁补偿费的。

4.证人来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二社区居民代表。2006年,周某泉租用了长二社区的一块地做钢管堆场,是周某泉的女婿戚某1来办的手续。2009年左右,该钢管堆场拆迁,听说赔了很多钱。按照租地协议,戚某1后面搭的房子是违章的,是不能补偿的。

5.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至2011年担任长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2009年下半年,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在长二社区的钢管租赁站用地涉及拆迁,因为周某泉要价太高,一直谈不拢。其就让项某1和评估公司商量下,尽量给周某泉考虑,后来签了拆迁协议。项某1跟其汇报说,钢管都租到外面去了,应该是不能补偿搬迁费的。街道出的证明上场地是1995年建的肯定是假的,周某泉的地上中间部分都是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

6.证人项某1的证言,证明其原系长河街道工作人员,参与了滨兴公司的拆迁项目。现场丈量时发现有突击搭建的房屋,也没什么设备和钢管。评估公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价较低,周某泉不肯接受。后来周某泉和街道领导谈好了价格,其就让评估公司按照谈好的价格倒套出评估报告。长河街道还出具了房屋年份及设备多少的虚假证明。

7.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评估公司评估员。2009年下半年,其参与了长河街道的征迁项目。现场丈量时,业主周某泉也来了。其发现拆迁现场全部突击搭满了,按照规定这种突击搭建是不能补偿的。其测算房屋评估价874930元,但街道说这个价格太低了,业主不同意。后来社区和街道出具了1995年建成的虚假证明,重新测算了房屋评估价为180多万元。

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评估公司拆迁评估部副经理。2009年下半年,其参与了长河街道的征迁项目。现场丈量时,发现部分突击搭建的房屋,现场也没有机器设备和钢管。后来长河街道给了一个虚假的证明,其根据街道的证明进行了评估。严格按照规定,突击搭建的部分肯定是不能赔的。

9.证人裘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评估公司评估师。2009年底,其参与了滨兴公司设备评估工作。现场清点设备的时候,发现根本没什么设备。后来根据长河街道出具的证明进行了评估,按照规定租出去的设备是得不到补偿的。

10.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滨兴公司员工。2006年,周某泉在长二社区弄了个钢模站,戚某1安排其做门卫。2009年,场地拆迁前,周某泉让戚某1请人将场地全部搭满钢棚,搭好后就有人来丈量了。丈量的时候,场地上是没什么钢管的。

11.调取证据通知书、滨兴公司地块拆迁的相关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调取滨兴公司地块拆迁的协议、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其中反映:2008年,滨兴公司地块被政府征用,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费已经补偿长二社区。2009年8月25日,长河街道、长二社区出具证明,内容为滨兴公司房屋建造年代为1995年等内容。补偿协议中明确拆迁补偿款共计2971629元。

12.滨价认(2019)1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认定,长河F15区块滨兴公司搬迁补偿费及上述项目与拆迁补偿合同价差为96.64万元。

13.被告人周某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6年,其在长二社区租地作为钢管租赁站堆场,找其大女婿戚某1出面办的手续。之后搭建了小平房,打了围墙。2009年,长河街道找到其,说这块地要招拍挂了,让其把东西移掉。其为了多赔钱,让戚某1将钢管搬掉,并在空地搭满了房子。其找章某1帮忙,开了房屋虚假建筑年份的证明并盖了长二社区居委会和街道的章。通过这个虚假证明将整个补偿额提高到290余万元。其让戚某1出面以滨兴公司的名义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滨兴公司是其所有的,法定代表人是戚某1。严格按照征迁规定,这些房子和部分虚假的钢管搬迁是不能得到任何补偿的。

四、串通投标事实

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本区长河街道发布江二社区老码头区块环境整治工程等9个工程项目的邀请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具体流程为:由工程项目所属江二社区填写符合投标资质的投标人推荐至长河街道,长河街道审核后根据招标工程金额将招标项目交至街道小型招标办或区政府交易中心进行摇号招标。被告人周某泉得知长河街道发布的邀请招标公告后,让其女婿戚某1(另案处理)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在江二社区向街道推荐投标人的环节上,被告人周某泉利用其担任江二社区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违反推荐流程,私自决定并指令时任江二社区主任的杨某1在投标人推荐表上签字同意,上述9个工程项目最终均由戚某1承包施工,中标项目金额共计940.6125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3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林公司)、杭州多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邦公司)、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虎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老码头区块环境整治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云林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116.2465万元。

2.2016年3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多邦公司、腾虎公司、杭州宝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杰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红中园区块环境整治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宝杰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87.3498万元。

3.2016年3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多邦公司、腾虎公司、宝杰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拾排里区块环境整治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宝杰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137.2174万元。

4.2016年3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多邦公司、腾虎公司、宝杰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周家园北区块环境整治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腾虎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141.7224万元。

5.2016年3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多邦公司、腾虎公司、宝杰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义图园及周家园南区块环境整治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多邦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69.1672万元。

6.2016年4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云林公司、多邦公司、杭州汉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公司)、杭州家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昶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经贸饭店区块环境整治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浙江中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园林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68.7871万元。

7.2016年5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多邦公司、汉风公司、家昶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滨盛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家昶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122.7万元。

8.2017年8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宝杰公司、杭州龙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运公司)、浙江千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秋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瓶厂过渡房截污纳管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宝杰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74.3138万元。

9.2017年9月,由戚某1出面联系并借用宝杰、龙运公司、浙江宝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宇公司)等资质,对江二社区滨康路过渡房截污纳管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围标。宝宇公司中标,实际工程施工由戚某1负责,中标项目金额123.1083万元。

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明2005年,周某泉到江二社区当干部后,他以前的工程队就由其管理。2010年之前的项目,都是直接发标给其做的。2010年之后,有些项目需要招标了,街道的人告诉其,其就找几家单位报到街道来竞标,中标的肯定是其。2015年之后,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邀请招标的竞标单位需要社区推荐。其就填好竞标的几家单位,再去找江二社区的杨某1主任签字盖章。因为周某泉是江二社区党委书记,江二社区都会将其投的公司推荐到街道的。第一次找杨某1签字,他看了很长时间都没有签,后来出去打了个电话回来就签了,之后每次去他都签得比较快了。因为竞标单位都是其找的,所以最后都是其中标施工,资金结算也是其和街道沟通。江二社区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围墙工程招投标都是其经办的,除了中南公司和中南园林公司外,其他都是其借的各个公司投标资质,然后联系周某法、何庆潮等人代表借用资质单位去街道投标,投标的标书、保证金都是其出的。其通过上述方式做过老码头、红中园、拾排里、周家园、义图园、经贸饭店区块、滨盛路沿线、瓶厂过渡房、滨康路过渡房环境整治工程。

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党委副书记、主任。2005年到现在,除了大工程,江二社区的所有工程都是周某泉独家在做,他的女婿戚某1在工地上指挥。在江二社区,别人想做工程也不可能插得了手。瓶厂过渡房、滨康路过渡房环境整治工程,是其去街道开会的,开完会回来江二社区两委班子讨论,周某泉推荐了几家施工单位,其他人不敢反对,就这么报上去了,实际施工都是戚某1在做。社区推荐表是其签字的,第一次是周某泉本人拿来的,他说这些工程都是他自己在做,有事情他会承担的,其就签字了。后来,有时候是戚某1拿这个表来给其签字。

3.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党委委员。其印象中江二社区的工程没有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其也不知道邀请招标需要社区推荐。只有过渡房工程有开过班子会,是杨某1去街道开的会。班子开会的时候,有人提议让党委书记周某泉的女婿戚某1来做,班子成员就没有提出其他人员。周某泉平时十分霸道,都是他说了算。

4.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副主任、两委委员。周某泉是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平时比较霸道,别人都进不来江二社区做工程,江二社区的工程都是周某泉他们家去做的。班子会议从来没有讨论过推荐竞标单位的事情,只有过渡房工程有开过班子会,当时有人提出让周某法还是戚某1做,其他委员就不说话默认了。

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党委委员。需要社区推荐的工程,按规定要社区两委班子讨论决定的,但江二社区只有过渡房的两、三个工程开过班子会讨论。以前都是党委书记周某泉一言堂,自己决定的,工程都是他自己揽过来自己家人在做的,也没有人敢反对他。

6.证人汪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居委会委员。其不知道邀请招标的需要社区出推荐表,江二社区的工程只有过渡房的三个工程在两委会上讨论过,其实也只是走个形式,所有事情都是周某泉定好的,也不会有人敢反对。江二社区范围内的这些工程,都是周某泉家人做的,主要就是女婿戚某1和弟弟周某法。

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居委会委员。过渡房的三个工程在两委会上讨论过,其他从来没有讨论过社区推荐工程的事情。周某泉担任江二社区党委书记13年了,社区两委一直都是周某泉说了算,没人敢提反对意见。江二社区的工程都是周某泉的女婿戚某1和弟弟周某法在做。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河街道城建科工作人员。政府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包括场地平整、围墙圈筑、地面附属物的处理。按照区里的文件,这些工程中200万元以下的都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竞标的,通过社区推荐至少三家竞标单位,再进行招标。江二社区的推荐表一般都是其交给党委书记周某泉的。印象中最后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资金的时候,都是周某泉的女婿戚某1来街道对接的。

9.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河街道城管办工作人员。按照区里的文件,200万元以下工程只要邀请招标就行,由社区推荐至少三家竞标单位,再进行招标。

10.证人宣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戚某1找到其,说他有邀请标摇号项目,让其帮忙找几家单位借个资质。戚某1将标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给其,其借到资质封好标书给戚某1,戚某1拿着标书去投标,保证金都是戚某1出的。中标后戚某1联系其,其再通知中标公司和长河街道签订合同,工程都是戚某1在做,后期费用结算是其或戚某1去中标公司结算。2016年至2017年,其帮戚某1借了很多公司的资质去投标,有云林公司、多邦公司、腾虎公司、宝杰公司、汉风公司、家昶公司、龙运公司。戚某1告知其,江二社区的项目都是他的,后来其才知道戚某1丈人是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

11.证人章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证明2016年,宣某找其说有个朋友要去投邀请标,让其帮忙借两个单位的资质,其联系了汉风公司和家昶公司,将两家公司的资质借给宣某去投标,宣某支付了标书费和保证金。家昶公司中标后,宣某告知其,其联系了家昶公司,盖章、费用结算都是宣某让其去家昶公司办理的。

12.证人马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账记录,证明其系中南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南园林公司是中南公司的子公司。周某泉原来是中南公司江二分公司的,他当了书记后,就安排他女婿戚某1到江二分公司。其公司参与了江二社区老码头、红中园、拾排里、周家园、义图园、经贸饭店区块、滨盛路沿线、瓶厂、滨康路过渡房工程的投标,中标经贸饭店区块工程。这些工程实际都是戚某1在弄,保证金也是戚某1出的。中南公司参与江二社区瓶厂、滨康路过渡房工程也是戚某1在弄的。

13.证人葛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授某,证明其系云林公司负责人。其公司参与了江二社区老码头、红中园、拾排里、周家园、义图园、经贸饭店区块滨盛路沿线过渡房工程的投标,中标老码头区块工程。这些邀请招标工程实际都是宣某来联系,借公司资质去投的标,其制作标书,保证金也是宣某预支的。中标工程都是宣某去负责实施的,公司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结算后打给宣某账户。

14.证人韩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工程相关资料、转账记录,证明其系多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参与了江二社区老码头、红中园、拾排里、周家园、义图园、经贸饭店区块、滨盛路沿线、过渡房工程的投标,中标义图园区块工程。这些邀请招标工程实际都是宣某来联系,借公司资质去投的标,她做好标书拿来封标,标书费和保证金也是她预支的。中标工程都是宣某去负责实施的,公司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结算后打给宣某指定的公司。

15.证人徐某3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授某、营业执照、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转账记录,证明其系腾虎公司工作人员。其公司参与了江二社区老码头、红中园、拾排里、周家园、义图区块园工程的投标,中标周家园区块工程。这些邀请招标工程实际都是宣某来联系,借公司资质去投的标,标书是公司做的,保证金也是她预支的。中标工程都是宣某去负责实施的,实际是戚某1做的,公司和宣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结算后打给宣某指定的公司。

16.证人徐某4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授某、营业执照、转账记录,证明其系宝杰公司经理。其公司参与了江二社区老码头、红中园、拾排里、周家园、义图园区块、滨盛路沿线、瓶厂过渡房工程的投标,中标红中园、拾排里、瓶厂过渡房三个工程。这些工程实际都是宣某来联系,借公司资质去投的标,标书是她做好拿来盖章的,保证金也是她预支的。中标工程都是宣某去负责实施的,公司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结算后打给宣某指定的公司。

17.证人高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授某、营业执照、转账记录,证明其系龙运公司员工。其公司参与了江二社区瓶厂、滨康路过渡房两个邀请招标的工程投标。实际是宣某借公司资质去投标,标书是她做好拿来盖章的,保证金也是她预支的。若是中标,其公司收取管理费,实际工程是宣某拿去做的。

18.证人沈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介绍信、营业执照、工程相关资料、转账记录,证明其系千秋公司经营科经理。其公司参与了江二社区瓶厂、滨康路过渡房工程的投标。实际是戚某1来联系,借公司资质去投的标,标书是公司做的,戚某1支付标书费和保证金。工程中标后也是戚某1去做,公司收取管理费。这些工程都是邀请招标的,只需要社区推荐上去,戚某1就能拿到,他丈人是江二社区十几年的党委书记周某泉,能决定邀请招标中去投标的单位。

19.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明周某泉在做江二社区党委书记期间,江二社区范围内的工程基本都是他自己揽过来做的,很多都是挂靠其公司的,实际是他女婿戚某1在管理。

20.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南公司出纳。周某泉是江二社区党委书记,他挂靠中南公司承接了很多工程,经常来其公司。

21.调取证据通知书、招投标、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调取江二社区老码头、红中园、拾排里、周家园、义图园、经贸饭店区块、滨盛路沿线、瓶厂、滨康路过渡房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合同、结算审计、价款支付、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工程招投标的情况。

22.被告人周某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成立中南江二分公司,业务主要是江二社区范围内的场地平整项目。2005年,其担任江二社区主任之后,江二分公司由戚某1接手。长河街道城建办要求邀请招标,由江二社区推荐四家单位去投标。江二社区推荐的投标单位都是其推荐的,由戚某1去找四家单位,由其或戚某1制作推荐表,到江二社区盖章,上交给城建办。实际上不管哪家公司中标,都由其公司在做。其通过上述方式做过老码头、红中园、周家园、义图园、经贸饭店区块、滨盛路沿线、瓶厂、滨康路过渡房工程。

23.被告人周某法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帮戚某1去投过标,由戚某1提供标书,如中标由其签字,后面由戚某1跟进。戚某1还找过其手下的何庆潮去投过标。

五、赌博事实

2009年元旦,被告人周某泉在浙江省泰顺县温泉酒店内,组织袁某、项某2、戚某2、林某、吴某5以扑克牌玩“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把赌注100元起步,上不封顶。其中参赌人员袁某携带至少10万元参与赌博,本次赌博中赌资至少10万元。在赌博期间,因袁某输完所带的全部赌资,被告人周某泉向袁某提供至少5万元赌资继续用于赌博。

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开始,为了承接江二社区的三产留用地项目,其开始跟时任江二社区主任的周某泉接近,不断请他吃饭、搓麻将、打牌、唱歌等。周某泉比较沉迷赌博,双扣、麻将、小九、骰子都赌,样样精通。2005年至2008年期间,基本每个星期吃好晚饭,周某泉就叫大家开始赌博。其每场至少输五、六千元,多的时候几万元。2009年元旦的时候,刘某安排其几人住在温州泰顺的一个温泉酒店。晚饭后,周某泉叫大家跟他赌小九,并去要了扑克牌。其带的十几万元现金都输光了,向周某泉借了五、六万元现金也输光了,其又向林某、吴某5借了几万元也输光了,输掉的钱至少二十万元。项某2赢得最多,周某泉、戚某2也赢。回去跟其妻子王某说这个事情还被骂了。经辨认,其辨认出戚某2、项某2、林某、吴某5。

2.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跟江二社区合作三产留用地项目,经常通过吃饭、唱歌、打牌等与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搞好关系。周某泉喜欢赌,2009年元旦,其和吴某5请周某泉到泰顺玩,住在泰顺罗阳的一家酒店里。晚饭后,周某泉向酒店拿了扑克牌组织大家赌博小九。参与赌博的人有戚某2、袁某、吴某5和周某泉的一个亲戚,其输光了身上的现金就离开了。袁某带了十几万元现金都输光了,其听说袁某还向周某泉借了五、六万元也输光了,加起来至少二十万元。其还打电话告诉了袁某妻子王某。经辨认,其辨认出戚某2、袁某、吴某5,项某2就是周某泉的亲戚。

3.证人吴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和林某等人在江二社区做过一个三产留用地项目。其通过吃饭、唱歌、打牌的形式与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搞好关系。2009年元旦,其安排周某泉等人去泰顺玩,住在温州。晚饭后,周某泉组织大家赌小九,参与赌博的有戚某2、袁某、林某和周某泉的亲戚。第二天,戚某2他们在聊,袁某输得很惨,总共输掉了二、三十万元。回杭州后,其听袁某老婆王某说袁某这次输了四、五十万元。经辨认,其辨认出周某泉、戚某2、袁某、林某,项某2就是周某泉的亲戚。

4.证人戚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07年至2010年担任江二社区副书记。党委书记周某泉特别爱赌博,经常组织班子成员打双扣、麻将、小九,另外跟老板赌博赌得比较大。2009年元旦,林某接其和周某泉去温州泰顺玩,杨某1有事没有去。在一个温泉酒店里,吃完饭,周某泉叫大家赌博小九,参加的人还有袁某、项某2、林某、吴某5。袁某自己带了好多钱都输光了,跟周某泉借了五、六万元也输光了,加起来至少十几万元,林某、吴某5输了有五万元以上。经辨认,其辨认出袁某、项某2、林某、吴某5、杨某1。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党委副书记、主任。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经常组织村班子成员陪他打双扣、小九赌博,还会组织一些老板去他的赌局,赌得比较大。袁某经常跟周某泉赌博,周某泉有时会叫上戚某2。2009年,刘某叫大家去温州泰顺考察项目,安排在一个温泉酒店,其没有去。戚某2回来告诉其,周某泉叫他们赌博小九,输赢有二、三十万元。经辨认,其辨认出戚某2、袁某。

6.证人俞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周某泉喜欢赌博,班子成员吃完饭后,周某泉都会组织大家赌。戚某2跟其说过,2009年的时候,周某泉带他跟袁某几个老板在温州泰顺赌博,输赢很大的。经辨认,其辨认出周某泉。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泉、袁某、林某、吴某5在泰顺赌博,袁某带了几十万元现金,都输完了。

8.证人周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系江二社区副主任、两委委员。周某泉是江二社区党委书记,比较喜欢赌博,都是直接在班子里公开召集赌友的。经辨认,其辨认出周某泉。

9.证人沈某1、刘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其与袁某等人一起投资江二社区三产留用地项目。袁某负责跟江二社区党委书记周某泉谈判。

10.证人项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周某泉的亲戚。其曾和周某泉、袁某、戚某2还有两个老板去过泰顺,住在一个温泉酒店里。经辨认,其辨认出戚某2、袁某、周某泉。

11.被告人周某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曾和袁某、戚某2、吴某5等人在温州泰顺的宾馆房间内赌博的情况。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泉退出202万元,被告人周某法退出赃款2482561元。

证明本案事实的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1.搜查证,证明侦查机关搜查被告人周某泉的住宅、车辆的情况。

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某法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的情况。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的身份情况。

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均系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杨某1、周某1、冯某、侯某、傅某、蒋某、张某、何某、吴某2、詹某等人的证言、任命免职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泉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周某法占用歌山大厦项目工棚地块,后让社区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周某法签订明确指向征地拆迁款的租地协议。后被告人周某泉又利用协助长河街道征迁的职务便利,出面安排丈量、协调评估、协商价格等,并由被告人周某法借用公司名义,以突击搭建建筑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事实。对于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的行为应当做整体否定性评价,其行为目的即是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故不能按照其他正常征迁考虑补偿情况。(2)证人何某、吴某2、单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省警卫局后勤保某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歌山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10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工棚处于闲置状态。被告人周某法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时间有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3)证人吴某3、戚某1、吴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泉以借为名向吴某3索要现金50万元的事实,该事实还有被告人周某泉的供述予以佐证。被告人周某泉当庭辩称该款项系借款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4)证人袁某、王某、俞某2、许某、沈某1的证言、江二社区拆迁安置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泉事先安排其自己与袁某共同抽签的方案并告知袁某。袁某因参与江二社区三产开发等方面有求于被告人周某泉,同意并按照被告人周某泉的要求将其抽到的1803室与被告人周某泉抽到的1701室交换,除去安置购房款差额二房产实际价差3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泉系以交换为名,行索贿之实。(5)证人戚某1、周某2、章某1、来某、陆某、项某1、徐某2、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泉参与并主导实施了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犯罪事实,其中包括出面协调开具虚假证明、协商价格等。(6)在案证据反映,被告人周某泉伙同被告人周某法等人贪污、诈骗的过程中,部分经手的街道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等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仍按照虚假的材料确定拆迁补偿款,实际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但该一小部分街道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影响对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的行为性质的认定。(7)证人戚某1、杨某1、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泉参与并主导实施了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8)证人袁某、林某、吴某5、戚某2、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泉组织赌博的事实以及具体赌资数额的情况。(9)在案证据反映,本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赌博的犯罪事实距本案立案已经过五年以上,但被告人周某泉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故本案不存在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不再追诉的情形。综上,对于上述二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泉利用协助政府征迁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周某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泉利用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周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泉伙同他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周某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法的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法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法的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含被告人周某泉退出的人民币201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3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周某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撤销本院(2018)浙010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周某法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扣除因前罪被羁押的时间,至2028年9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周某泉、周某法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761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波

人民陪审员屠黎明

人民陪审员陈未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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