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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书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11-23   阅读:

刘某菊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18)黔0111刑初2号

2019年02月12日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菊犯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赵庭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一、滥用职权

2014年12月17日,花溪区人民政府下发《花溪区农房确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花府专议〔2014〕199号),会议纪要议定“各乡(镇)、社区要严格违章建筑管控,确保违章建筑零增长,对全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确权,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议定“要加大对‘顶户’、‘买卖户头’等骗取国家资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

2015年11月12日,花溪区人民政府下发《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规定:下列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一)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书或拆除通知的不予补偿······未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农房报建审批程序提出确权申请。确权认定上限为一户240㎡,经申请未获得确权认定的房屋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确权申请的房屋,按无证自建房处理。

在思杨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菊明知花溪区桐木岭村民修建违法建筑,按照方案规定不予补偿,明知桐木岭王某5、王某6、吴某4、周凯、张绍英、吴小燕、周某9、吴某6、吴某5、甘国珍、吴某7、任吉芬、吴瑞明等26户村民买卖户头进行顶户补偿,仍然对上述13户村民的房屋违规确权,造成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损失共计50146596.61元。

二、贪污

自2013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菊与黄某1(另案处理)多次在不同场合,商量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2013年7月,刘某菊通过其丈夫银行账户向黄某1转账10万元,约定用于以后出资修建违法建筑。

1、2013年10月,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花溪区桐木岭村民吴某1(另案处理)加修违法建筑,面积320.04㎡,砖混结构,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吴某1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清溪社区板桥综合开发建设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35.70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163569.43元。后刘某菊、黄某1等人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得40万元。

2、2013年底2014年初,黄某1与桐木岭村民陈某1(另案处理)共谋,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后黄某1将此事告知刘某菊,二人商量由黄某1出面修建,如果以后房屋被征收,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陈某1按三股分配。后黄某1、陈某1安排修建违法建筑1381.69㎡,砖木结构。该房屋后被贵阳(花某)至安顺建设项目征收,该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855587.66元。刘某菊、黄某1、陈某1等人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得70万元。

3、2015年3、4月份,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桐木岭村民王某1(另案处理)加修违法建筑,面积727.96㎡,其中砖混结构363.98㎡,砖木结构363.98㎡,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王某1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思杨路××工程(××)项目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24元/㎡、砖木结构2980.5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2403905.97元。后刘某菊、黄某1等人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得50万元。

4、2015年底2016年初,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桐木岭村民龙某1(另案处理)加修违法建筑,面积514.07㎡,砖混结构,其中确权面积366.44㎡,未确权面积147.63㎡,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龙某1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35.70元/㎡,为确权房屋1653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572010.95元。后刘某菊、黄某1等人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得45万元。

5、2015年底2016年初,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桐木岭村民王某3(另案处理)加修违法建筑,面积418.57㎡,砖混结构,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王某3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24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516897.68元。按事前约定,刘某菊、黄某1各应分得30万元,但王某3经刘某菊、黄某1同意后,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桐木岭赵某某的房子,并约定如果以后该房屋被征收,再按三股私分征收补偿款。

6、2015年底,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贵阳市观山湖区人黄启华(另案处理)在桐木岭抢修违法建筑钢结构大棚,面积259.20㎡,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黄某4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其他结构补偿标准为710元/㎡,抢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84032.0元。刘某菊应得的1.8万元放于黄某1处。

三、受贿

1、2015年,刘某菊在其居住的花溪御园小区楼下,收受桐木岭村××组组长王某4(另案处理)送予的现金15万元,对桐木岭村××组村民修建的违法建筑不予查处,并对王某4本人修建的违法建筑予以关照。

2、2015年底2016年初,刘某菊在其办公室,收受其下属花溪区清溪社区环境部副部长罗某2(另案处理)送予的现金5万元,为罗某2职务调整提拔。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房屋补偿款损失50146596.61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骗取国家房屋补偿款12146003.63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菊辩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刘某菊不认可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知那26户是违章建筑,且每一户的资料都是层层审核,由集体表决的,如果涉及违章建筑都会安排人员处理。

其辩护人认为,虽然清溪社区相关工作人员曾向包括刘某菊在内的社区领导出具一份初步查出有违建行为的村民名单,但刘某菊拿到名单后,就按正常程序要求分管负责人处理,未有任何滥用职权之处。村委、有关部门处理调查后,重新上报确权名单,系经村委和社区全部领导共同表决,获得确权,是集体行为,刘某菊在其中起不了决定性或操控性作用,也没证据证明刘某菊利用职权影响其他人员的投票行为,故造成的房屋征收补偿损失应由集体负责,不应由刘某菊一人承担并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指控的贪污罪,刘某菊不认可贪污罪,没有和黄某1共谋与村民抢修违章建筑。曾借款10万元给黄某1,后因为需要就找黄某1归还,黄某1还了10万元钱,并拿了25万元给我,我不要后,黄某1说当他私人借给我,我才收下的;另收受黄某1房子一套,该套房屋位于溪山某,是我看中选好后由黄某1付的钱款,总共一百六十几万,现在黄某1妻子名下,待以后过户给我,故自己没有贪污,就前述款物应系受贿。

其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菊伙同黄某1及村民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12146003.63元,并实际获利205万元,结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刘某菊对上述1000多万拆迁补偿款并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即刘某菊对该款项存在“主管、管理、经手”的情况,因为国家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需逐级上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相关财政部门实际分发,刘某菊并不实际经手、掌控该笔资金,只是按照程序对拆迁补偿户进行确权投票的资格、权力,不符合贪污罪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2、公诉机关对刘某菊贪污罪的指控,仅凭黄某1的口供,难以证明刘某菊与其共谋,与村民一起修建违章建筑,且所有参与违建的村民,除了黄某1以外,没有人知道还有刘某菊参与此事,只知道上面有人会“关照”,故刘某菊的身份系获取好处为黄某1与村民提供便利的保护伞。刘某菊提供给黄某1的10万元款项,黄某1认为是共同修建违章建筑的出资,刘某菊认为是向黄某1的正常借款。3、通过公诉机关调取的确权程序资料,刘某菊对某些违建户的确权的确开了绿灯,使之通过并顺利骗取了补偿款,系黄某1打了招呼,并许以丰厚的“不法回报”,故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4、对违建户补偿确权的决定,是在程序范围内正常作出的集体决定,应当由集体承担责任,而不应以贪污罪认定且由刘某菊一人承担,才合乎情理与法理。

基于以上应认定刘某菊非贪污而系受贿犯罪的理由,并结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菊实际收取205万元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刘某菊承认为黄某1违规确权,收取了35万元的金钱利益,其中10万为还款,25万为受贿金额且系已既遂;至于剩余的170万元,是黄某1向刘某菊许诺购买一套花某住房并在刘某菊退休时赠与其实际居住、占有,该房屋以黄某1妻子名义购买,总价为169万元,购房合同交与刘某菊保管,并未实际交给刘某菊,刘某菊未获得房屋所有权,应系受贿未遂。就此,刘某菊在供述中予以隐瞒,将169万的房屋说成170万元现金,系心存幻想以保住房子以便年老后居住。就此,辩护人提供了认购方为张某2与出售方贵州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的“溪山某”房屋认购协议书复印件一张(总价1799438元)、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四张、张某2“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及交付会费收据复印件各一张、张某2交付维修基金收据复印件一张、未有署名的pos签购单复印件一张。

第三,对于指控的受贿罪,刘某菊辩称没有收受罗某2的5万元钱,仅收受王某415万元钱。

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首先尊重刘某菊对未收受罗某25万元款项的意见;其次,就收受王某415万元的事实,认为系刘某菊于2017年4月12日受到第二次讯问时主动交代(4月11日自书“我的主动交待”最先提及),应认定为坦白。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菊身份情况及相关工作职责等情况

经XXX花某区委决定,被告人刘某菊于2012年8月30日起担任XXX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书记(之前任XXX花某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局长)。依据XXX清溪社区委员会关于社区党委班子及成某1分工的通知,刘某菊主持社区党委全面工作,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另,黄某1作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党支部书记、主任,“协助书记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搞好本单位的综治维稳、政法、群众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安全工作负责;完成党委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为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筑蔓延,严厉打击通过城市开发建设征拆敛财的各种非法行为,清溪社区按照花溪区区委、区政府2013年6月6日下发的《花某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及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副组长包括黄某1),下设指挥部(社区主任为指挥长,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2014年10月3日,清溪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制订《花某区控违拆违攻坚工作方案》,成立拆违控违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及社区中心主任任组长及巡查组长,副组长包括黄某1;下设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指挥部职责包括负责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挥、拆除。另,黄某1又分别系第二、第三巡查小组进行巡查的村组人员。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被告人刘某菊的户籍证明,证实在案发时,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贵州省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区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XXX贵阳市花某区委员会花委干字[2012]132号《关于周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2012年8月30日,刘某菊经决定任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书记,同时免去花某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局长职务。

3、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花府办发[2013]106号关于印发花某区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证实2013年6月19日,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清溪社区服务中心为区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协调部、党群、社会事务、群众工作、社区环境部

4、书证:XXX清溪社区委员会关于社区党委班子及成某1分工的通知,证实2012年经过分工之后,刘某菊作为社区党委书记,主持社区党委全面工作;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中,黄某1系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党支部书记、主任,“协助书记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搞好本单位的综治维稳、政法、群众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安全工作负责;完成党委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5、书证:XXX清溪社区委员会花清溪党发[2013]6号《清溪社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3年6月6日)、花清溪党发[2014]12号《关于调整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4年9月25日)、花清溪党发[2014]31号《清溪社区控违拆违攻坚工作方案》(2014年10月3日),证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筑蔓延势头,严厉打击通过城市开发建设征拆敛财的各种非法行为的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下发的《花某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清溪社区于2013年6月6日结合社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其中:工作重点中,“对正在挖建基础和刚开始砌砖的违建户,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8条之规定,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要求自拆,没收施工工具。对拒不执行自拆要求的,采取简易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在社区的组织下依法进行拆除工作。”“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基本成型的违法建筑,城管部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决定书》,对不按决定书自行拆除的违建户,对其违法建筑、家庭成某1、住房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法定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由社区和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组织拆除;对拆除工作中阻力大的,经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审查认定后,报请区违法建筑管控工作指挥部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和办事处实施拆除。”

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成立清溪社区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社区书记、主任担任组长,设副组长若干,成员包括时任桐木岭支书、主任的黄某1;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包括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社区各部门、村负责人)。

2014年9月25日,该领导小组进行调整,书记刘某菊、主任周某11任组长,副组长包括时任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的黄某1;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周某11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指挥部的职责包括负责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监察、监督;负责召开联系会议,对具体典型和疑难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负责整体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信息宣传等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环境部城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某2担任。

6、书证:XXX清溪社区委员会花清溪党发[2014]31号《清溪社区控违拆违攻坚工作方案》(2014年10月3日),证实为贯彻落实好市、区对清溪社区拆违控违相关工作的要求,落实《花某区控违拆违攻坚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确保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清溪社区5.4425万m²存量违章建筑和实现违法建筑“零增长”管控任务,结合社区实际,制订攻坚工作方案。攻坚重点以田园南路沿线、项目区域及周边等重要区域为攻坚重点区域,确保2015年6月30日前拆除上述重点区域内存量违法建筑,并同步进行重点管控,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长”。

2014年拆违控违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刘某菊、主任周某11任组长,副组长包括时任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的黄某1;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周某11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指挥部职责包括负责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挥、拆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环境部城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某2担任。

另,为加强日常巡查,成立巡查组,分片分组进行巡查(巡查组的职责是不定时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房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组织人员当日进行拆除,社区、村组巡查相关人员必须到场;若巡查组在巡查中对在建违法建筑视而不见,或履职不到位,有新增违法建筑,一经认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清溪社区查处新增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规定进行严格问责处理)。巡查组组长为书记刘某菊、主任周某11;根据辖区实际,社区党政领导班子、桐木岭支委、村委、监委及各组党小组长、行政组长进行分片分组巡视,下设三个巡查小组:第一巡查小组负责桐木岭一、二组片区;第二巡查小组负责桐木岭三、四组片区;第三巡查小组负责桐木岭五、六组片区。黄某1又分别系第二、第三巡查小组进行巡查的村组人员。)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予以确认,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二、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确权的规定以及实际项目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确权的实际情况

2011年8月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以规范村民个人建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其中“房屋产权确认标准(二)村民改、扩建住宅,新用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在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按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村民住宅确权申请,村委会收集资料审查无误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事处审核后,报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成立的村民住宅确权管理机构,组织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审核批准。未经相关部门确权的村民住宅,一律按照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县(市)村民住宅确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3年8月27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制订《花某区房屋征收中房屋确权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就花某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适用该方案。房屋征收项目所在片区指挥部成立房屋确权领导小组,由片区指挥部其中一名副指挥长任组长,项目所属辖区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某1由所属辖区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该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进行房屋确权,并协调处理房屋确权工作中的具体矛盾、问题。其中第六条规定“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确权:(五)经村、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同意,公安机关准予分户、且家庭成某1就现有房屋进行约定分割的房屋”;第八条“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确权程序(一)房屋确权与房屋征收同步开展,由指挥部房屋确权领导小组收集拟确权房屋所需资料(1、由区房屋征收局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量单位以外的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的应确权房屋、楼层分布图的测绘成果,测量费用计入征收成本;2、确权人身份证明;3、确权人婚姻证明;4、其他必要资料);(二)指挥部房屋确权领导小组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经现场复核后进行房屋确权,出具确权结果,房屋征收单位实施单位按此结果进行房屋征收;(三)将房屋确权结果和房屋征收结果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确认无异议后进行房屋征收”。

2014年12月17日,花溪区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花某文化旅游创新区项目涉及农房确权相关事宜,形成纪要要求各乡(镇)、社区要严格违章建筑管控,确保违章建筑零增长,对全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确权,并依法严厉打击;“关于规范乡镇社区申报资料事宜,由区住建局指导,各乡镇社区具体负责,对农房确权申报材料及签批意见一律按‘情况属实,同意确权’进行规范”。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涉及清溪社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征收公司介入与村民进行房屋征收签约。村民签约完后,由征收公司拿到村里面签字盖章;村里核实、盖章之后,上报到清溪社区,主要是报到社区环境部,有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的就报给临时办公室,之后由社区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把关,再由社区服务中心起草报告,提交社区党政联席会进行研讨,以党政联席会形式最终确定进行确权申报到征收局,征收局审核后就开始向拆迁户打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贵阳市人民政府筑府通(2011)84号文件——《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8月3日),证实2011年8月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以规范村民个人建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其中“房屋产权确认标准(二)村民改、扩建住宅,新用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在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按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村民住宅确权申请,村委会收集资料审查无误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事处审核后,报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成立的村民住宅确权管理机构,组织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审核批准。未经相关部门确权的村民住宅,一律按照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县(市)村民住宅确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花某区房屋征收中房屋确权实施方案(试行)》(2013年8月27日),证实该文件涉及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我区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确权和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花某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适用本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外的房屋确权按《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执行。第三条土地一级整理单位(项目实施业主单位)提供项目用地红线图,房屋征收局、所属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土地一级整理单位(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共同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四条房屋征收项目所在片区指挥部成立房屋确权领导小组,由片区指挥部其中一名副指挥长任组长,项目所属辖区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某1由所属辖区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该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进行房屋确权,并协调处理房屋确权工作中的具体矛盾、问题。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确权范围和对象:(一)房屋确权范围,拟实施项目范围内须征收的房屋,不含宅基地。(二)房屋确权对象:1、年满十八周岁本集体村民;2、经花某区移民局审核的移民;3、因读书、入伍、婚姻、入狱、工作、土地征收等农改非人员;4、房屋合法继承人。第六条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确权:(一)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房屋;(二)继承取得的房屋;(三)司法判决取得的房屋;(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某1农转非前修建的房屋;(五)经村、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同意,公安机关准予分户、且家庭成某1就现有房屋进行约定分割的房屋。第七条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确权原则:(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某1按‘一户一宅’进行确权,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一户多房的合并计算,超出24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确权;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权。(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某1已合法办理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按证载面积进行房屋征收;证载面积小于240平方米,本户其他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可补足240平方米部分应予确权,其他部分不予确权。(三)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某1已合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以外部分不予确权。第八条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确权程序:(一)房屋确权与房屋征收同步开展,由指挥部房屋确权领导小组收集拟确权房屋所需资料:1、由区房屋征收局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量单位以外的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的应确权房屋、楼层分布图的测绘结果,测量费用计入征收成本;2、确权人身份证明;3、确权人婚姻证明;4、其他必要资料。(二)指挥部房屋确权领导小组,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经现场复核后进行房屋确权,出具确权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此结果进行房屋征收;(三)将房屋确权结果和房屋征收结果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确认无异议后进行房屋征收。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一)房屋不具备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二)房屋被依法查封、限制的;(三)房屋有纠纷未解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3、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花府专议[2014]199号文件——《花某区农房确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4年12月17日印发),证实2014年12月17日,花溪区政府专题研究花某文化旅游创新区项目涉及农房确权相关事宜,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关于违章建筑问题各乡(镇)、社区要严格违章建筑管控,确保违章建筑零增长,对全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确权,并依法严厉打击。二、关于临时、突击搭建构筑物问题对临时搭建、突击搭建的钢架大棚、板房等临时建筑一律不予确权。······四、关于打击‘顶户’、‘买卖户头’问题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顶户’、‘买卖户头’等骗取国家资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五、关于规范乡镇社区申报资料事宜由区住建局指导,各乡镇社区具体负责,对农房确权申报材料及签批意见一律按‘情况属实,同意确权’进行规范”。

4、被告人刘某菊的供述(侦查阶段第一次供述),供称:在担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以来,辖区内有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扩建、南部污水处理厂、田园南路、溪南高中、清溪改扩建、思杨路延伸段、花安高速、板桥综合开发(含板桥风情园、韩国××小镇、板桥水体景观整治、溪南广场等子项目)、小河强制戒毒中心、北部环线、南溪苑安置房等等征地拆迁项目。社区在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工作有两项,一项是动员,另一项就是确权。

土地征收是国土局牵头在做;房屋征收是社区按照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要求,按照社区干部、村组干部进入农户家进行动员、签约。签约完后由村里面报到社区进行审核以及确权申报。

我和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责是统筹、总揽全局,按照上级关于土地房屋征收的各项要求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负责整个项目的推进。辖区内较大的项目,社区都会以党委和服务中心的名义下发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班子成某1进行分工,同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在这些项目中,我和社区主任都是工作组组长,负责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我们辖区较大的项目比如清溪改扩建、思杨路延伸段、板桥综合开发、花安高速、田园南路等都下发有工作实施方案,我都是这些项目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些比较小的项目,就由主任和分管的副主任去落实推进。

项目房屋征收的程序:首先是项目涉及的指挥部召集国土、征收、社区等相关单位开会,安排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启动,这种会议一般都是我、社区主任、涉及的村支两委参加。

会议完后,由指挥部(涉及清溪辖区的,主要是花某大学城周边环境整治指挥部,大约是在2014年花某区搞文化旅游创新区时成立的,指挥长是花某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吉林,我是副指挥长)牵头相关部门走线、放线,我们社区开始安排具体工作,社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具体由分管负责人以及环境部负责,环境部人手不够时,会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项目走线、放线完后,我安排社区、村组干部入户开展宣传动员、签约工作,同时征收局在项目设立现场办公点,并安排征收公司介入开始房屋征收签约。村民签约完后,由征收公司拿到村里面签字盖章;村里核实、盖章之后,上报到清溪社区,主要是报到社区环境部,有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的就报给临时办公室,之后由社区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把关,再由社区服务中心起草报告,提交社区党政联席会进行研讨,以党政联席会形式最终确定进行确权申报到征收局,征收局审核后就开始向拆迁户打款。

就社区确权,按照规定,确权实际上是征收局的事情,其他社区怎么确权的我不知道,但是我们社区是指挥部要求我们进行确权的,实际上我们社区是事业单位,是没有确权资格的;花溪区政府下过一个文件,文件里提到确权应该是由征收局、指挥部负责。社区职责就是确权申报,是一个审核把关的环节。

召开社区党政联席会:由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提出并附报告,报告写明哪些农户要申请确权以及房子的情况,提请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由我主持,社区党委班子成员、社区所有中层干部、环境部相关工作人员、司法所所长、村支两委主要领导都要参加。由于我们社区只管辖桐木岭一个村和机械厂居委会、幸福社区居委会,桐木岭支书、主任原来一直都是黄某1,他又是社区党委委员,所以他都要参加这些会议。会议具体流程:首先由环境部相关人员汇报需要确权的农户的情况,一户一户介绍,农户以及同户子女情况、要求确权的面积等,再由分管副主任发表补充意见,然后由村支两委主要领导发表意见,接着就是全体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和表决,如果有什么问题就当场提出,不管同不同意确权,最后都会形成会议纪要。

在集体研究决定的时候,没有发现过外来人员在辖区修的房子被征收;也没有人提出过发现顶户补偿的。我们没有资格、也没有办法去核实房子是不是某某村民的,只要村里面核实清楚了我们就认可。另外,说实话,我们大家都知道房屋征收中肯定存在一些顶户补偿的情况,比如一栋1000多平方米的房子,按照法律规定,每户不能超过240平方米,所以户主就会去找人来顶户,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做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社区也没有谁提出来过。

5、黄某1的供述(第二次供述),供称:房屋确权先是由清溪社区通知桐木岭村委会(主要是通知支书或主任)安排人带项目测绘人员到村里划项目征收红线,后村委会带摸底公司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子进行编号,接着就是村委会通知召集被征收村民参加项目动签会,告知村民征收的相关事宜,然后是摸底谈判。价格谈判后,由村民提供资料交给征收公司,征收公司制作表格后交给村委会审查盖章,主要是由村委会审查村民身份资料和房屋情况,我是安排村委委员韦某2审查的(我之前就给韦某2提过给这家确权的事情,之后韦某2审查到彩砖厂时也给我汇报过),他签字确认后给文书江婷婷盖章;村委会审查盖章后由征收公司送到清溪社区,由清溪社区环境部审查被征收房屋是否违法建筑,之后提交社区领导,召开房屋确权会议对房屋进行确权,会议由刘某菊支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要参加会议,并对确权发表意见(我在会议上对彩砖厂这套房子是赞成确权的,因为我出钱修房子,征收补偿款有我的一半),进行表决确权之后送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确定后就拨款到银行,由征收公司发放征收补偿款存折。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予以确认,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三、涉案相关项目情况、清溪社区实施方案情况及征收补偿标准

1、2014年,花溪区政府制定“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启动项目征收工作;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房屋3928.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3624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2980.50元/平方米。2014年10月25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成立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作为组长之一,黄某1作为成某1之一及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征拆工作组的副组长;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和大学城周边旅游文化新城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各项工作。

另,花溪区政府就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项目经调查涉及清溪社区被征收人约21户,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房屋4079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363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2987元/平方米。

2、2014年,花溪区政府制定“贵阳(花某)至安顺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启动项目征收工作;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为:砖混结构房屋3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3234元/平方米。2014年12月31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成某2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作为组长之一,黄某1作为副组长之一。

3、2015年11月12日,花溪区政府制定“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清溪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启动两个项目的征收工作;两个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房屋3928.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3624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2980.50元/平方米。2015年11月12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就此两个项目成立领导小组,刘某菊作为组长之一,黄某1作为副组长之一,二人同时又担任征收动签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实涉案房屋所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或拆除通知的”、“在征收范围内以抢修房屋获取补偿目的”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2、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征收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3、书证: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花清溪党发[2014]35号文件--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证实2014年10月25日,XXX清溪社区委员会根据花委[2014]76号《XXX贵阳市花某区委、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花某区文化旅游创新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和社区工作实际,制定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保障中明确成立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综合开发项目工作,组长:刘某菊、周某11;成某1:程某、何某2、汤某1、宋某、黄某1。职责:在区委、区政府和大学城周边旅游文化新城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组长汤某1、副组长黄某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协调、款项拨付、后勤保障等工作);征拆工作组(组长汤某1、副组长黄某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相关法规负责项目地块内所有土地的丈量、房屋征拆、管线迁改等各项工作;负责征拆工作中所有资料的收集、完善、整理、归档等工作);果树林木、迁坟工作组;拆违控违组;政策宣传、信访维稳组;纪律监督、案件查处组。

4、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板桥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实因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花溪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二、经调查,该项目涉及清溪社区被征收人约21户,被征收房屋面积约6500m²。被征收房屋情况为征收前摸底调查情况,在征收补偿时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经清溪社区服务中心确权的面积为准。三、征收主体:花溪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一)对能够提供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房屋,可按合法建筑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对村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农房的认定标准:1、被征收人能够享有安置或补偿的房屋必须执有《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按其证载批准用途、面积给予补偿;2、未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农房报建审批程序提出确权申请。确权认定上限为一户240m²,经申请未获得确权认定的房屋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确权申请的房屋,按无证自建房处理。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和相关标准: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一)货币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的标准以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见《评估报告》。2、被征收房屋在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对被征收房屋给予工料补助,补助标准如下:框架、砖混453元/m²、砖木360元/m²,其它210元/m²,不享受签约奖励、搬家奖励和外购住房补贴,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七、下列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一)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后拆除通知的不予补偿;(二)在征收范围内以抢修房屋获取补偿为目的的不予补偿;(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不予补偿。”

5、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收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6、书证:贵阳(花某)至安顺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证实项目征收征用、安置补偿范围:“花安××公路征地红线内集体土地及地上(含高速公路回收用地、补充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等)需要拆除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林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未办理产权手续的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确认,确认后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确权,逾期未提供合法有效产权手续和申请确权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征收标准、搬迁临时过渡费按照附件3执行;花安××公路(花某段)建设控违公告发布后新建的房屋、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则依法处理;若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擅自批准建设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征收征用主体为花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实施部门为花溪区人民政府委托花某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国土局、区房屋征收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及涉及乡镇实施。

清溪社区段“1、货币补偿的标准以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见《评估报告》;2、被征收房屋在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给予相应工料不足,标准如下:框架、砖混453元/m²,砖木360元/m²,其它210元/m²,不享受签约奖励、搬家奖励,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7、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花安××公路建设项目(清溪段)涉及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8、书证: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花清溪党通[2014]17号文件--关于成立花安××公路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证实2014年12月31日,XXX清溪社区委员会根据花安高指发[2014]1号文件精神和社区工作实际,成立清溪社区花安××公路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某菊(社区党委书记)、周某11(党委副书记、服务中心主任);副组长:程华强、何爱国、汤某1、宋满超、黄某1(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花安××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下设清溪社区环境部,办公室主任由张某3兼任、成某1由环境部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9、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实因思杨路××工程(××)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订该方案。其中:“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对村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农房的认定标准:1、被征收人能够享有安置或补偿的房屋必须执有《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按其证载批准用途、结构、面积给予补偿。2、未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农房报建审批程序提出确权申请。确权认定上限为一户240m²,经申请未获得确权认定的房屋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确权申请的房屋,按无证自建房处理。(二)征收范围内涉及农转非户,现居住房屋性质属于农房的,提交相关手续证明,经确权后,参照本方案执行。”“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经认定合法后,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见评估报告。”“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和相关标准······(一)货币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的标准以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2、被征收房屋在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对被征收房屋给予工料补助,补助标准如下:框架、砖混453元/m²、砖木360元/m²、其它210元/m²,不享受签约奖励、搬家奖励和外购住房补贴,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七、下列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一)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或拆除通知的不予补偿。(二)在征收范围内以抢修房屋获取补偿为目的的不予补偿。······”。

10、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清溪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放方案”,证实因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清溪段)建设需要,花溪区人民政府就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制定相关方案。

11、书证: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2015年11月12日花清溪党发[2015]24号文件--关于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证实2015年11月12日,XXX清溪社区委员会为确保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项目顺利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及公正的原则,做好清溪社区辖区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及相关工作,特成立项目工作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刘某菊、周某11;副组长:程某、何某2、汤某1、宋某、黄某1。······二、房屋征收动签工作组:组长:刘某菊、周某11;副组长:汤某1、黄某1。1、动签工作一组组长:王某7······职责:负责第一村民组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动签工作;2、动签工作二组组长:卢明勇······职责:负责第五村民组及第四村民组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动签工作;3、动签工作三组组长:韦某2······职责:负责清溪拓宽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动签工作。

12、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思杨路××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及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清溪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予以确认,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四、针对指控贪污罪、受贿罪查明的事实及依据

(一)在相应项目中,被告人刘某菊与黄某1商议后,由黄某1出面和相关村民沟通,确保不被城管查处、社区确权通过,在相关村民房屋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并利用对控违拆违及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确权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后进行分配:

1、2013年初,花某区清溪社区板桥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启动,涉及花溪区桐木岭农房征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在征收范围以抢修房屋获取补偿为目的以及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或拆除通知的房屋不予补偿。同年10月,时任花溪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村支书、村委会主任黄某1(另案处理)与吴某1共谋,由黄某1提供修建资金,以购买他人户头顶户的手段,在吴某1位于桐木岭村××组的农房原有基础上抢修违法建筑,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吴某1、黄某1及时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三人进行私分,吴某1遂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其原有房屋基础上抢修第二层楼房共320.04㎡,该房屋在施工过程中被清溪社区城管队员查获并责令停工,黄某1通过刘某菊协调关系,使吴某1顺利将第二层楼房抢修完成。后黄某1购买桐木岭村民周某2、葛某1、张某1三人户头制作被告人吴某1房屋征收资料,其中以周某2户头确权的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173.56平方米,共获得征收补偿款631012.09元;以葛某1户头确权的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80.04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146.48平方米,共获得征收补偿款899305.26元;以张某1户头确权的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240平方米,未确权房屋面积334.62平方米,并安排桐木岭委会工作人员对吴某1房屋征收资料签字确认,最终提交清溪社区党政联席会通过刘某菊的配合予以确权。2015年3月,吴某1房屋被板桥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征收,其抢修的320.04㎡违法建筑获得征收补偿款1163569.43元,吴某1与黄某1、刘某菊三人分赃,刘某菊分得40万元。

2、2013年底,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村主任黄某1与陈某1、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分别共谋修建养殖场。陈某1自己出一部分土地,黄某1安排陈某1购买一部分土地共同修建养殖场,养殖场协调城管及征收确权事宜由黄某1、刘某菊出面协调,如果以后房屋被征收,补偿款由陈某1、黄某1,刘某菊按三股分配。陈某1按照黄某1安排修建砖木结构违法建筑1381.69平方米。2015年,该养殖场被花安高速路项目征收,刘某菊伙同黄某1利用参与房屋确权的职务便利,将该违法修建的养殖场按农房予以确权,三人共同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4855587.66元,后陈某1,黄某1、刘某菊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陈某1分得120.108万元,黄某1交给刘某菊70万元。

3、2013年6月6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会根据市、区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的精神,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及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副组长包括黄某1),下设指挥部(社区主任为指挥长,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2014年10月3日,清溪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制订《花某区控违拆违攻坚工作方案》,成立拆违控违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及社区中心主任任组长及巡查组长,副组长包括黄某1;下设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指挥部职责包括负责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挥、拆除;另,黄某1作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及村主任,又分别系第二、第三巡查小组进行巡查的村组人员。

获悉花溪区政府准备启动思杨路项目后,2015年上半年,经刘某菊与黄某1实地查看、商议,由黄某1去找项目区域内村民王某1加修房子以备征收,获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黄某1即找到王某1,商议在王某1家原有鸡圈范围内修建房屋,黄某1表示城管方面会有人负责协调,确权事宜在村委会有他、社区也有人帮忙,但房屋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款要分成三份,即王某1、黄某1及协调关系的人进行分配;此后,黄某1出资(含刘某菊因陈某1违法建筑被征收获取、由黄某1交给王某1的10万元),王某1找人修建了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并在一段时间后又加修第二层砖木结构房屋,此一、二层房屋面积后经现场勘查均为363.98m²。

2015年11月12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发布“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或拆除通知的”、“在征收范围内以抢修房屋获取补偿为目的”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同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制定“关于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成立项目工作机构,刘某菊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之一,黄某1作为副组长之一,且同时担任下设“房屋征收动签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之一。

2015年12月15日,清溪社区服务中心就思杨路项目建设中王某1、杨某2等16大户(含60小户)房屋征收确权事宜,提交社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当日下午,刘某菊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社区相关人员包括黄某1参加,黄某1首先表示“都是村民,审过的,同意上报确权”,在其他人表态后,刘某菊亦表示同意。

2015年12月15日,王某1等人与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获取了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中在王某1家鸡圈处所修二层房屋,经司法鉴定的补偿金额为2403905.91元(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扣除修房及三个户头的费用后,王某1留下56万元,并将130多万元(含黄某1修房的出资)交给黄某1,黄某1将其中50万元分给了刘某菊。

4、2015年底2016年初,龙某1与黄某1共谋后,由黄某1出资,在龙某1原有房屋上加修违法建筑,面积为514.07㎡,砖混结构。并约定如该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分为三股进行私分。其中龙某1占一份,黄某1及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各占一份。2106年2月,被告人龙某1与黄某1加修违法建筑被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被征收,为了获取征收补偿款,龙某1找到其姑妈龙国英、龙国依及村民罗某1为其顶户并与村民罗某1约定价钱为25万,先预交5万元定金给罗某1,黄某1找到本村村民周某12约定价钱为25万元。后黄某1、刘某菊利用职务便利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其中确权面积366.44㎡,未确权面积147.63㎡,该项目确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24元/㎡(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未确权房屋1653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572010.95元。后龙某1、黄某1、刘某菊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取45万元。

5、2014年10月25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贵阳市花某区社区服务中心制定“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综合开发项目工作,时任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党委副书记、服务中心主任周某11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拆迁工作组等六个工作小组,时任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的黄某1分别担任了综合协调组(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协调、款项拨付、后勤保障等工作)、拆迁工作组(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相关法规负责项目地块内所有土地的丈量、房屋征拆、管线迁改等工作;负责征拆工作中所有资料的收集、完善、整理、归档等工作)的副组长。另,根据“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或拆除通知的”、“在征收范围内以抢修房屋获取补偿为目的”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启动后,经刘某菊与黄某1实地查看、商议,由黄某1去找项目区域内村民王某3尽快在自家房屋处加层或扩建以备征收,获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黄某1即与王某3商议加层或扩建房屋,黄某1表示城管方面会有人负责协调,确权事宜在村委会有他、社区也有人帮忙,在王某3表示没钱修建后,黄某1表示由其出资,但房屋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款要分成三份,即王某3、黄某1及清溪社区一个领导各一份。王某3遂在自家原有房屋上加盖了第三层151.49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在自家鱼塘坎修了一层267.08平方米的砖混房屋,连同自家原修建的房屋一同被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征收,且因为房屋面积过大,王某3与黄某1商量后,就用王某3本人、其母亲刘某户头申请确权及花钱找来韦某1、周某4、卢某3、钟某的户头进行顶户确权。对于报送的征收资料,黄某1安排村委会委员进行审核并要求予以签字、加盖村委会印章,后在清溪社区党政联席会议进行房屋确权时,黄某1、刘某菊均对王某3家的房屋确权表示赞成或同意。

2016年2月28日,王某3等人与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获取了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中加盖的第三层151.49平方米的房屋及在王某3家鱼塘坎修的一层267.08平方米的房屋(均为砖混结构),经司法鉴定的补偿金额为1516897.68元(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扣除修房及买户头费用后,王某3、黄某1、刘某菊三人可分取三十万左右。经过王某3、黄某1商议及黄某1向刘某菊告知后,王某3以此违法所得及个人出资向同村村民赵某某购买房屋,以期被征收后再行获取补偿款进行分配。

6、2015年底,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清溪段)项目启动,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与贵阳市观山湖区人黄某2协商,在黄某2位于桐木岭村××组的空地上(当时租赁给他人的修车厂停放车辆)抢修违法建筑,并约定在扣除土地款项后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分成四股,黄某2占一股,黄某1占一股,另两股由黄某1分给帮忙协调关系的人;后黄某1即出资安排搭建了简棚。2016年1月14日,黄某2妻子周春惠与花某区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修简棚259.20m²未被确权,而以其它结构房屋710元/m²的单价进行了补偿,获得款项184032元。在扣除土地款项6万元和黄某1出资4万余元后,余款进行分配,黄某1分取36000元、黄某2和刘某菊各分得18000元,刘某菊将钱放在黄某1处。

以上六起,刘某菊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1696003.63元(公诉机关指控12146003.63元,系计算错误,应予更正),在涉及吴某1户、陈某1户、王某1户、龙某1户的贪污中实际分取现金205万元;刘某菊从黄某1处分取款项后,拿回家中交由家人保管,后于2016年5月份左右在广州科学城用140万为女儿购买住房一套及借用给他人。

(二)刘某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5年底,桐木岭村××组组长王某4以感谢及请托自己在华工围墙外所修违法建筑不被查处的名义,在花某御园小区门口将15万元的现金送给刘某菊,请刘某菊予以关照。此后,王某4所修房屋仍被城管部门拆除;刘某菊虽表示要退还,但至今未退。

2、2016年春节前,为工作调整,刘某菊的下属清溪社区环境部副部长罗某2以拜年为名,在刘某菊办公室送予刘某菊现金5万元。2016年3月,罗某2调整到清溪社区经济服务部。

以上,刘某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吴某1户的证据)

1、书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证实2015年2月2日清溪社区召开会议,对张某1、葛某1、周某2三人共计320.0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确权。

2、书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签约计算单、村委会的证明、摸底调查表、房屋分割协议、赠予协议,证实以周某2户头确权的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173.56平方米,共获得征收补偿款631012.09元;以葛某1户头确权的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80.04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146.48平方米,共获得征收补偿款899305.26元;以张某1户头确权的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240平方米,未确权房屋面积334.62平方米,共获得征收补偿款1903302.46元。

3、书证:银行账户查询单,证实2015年3月4日张某1银行账户中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1903302.46元,于2015年3月6日全部转入被告人吴某1账户;2015年3月4日葛某1银行账户中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899305.26元,于2015年3月6日转账260000元到被告人吴某1账户,转账639305.26元到任某1账户;2015年3月4日周某2银行账户中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631012.09元,于2015年3月6日全部转到任某1账户的事实。

4、书证:花某区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查询资料,证实吴某1未在国家机关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板桥风情园项目被征收的房子是2010年向一个外地人买的,当时只有一层,框架结构,有330平方米左右,当时花了48万元。买了之后两个月我就搬进去住,之后发现房屋右侧屋顶断裂,2013年我准备加盖一层,我就去找村委会申请房屋加层,当时村里没有批准,我就私自找了一个外地人给我修,墙修到一米左右被清溪社区城管来下了停工通知书,并推了几堵墙。停工后我就去找村长黄某1,问他能不能找点关系让我把房子修起来,黄某1叫我等段时间他去问一下。过了几天,黄某1打电话叫我去桐木岭委会附近省委党校大门外去找他,他告诉我房子怎么搞。我到了之后上了黄某1的车,黄某1给我说房子是可以修的,他们出钱和我一起修,让我赶紧加层,城管和征收方面的事他去找上面的人帮忙打点关系,如果以后房屋没有被征收我就自己住,如果被项目征收就搞点征收款,修房子的钱由我和他还有上面的人一起出,各出三分之一,加修的房子如果被征收,征收赔偿款要分成三股,我占一股,黄某1占两股,黄某1说他占的两股要拿一股给上面帮忙操作的人。我想到黄某1都允许我修房子,而且他们也出钱来修,我就答应了他。过了几天我就安排进材料,找修房子的师傅开始加盖房屋,一天我打电话喊黄某1搞点钱给我。黄某1第一次在省委党校大门右侧,给了我五万元现金,每一万一沓,总共五沓,都是100元面值的,拿钱的时候他叫我抓紧点。第二次是隔了几天的时间,房子快要盖顶的时候,在党校里面的篮球场那里,黄某1在他的荣威车上又给我五万元现金。当时我还问了一下黄某1城管方面有问题没有,黄某1让我只管修,城管那边他去协调。第三次是在房子修好的半个月左右,我打电话给黄某1告诉他房子开始装修了,喊他整两万来,黄某1就叫我到9855厂附近,在他家门口拿了两万元现金给我。我们就是在一层上面加了一层,面积330平方米左右,大概花了28万元,黄某1给了我12万元。在第二层房子快封顶时,清溪社区城管巡查发现我家,当时没有拆只是下了停工通知,并让我到城管部门做调查笔录。我就打电话给黄某1问他怎么办,黄某1说他打电话问一下,隔了几分钟他回话让我去城管配合工作,他会想办法解决这个事情。第二天我在社区城管做笔录时,黄某1就打电话让我先走,后面的事情他来处理。之后我就借出门打电话的机会走了。第二层修完大概过了五个月,我又在第二层的基础上加盖了第三层,修第三层时没跟黄某1讲。2014年底2015年初,板桥风情园项目组来我家摸底丈量房屋面积,我就打电话给黄某1问他真假,黄某1和我说征收是真的,房屋征收、户头的事情他会处理,征收款下来了按我们事先约定的分钱。隔了一段时间,黄某1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家第三层不能确权,如果要确第三层,就要撇成三股,分两股给他们,我没有答应,黄某1就说第三层只能按照1000多元一个平方米的工料费补偿给我,一层、二层房屋能够确权,但是因为我家户头在省委党校扩建项目中使用过了,所以我家没有户头,需要买三个户头来顶户确权。我在电话里让黄某1帮我找三个户头,需要好多钱从征收补偿款里出。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黄某1给我打电话说户头找到了,20万元一个户头,三个户头60万,我同意了。去签合同的时候我在现场,才知道黄某1找的三个户头是张某1、周某2、葛某1。2015年3月份,征收公司给我打电话说补偿款下来了让我去办理,我就和张某1、周某2、葛某1一起去征收办公室,当时周某2的父亲周某1也在,之后去花溪区云上农村信用社领存折,这三户领完存折后一共转了210多万元到花某信合银行账户上,其中张某1转了190多万元,葛某1转了20多万元,到我的账户上,剩下的钱拿给黄某1了。我和黄某1算的第二层的钱,面积330多平方米,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算总价,算出来是120多万元,按照我们之前讲的三股,黄某1两股应该的80多万,但是我想到还要另外出户头钱给顶户的人,于是我就和黄某1商量,第二层的钱120多万元全部拿给他,黄某1同意了。房子总共赔偿340多万元,除掉第二层120多万全部拿给黄某1,其余的210多万元都转在我的户头上。

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元月底的时候,我父亲周某1打电话让我带上身份证到花某桐木岭砖瓦厂附近的一家房屋征收咨询公司,说是有事。我到了之后看见我母亲葛某2、吴某1,还有另外一个女的也在,过了一会征收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拿了一份协议叫我签字;不久我父亲就打电话叫我到花某政府对面的农村信合银行领取存折,我签字领了一个存折,我看见我母亲和另外一个女的也签字领了一个存折,我把存折交给我父亲了。我没有得到任何安置补偿款,只是我父亲叫我签字我就去了,我现在才知道我的户头可能被我父亲拿去给其他人的房屋顶户了。

7、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黄某1找我说有一笔钱想通过我的账户转一下,当时好像说是借的,我就把我一张花溪农村商业银行的卡号给他了,之后我卡里就转入了两笔钱,金额639305.26元、631012元,黄某1要用的时候就叫我取出来给他。到账没两天取了12万元给周某1的两个户头费,一个是葛某1、另一个是周某2,两户总共14万元,由于之前给了2万元的定金,所以钱到账后就取了12万元给周某1。另外黄某1还叫我给张某1拿10万元的户头费,但我只给了张某16万元,我自己留了4万元。葛某1、周某2、张某1这三个户头是我帮黄某1找的,给吴某1家修的房子顶户。剩下的钱黄某1陆续全部叫我取给他了,大概100万左右。

8、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的时候,黄某1、吴某1在村里找到我问有户头没有,我们讲好7万多一个,他们同意了,之后吴某1通知我去签字,我就叫我老婆葛某1、儿子周某2去签字,在场了还有吴某1和张某1。拿到存折后,吴某1直接操作把钱转走了,过了两三天吴某1把户头钱给我的,我记得是14万元。

1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们组长任某1叫我拿户头给他们去顶户,顶的那家我不知道,任某1给了我6万元的户头费。我顶户的补偿款到账后任某1叫我和他们去银行转的。

15、审计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为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证实板桥综合项目涉及吴某1房屋征收的具体面积为988.18㎡,房屋征收补偿款3393355.05元;2013年10月,刘某菊、黄某1与吴某1共谋在吴某1家合伙修建违建房屋320.04㎡,在板桥综合项目中,购买户头非法顶户确权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163569.43元。

16、退赃收据,证实:吴某1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

(关于陈某1户的证据)

17、书证:养殖场确权、顶户、征收的相关资料:(1)请示报告,证实2015年10月8日清溪社区的服务中心及桐木岭委会审核后报送提交社区联席会讨论关于吴某2等10户房屋征收确权的请示。(2)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证实2015年10月8日由刘某菊主持的讨论花安高速被征收房屋确权事宜的会议,其中包含吴某2(确权面积240平米)、吴某3(确权面积240平米)、赵某(确权面积240平米)、黄某5(确权面积240平米)、吴某12(确权面积240平米)、陈某3(181.69平米)。黄某1、刘某菊均发表同意的意见。(3)花安高速项目征收确权清册,证实吴某2等6人确权建筑面积1381.69平米。

18、书证:养殖场房屋以吴某2等人名义申请确权材料,证实由村委会确认签章。

19、书证: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花某区征收局补偿金额表,证实:被告人陈某1利用吴某2等人信息顶户获得拆迁赔偿款共计4855587.66元。其中2015年10月20日陈某1账户收到吴某2账户汇款的金额为1001080元。吴某2户得征拨款1151026.2元;吴某3、赵某、黄某5、吴某12均得征拨款776160元;陈某3户得征拨款599921.46元。

20、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姐夫陈某1找到我,他给我将他的房屋被征收了,让我给他顶一个户头,到时候拿15万元钱的户头钱给我,我就答应了他。我就把我的身份信息资料提供给他们由他们去办理房屋征收的相关事宜。当时打到我账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一共是100多万元,我留了15万元的户头钱在我的账上,转了100.1080万元。

21、证人卢某1、卢某2、陈某3的证言,证实:黄某1通过二村组长卢某2找到卢某1的母亲吴某12、陈某3顶户,顶户费均为8万元。陈某3陈述中提出花安高速占用土地时,有一处砖混结构12.6平米的房子,一处8.88平米砖木结构房子是正常赔偿范围。收到征收局补偿款599921.46元。

22、证人赵某、任某1的证言,证实:任某1按照黄某1安排找赵某户头去顶的户,户头费6万元。收到征收局补偿款776160元。

23、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原村长黄某1喊我拿我的户头给他们顶户,我就把户头卖了6万元。收到征收局补偿款776160元。

2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桐木岭的支书黄某1找到我,让我给他物色一块地,我们二人共同修建一个养殖场,主要是用来养鸡,可以增加些收入,如果遇到征收也可以得一些补偿款。黄某1就让我去物色地方修养殖场,我就找了桐木岭一个叫大坡的地方,我自己在那里有1亩多地,黄某1还拿出20万元钱给我,让我把土地周围吴某13、吴某9林的土地也买过来,我们给他俩买了大概1亩多的土地,加上我自己的1亩多地,我们就在2014初,开始在大坡的这个地方开始修建养殖场,养殖场的修建都是黄某1找人来修的,钱也是他出的,具体出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有城管下了巡查也是由黄某1出面解决的。养殖场的房子修了2到3天就修起来了,修了大概有1300平方米左右的违法建筑。养鸡场修起来后,黄某1和我还谈到了养鸡场利益分成的事情,他给我讲养鸡场能够修建起来没有相关的人员帮忙是修不起来的,今后养殖场万一被征收,确权的事村里面和社区方面也需要找相关的领导帮忙协调处理。所以要把养殖场的经营收益和以后的征收补偿按三份,我占其中的一份,黄某1说他要占二份,他所占的2份中的一份他说是要拿给帮忙协调关系的人,黄某1也没有告诉我帮忙的具体是哪个人。养鸡场里面修的房子都没有办理相关是建房手续,修建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

2015年8月份左右,花安高速项目启动征收工作,养殖场也在征收范围内,黄某1就来找我商量,让我去找几个户头顶户确权,我想到我的舅子吴某2的户头可以用,就去找到吴某2,花了15万元买了他的户头,剩下的四个户头我实在找不到,最后是由黄某1去找的,具体找的是哪四个人,买户头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找齐户头后,黄某1就去和征收公司谈价格,确权方面的事都由黄某1出面协调,最后我和黄某1修建的养殖场1300多个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都是按照砖木结构的民房标准征收的,征收下来一共得了多少征收补偿款我不是很清楚(以征收补偿的资料为准),我分得的征收补偿款是1201080元左右(吴某2转1001080元,陈某1叫卢某2转了20万),这120万元包括我土地的成本价格以及请人工开出去的工资。剩下的钱都是黄某1拿去处理了,大概是我们之前谈好的给他的2份,他本人得到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养殖场需要村委会和清溪社区确权。黄某1要参与花安高速房屋征收确权。我获得的这些国家征收补偿款被我买了一辆宝马车,赌博输了些,剩下的都用于日常消费开支了。

25、司法鉴定意见: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2017.10.15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1房屋1381.69平方米,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款4855587.66元。

(涉及王某1户的证据)

2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自家有一栋房子在桐木岭上板桥水库边,这栋房屋是2015年底修思杨路时被征收拆迁的,当时我家和王某2、王某10家一共被征收拆迁了2200平方米左右,都是计算在我家的征收面积里,其中我家实际被征收面积1500平方米,王某2、王某10家有700多平方米左右,因为当时我们两家共用了一个户头,所以我家和他家作为一个大户一起计算的。我家这栋房子原来面积大概800个平方左右,大概在7、8年前修的,之后2015年我和我们村村支书黄某1一起在我家地盘上抢修700多个平方左右的房屋。总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有618万元左右,其中包括抢种的这700多平方米获得的240多万元。具体经过是:

大概2015年5月份,我母亲罗某5生病,黄某1来我家看望,黄某1在我家看了一下,他看到我家房子后面的鸡圈,就跟我讲马上要有一条路要经过桐木岭,我家可能会被征收,不如把这鸡圈拆了修房子搞点征收补偿款。我跟黄某1说我家老人身体不好,要经常花钱,实在拿不出钱来修房子。黄某1跟我说,修房子的钱他出,地基我来出,城管方面他会找人协调,到时候项目征收村里面他来想办法确权、社区确权会有人来协调,房子被征收后得的赔偿款要分成三份,我占一份、黄某1占两份,他说他之所以占两份,其中有一份他是要拿去给那个协调关系的人。我当天没有给他回复,后来黄某1又找我说过几次,我想到又不用我出钱,种点房子还能收点钱,反正关系黄某1会去协调,我就答应了。之后过了两三天,我就在村里找了一个修房子的杨师傅来给我家修房子,当时第一层按300元一个平方米来修的,修的350个平方米左右。开工后的第三天,我给黄某1打电话讲,说房子已经开工了,要先付工人一点钱,我没有钱给,让他拿点钱来。当天下午,黄某1就开着一辆黑色的凯迪拉克SUV离我家不远的路边,他打电话让我过去,我过去到他家车上后,黄某1从车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跟我说里面有5万元,先拿着。之后我就下车回去付给工人了。隔了两三天,房子修好了,我又给黄某1打电话说,房子修好了,钱不够,还差5万元钱。当天下午,黄某1又开着凯迪拉克SUV在路边等我,我过去后,他在车上又递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5万元,我就拿着回家付工人修房款了。

第一层房子修好后过了一段时间,黄某1又给我打电话,说项目马上要开始了,他问我还能再修一层不。我说要修就修,但这会我没钱。他在电话里讲,先修到起,他想办法。之后我就又找上次的杨师傅来修,价钱是240元一个平方米、第二层房子开工后的第二天,黄某1给我打电话,说准备了8万元钱,让我到家门口等他,黄某1过来后递给我一个装鞋子的纸袋,我接过后就回家了。当天我就把钱付给工人了。第二层修好后,黄某1又在我家路口拿了2万元钱给我。抢修的这两层房子,黄某1总共分四次拿了20万元钱给我修建房屋。

2015年11月份的时候,思杨路开始征收拆迁工作,我家在征收拆迁范围内。之后测绘公司、征收公司的工作人员先后三次来我家测绘、登记。之后征收公司的工作人员让我提供相关材料确认房屋产权,因为我家房屋面积比较大,户头不够,我用了我的户头和我母亲罗某5的户头外,我还在村里买了五个户头顶户。这五个户头的名字分别是张某4、杨某1、罗某4、周某3、班某,每家花了20万元买户头,我先付给他们定金(每家给的定金不一样、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征收补偿款下来后再把钱付清。之后由征收公司帮我们办手续,我们征收户向村里面提出房屋确权申请,村里面、社区确权。之后,征收代办公司一个姓陆的工作人员就通知我到桐木岭水井旁边的征收代办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过了十多天,征收补偿款就打到各个户头,然后我就喊起卖户头的五个人分别到花溪区政府旁边的贵阳银行,我从他们的账户上扣除买户头的钱后,把将剩余的钱转到我的账户上,具体是转账还是取款后存到我账户,我不是很清楚,是银行办理的。我一共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有618万元,其中包括抢种700多平方米获得的240多万元。

这700多个平方米的房子是和其他被征收的房子合起测算的,一共找5个户头来顶的户,分别是周某3、班某、罗某5、罗某4、李某2,他们具体顶户的面积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房屋的分割协议为准。我和这5户卖户头的人都是桐木岭人,我和他们这5家人没有亲戚关系。

这700多平方房子的确权问题,在修之前,黄某1就给我讲过,这些事情他去处理,我具体不知道是如何获得确权的。

就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王某1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王某1户思杨路××工程(××)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这是我家房屋被征收的补偿协议,勘察表中右下角01砖混面积363.98平方米,02砖木363.98平方米的房屋平面图就是我和黄某1合伙抢种建违章建筑。就“贵阳银行流水复印件一份,户名王某1,账号14×××42”,这是我获得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银行流水情况。

我们抢种的727.96平方米的房子共获得的240多万元,具体金额以核实的为准,扣除这727.96平方买的三个户头的钱大概60万元,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我按照700平方米的面积,单价按照其中砖混350平方米,按4000元每平方米计算、砖木350平方米,按3000元每平方米计算,总共得出245万元征收补偿款来,扣除买户头的60万元钱(3户,每家20万,共60万)和黄某1修房子出的20万元钱后我和黄某1按我一份、他二份进行分配,最后我得到56万元,黄某1应该分110万元左右,但是我给了黄某1130多万元,其中包括黄某1出资修建房子的20万元本钱。

大概是在2016年初的时候,我的房屋征收款到帐后,我在其他银行陆续取钱,在贵阳银行这张征收存折上也取了点,但不多,加上我家里的现金一共取了130多万元,这130多万元有20万元是黄某1修房子出的本钱,我将这130多万元用黑色的袋子装好后,放在我的斯巴鲁越野车后排,然后我就打电话约黄某1在田园南路的红绿灯过去的一个地方见面,见到他后我把车停在黄某1的凯迪拉克SUV后面,我下车把装好现金的黑色袋子放到黄某1车上,我和他算了一下他该得多少钱,我告诉他这口袋里有20万元是之前的修房子的本钱,加上他占的两股110多万元,总共是130多万元钱。和黄某1算清楚钱后,我就把钱放他车上,我就下车开着自己的车回家了。

以上修建的700多平方违法建筑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修建时一直没有城管来过。我所分得的56万元已经退缴给花某区纪委了。

27、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住花某区金世旗南苑。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3,补偿费共计779508.07元,日期:2015年12月15日”,所涉及的房屋不是我家的,是我给王某1家顶户的房子。

2015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当时是王某1给我打电话约我在我母亲的房子的院坝里谈顶户的事情,当时他和我说:“妹,我房子有点多,户头不够,你在村里面又没有房子反正放起也是放起,干脆卖给我算了。”当时因为我父亲去世他帮我很多,我觉得欠他人情,就同意了,并问他卖一个户头给他多少钱,最终谈下来王某1答应给我户头钱200600元。当时,王某1就先付了零头600元做定金给我了。过了段时间,我又和王某1说:“人家一般顶户都给两三万定金,你只给我600太少了吧。”之后王某1又给了我1万元定金。

大概过了两三个月的样子,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补偿款到帐了,让我和他到花溪区政府对面的贵阳银行转账给他。到银行后,我用身份证从补偿款专用卡中的转了五十多万给王某1,剩下的19万元就留给我了,加上之前的定金10600,我总共得了200600元顶户费。

2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号。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杨某1,补偿费共计869760.0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屋不是我家的,是我把户头给别人顶户,资料上的名字是我签的。

2015年底的时候,我们寨子上我的小学同学小从贵,姓王,学名我都搞不清楚,好像是叫王某1,他找到我叫我把户头拿给他用,我当时连户头是什么都不知道,他说房子被征收了,满18周岁以上的本地村民可以顶户赔偿,算一个户头,叫我拿我的户头给他。最后我们谈好20万元,当时我欠别人的钱,我就叫他先给我5万元定金。之后我就提供了我的身份证,然后去征收公司在征收资料上签了字。

我总共得了20万元顶户费,除了定金5万元,补偿款到账之后我留了15万元,其余的都转给了王某1。

就“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杨某1,账户14×××34,交易日期20151223,贷方发生额869760”,这是我名字顶户得补偿款的帐号,钱到账之后王某1转走了719760,剩的15万元拿给我了,加上5万元定金,我总共得了20万元。

2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家有一栋大约在630个平方的房子被征收,这栋房子是以我母亲李某2、女儿王某10、女儿王某11慧的名义被征收的。这栋房子的摸底编号是A52。

王某1家的是A51号,王某1是我的叔伯弟兄,我知道他的户头还有剩余,我家现在还有一栋房子,我怕以后要用户头,我就找王某1说把我家的房子和他家的和在一起征收,用他没有用完的户头,我用的面积的户头钱我给他,王某1答应我了,所以后来房子被征收的时候我家的房子是和王某1的一起征收的。

就“李某2、王某10、王某11慧户房屋征收资料”,这三户的征收资料是我家被征收房子的材料,具体操作都是我在办,他们不清楚的,里面的签字这些都是我签他们的名字,我提供的资料。花某区思杨路项目房屋征收摸底调查表A52号上面的这栋房子就是我家的。后来在征收的时候在《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上面就改成是王某1的了,我家这栋房子总的面积是640.04个平方,我在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上把我的这栋房子标注出来。

王某1他那里剩的90.36个平方,我就把他剩下的这90.36个平方用了,我家房子剩下的面积就用我自己的户头了,其中我母亲李某2的户头上是240个平方,大女儿王某10的户头上是240个平方,小女儿王某11慧的户头上是69.68个平方,因为都是一起算的,具体是用王某1买的那个户头我就不清楚了。我用王某1买的户头是给他算钱的,我记得征收款下来后,这90.36个平方的补偿款王某1扣除了九万多不到十万的户头费,剩下的都给了我。

就所出示的“贵阳银行查询记录,李某2账户14×××79;王某10账户14×××62;王某11慧账户14×××54”,这是2015年12月23日李某2、王某10、王某11慧账户分别进账942768、869760、273716.98元,这些钱全部都是我家的,我也没有拿给别人。

30、书证:清溪社区服务中心2015年12月15日“关于思杨路项目建设中王某1、杨某2等16户房屋征收确权的请示”及清册、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2015年12月15日花清溪党纪[2015]67号“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签到册,证实清溪社区服务中心就王某1等16大户、60小户房屋征收确权事宜,认为符合确权条件,可以进行确权,提交社区党政联席会讨论;2015年12月15日下午,刘某菊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思杨路项目被征收房屋第二批确权事宜,参加人有黄某1。会议议定:根据社区服务中心及桐木岭委会意见,经参会同志讨论研究,一致同意对王某1等60户房屋进行确权申报;其中会议记录反映黄某1首先表态“都是村民,审过的,同意上报确权”、刘某菊表态“资料张某3把关,黄代表村和社区党委把关。A51、52······户过”。

31、书证:贵阳市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6月20日“复函”、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花某区分局2017年6月19日“情况说明”、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花某分局2017年6月20日“回复”,证实王某1户未办理过建房审批相关手续、宅基地登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2011年9月1日起花某区暂停农房建设审批手续。

32、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思杨路××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33、鉴定意见: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黔正方司法鉴字(2017)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5年11月,刘某菊、黄某1与王某1共谋,在王某1家合伙修建违建房屋727.96m²(其中:确权砖混结构房屋363.98m²、确权砖木结构房屋363.98m²),采取购买户头非法顶户确权的方式,在思杨路项目中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2403905.91元。计算过程(1)确权房屋:Σ(不同结构面积×补偿标准)363.98m²×3624元/m²+363.98m²×2980.50元/m²=2403905.91元”。

34、书证:王某1、罗某5、班某、罗某4、周某3、杨某1、张某4等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材料,证实王某1户名下涉及人员顶户进行房屋征收,获取房屋征收补偿的情况,即2015年12月15日,王某1与杨某1、罗某5、罗某4、张某4、周某3、李某2、王某10、王某11慧签订房屋分割协议,由王某1占框架结构201.73m2,砖混结构38.27m2,共计240m2;杨某1占砖混结构240m2;罗某5,房屋确权总面积240m2,其中砖混结构240m2,共计240m2;罗某4占砖混结构240m2,共计240m2;班某占砖混结构198.21m2,砖木结构41.79m2,共计240m2;张某4占砖木结构240m2,共计240m2;周某3占框架结构19.75m2,砖混结构70.5m2,砖木结构149.64m2,共计240m2;李某2占框架结构240m2,共计240m2;王某10占砖混结构240m2,共计240m2;王某11慧占框架结构69.68m2,共计69.68m2。2015年12月15日,杨某1、罗某5、罗某4、张某4、周某3、李某2、王某10、王某11慧与王某1签订房屋赠予协议,自愿将位于花溪区的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助费赠给王某1。

2015年12月15日,花某区房屋征收局分别与王某1、杨某1、罗某5、罗某4、张某4、周某3、李某2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分别补偿王某11696833.17元、杨某1869760.00元、罗某5869760.00元、罗某4869760.00元、张某4715320.00元、周某3779508.07元、李某2942768.00元。

35、书证: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3日,王某1银行账户转入征地款1696833.17元;杨某1银行账户转入征地款869760.00元,转出719760.00元至王某1账户;班某银行账户转入征地款842868.14元,转出792868.14元至王某1账户;罗某4银行账户转入征地款869760.00元,转出679760.00元至王某1账户;罗某5银行账户转入869760.00元,转出869760.00元至王某1账户。

2015年12月26日,周某3账户转入征地款779508.07元,转出589508.07元至王某1账户。2015年12月31日,张某4账户转入征地款715320.00元。

36、书证: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一般缴款书(收据)”两份,证实2017年3月17日,王某1通过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两次分别退缴24万元、32万元至农业银行贵阳花某支行18×××51账户,备注为房屋征收个人违法收入(纪委)。

(关于龙某1户的证据)

37、书证:周某12、龙某2、罗某1、龙国某2征收补偿资料:证明龙某1向吴光云购买的房屋以及与黄某1共同修建的房屋是以周某12、龙某2、罗某1、龙国某2四人的名义征收,面积共计1107.63平方米,其中龙某1、黄某1共同修建的为514.07平方米,为砖混结构。周某12、龙某2、罗某1、龙国某2四个户头每人确权240平方米,剩余的147.63平方米转混结构未确权。共计获得征收款4307889.64元。代表桐木岭村委会审核签字的均为卢某7。

38、书证:罗某1、龙某2、龙某1的银行流水:证明罗某1、龙某2获得征收款的情况以及龙某1将征收款转到自己账户的情况。

39、书证:花某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情况说明:证明龙某1未在三个部门办理过手续。

40、书证:关于停止花某区、金阳新区农房建设审批的公告:证明2011年9月1日起停止农房审批。

41:书证:退赃凭证,证实龙某1案发后退缴赃款的事实。

42、书证:花某征收局关于补偿标准的说明:砖混赔偿价格为3624元每平方米,框架赔偿价格为每平方米3928.2元,砖木赔偿价格为2980.5每平方米。

43、书证:板桥水体湿地景观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证实板桥水体湿地景观项目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44、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龙某1让我侄儿罗涛告诉我要买我的户头,我就同意了,户头费是20万。后来征收款到之后,我只得20万,剩下的拿给龙某1,大概有六七十万。

45、证人龙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我家位于思杨路的老房子被编号,可能被征收,考虑到被征收后没有地方住,我就想在寨子里买套房子住。我们寨上的村民吴某10光夫妇知道后就来找到我要不要买他家的房子,房子就在寨子里。我们谈好价格是132万。一开始我先拿了60万的定金给他,剩余的72万等到我的房子或者土地被征收后再拿给他。后来黄某1知道我买得房子,就来找到我说他清溪的房子被征收了,如果我不住吴某10光的房子的话就转让给他,我就同意了,我还说这房子的钱我还没有付清,后来他借了66万元给我。之后有一天,黄某1来找到我,说在我买吴某10光家房子的院子里修车库,钱由他出,我负责找工人来修,如果房子不被征收就拿来做车库,如果被征收,得的钱分三份,我得一份,他得两份,他多拿的这份是拿去打点关系。然后我就找工人来修,240元每平,花了4天就把房子修好了,总共两层,共计500多平。隔了两个月左右,这个房子就被韩国××小镇项目征收。我找了两个亲戚的户头来顶我买的房子,户头没花钱,对于我和黄某1修的房子的户头,我就去问黄某1,他就叫我去找一个户头,剩下的他来处理。后来他说怕旁边的农户去告,我们的房子有140多个平方不敢找户头。房子被征收后,新修的房子征收得160万左右,除与买两个户头的50万,我取了105万元分四次拿给黄某1,剩余的钱就是我的。因为黄某1是村长,可以把房子修起来,我自己修或者和其他人修估计修不起来。(后来)我已经退了15万到纪委。

46、鉴定意见:证明龙某1和黄某1共同修建的房子获得的征收款为1572010.95元。

(关于王某3户的证据)

47、证人王某3的证言

(1)2017年4月27日的陈述,称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号;父亲王某12、母亲刘某、妻子汪某、大儿子王某13、女儿王某14、小儿子王某15。

2016年初,桐木岭支书黄某1到我家谈修房子的事情,我们是在我家外面的鱼塘那里谈的。黄某1说我家房前屋后还有些空地,可以修点房子,马上有项目要进来,征收的时候可以多得点钱,得的钱分成三份,黄某1一份、清溪社区的一个领导一份、我一份;黄某1说修房子的钱他来出,我只出地盘什么都不用管,我答应了并问修建房子没有手续,可能要被城管拆除,黄某1告诉我会去处理这些事情,让我不用操心,同时还告诉我房屋确权的事由他负责。修建过程中,房屋被清溪社区城管人员下达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我打电话给黄某1说了这个事情,黄某1叫我不要管他会去处理的,之后城管人员就没有再来过了。

修建房屋的工人都是黄某1找来的,材料款、工人工资都是黄某1负责的,当时是在我家原来的房屋上加盖一层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又在鱼塘坎修了200多平方米的房子,我与黄某1总共在我家地盘上抢修抢建了300多平方米的房屋,三天修建好了,当时黄某1告诉我总共花了7万多元。

我和黄某1修建的这300多平方米的房屋隔了大概三个月左右,就被韩国××小镇项目征收了,加上我家原本的房屋,我家这次总共被征收了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

2016年3月份左右,韩国××小镇项目进驻后,我的房屋面积比较大,大概有1000多平方米(含我和黄某1抢修的300多平方米的房屋),我家户头不够,就和黄某1商量一起去找村民户头来顶户。之后,黄某1就找来两个户头(韦某1、周某4),每个户头花了25万元,总共50万元。我自己名字顶了一户,又拿我母亲刘某的户头来顶了一户,我还重新去找村民卢某3顶了一户,卢某3这里顶户花了10多万元,我又找了表弟钟某来顶户,花了1万多元,因为他顶户面积比较小。

2016年4月,房屋征收补偿款下来后,征收公司的人打电话叫我到该公司在我们村的项目部领存折,我到征收公司后看见帮我顶户的韦某1、周某4、钟某、卢某3都在;然后,我就喊他们一起去花溪区政府附近的贵阳银行转账,他们将我和黄某1买户头的钱扣除后,将剩余的钱转到我账上。我和黄某1抢修的三百多平方米的房屋按照征收价格应该有150万元左右,剩余的90万元左右他们全部转到我个人账户里,包括黄某1出的修房款,这个钱按照黄某1之前给我说的分成三份,应该每份30万元左右。当时,我打电话给黄某1,告诉他钱下来了,叫他过来算账,黄某1告诉我不要忙;之后,我又和黄某1商量说钱暂时不分,我拿去买我家对面赵艳忠的房子,如果黄某1要钱,我想办法凑给他,黄某1同意后,我就拿这笔钱去买了赵艳忠的房子,总共花了120万元,其中30万元是我自己家房子被征收后获得的钱,另外90万就是我和黄某1抢修房屋得来的征收款。这栋房屋买好后,黄某1告诉我说这栋房屋以后被项目征收的话,那就除开我拿的购买房屋的30万元,剩下的征收款也是按照之前说好的分成三份,黄某1一份、清溪社区的那个领导一份、我一份。这栋房屋没有被征收,但我听说马上就要被项目征收了。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王某3,《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这套资料里面的房屋照片图及《板桥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里写明的“摸底编号02、23、04房屋所有权人王某3”,是我家被征收的房屋,其中,弧形部分砖混(01)S=267.08m²也就是我和黄某1在我家水塘边抢修的房屋,以及弧形右上角是加修的第三层砖混(03)S=151.49m²,是我和黄某1在我家原房屋上抢修加层的部分。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韦某1,被征收面积197.66m²;被征收人钟某,被征收面积34.78m²;被征收人周某4,被征收面积240m²;被征收人卢某3,被征收面积98m²”,这资料中韦某1和周某4是黄某1找的,卢某3和钟某是我自己去找的。

我和黄某1抢修的房屋如何确权,我不清楚,这些都是黄某1去操办的。

(2)2017年11月25日的陈述,称:2016年初,我们桐木岭土地即将被韩国风情小组项目征占,黄某1找到我叫在我家土地上抢修点房屋来获得赔偿,修房屋的费用由他负责,以后房屋确权也由他想办法,赔偿款下来后分成三份,我一份、黄某1一份、清溪社区一个领导一份,我就答应了。然后,黄某1找来施工队在我家二楼和鱼塘坎上一共抢修了418.57平方米的房屋,三天就修好了;修房子的费用都是黄某1出资的。

由于我家的户头不够,我就用母亲刘某、表弟钟某两个户头来顶户,黄某1去找了周某4、韦某1、卢某3三个户头来顶户,买户头的钱都是黄某1出的。之后,我修的房屋村里面的证明材料都是黄某1安排人盖的章,上报清溪社区确权也是黄某1操作的。过了一、二个月后,赔偿款就赔下来了,抢修的418.57平方米补偿款一共有150万多,款是直接打进顶户的村民存折里,我和顶户的村民一起到花溪区政府旁的贵阳银行,扣除买户头的钱后,将剩余的转到我和我儿子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修房子和买户头的成本,净利润有90万左右,按黄某1之前给我讲的分成三份,各自可以分得30万元左右。当时,因为我喂得几头斗牛,没地方就想买我家对面一户村民的房子来养,于是就向黄某1提出这个钱如果他不急用,就拿来借给我买房子,黄某1看了准备买的那家房子后,说可以先不分钱,再在买的那栋房子地盘上修房子来获得赔偿,于是我们的钱就没有分。后来我退缴90万元。

抢修房子过程中,城管没有来,在修完后来过,贴了一张单,写的是我家修的房子系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我就打电话给黄某1,黄某1喊我不要管,他会处理。之后城管就没有来过。

黄某1出事后,区纪委通知我去核实,当时我没有承认这件事,纪委就将我移送公安局,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我释放,检察院将我带走了。

48、书证: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上支行一般缴款书(收据)、结算业务申请书各两份,证实2017年5月5日、5月15日,王某3通过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上支行两次分别退缴30万元、60万元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某支行18×××51账户,备注为“上交王某3纪委罚没收入”。

49、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钟某,补偿费共计126042.72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不是我自家的房子,是我们村村民王某3找我,用我的户头顶户的。当时,王某3找我说他的房子差几十个平方的户头,问我有没有,我说有后,他就叫我拿给他用,没讲价钱,相当于免费给他了,我记得也就是30多平方米。我的户头总共补偿了12万多,钱到之后隔了不久,王某3把存折给他儿子王某13,王凯喊我一起去区政府旁边的贵阳银行取的钱,先是取了1万给我,是王某13借我的钱,取来还我,之后剩的11万多元当时就全部给了王某13。

就“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账户14×××08,交易时间20160325,交易金额126042.72”,这是我名下的银行账户,这个126042.72元就是我给王某3顶户得的补偿款,其中20160612交易金额10000元就是王某13取来还我的,剩的116042.72元全部给了王某13,我记得是转账的,转完之后就销户了。

5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刘某,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是我儿子王某3修的房子,拿我户头来赔的,总共赔了80多万到我户头上,钱到之后,转了70多万给我孙子王某13,剩下10万元在账户里陆续取用了。

51、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南明区。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4,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不是我自家的房子,是我们村村民王某3用我的户头顶户的。我的户口以前就从桐木岭迁到南明区。有一天,我回桐木岭,遇到王某3,他就问我有户头卖没有,我说我在村里没有房子和田土,户头用不上,可以卖,他就叫我拿给他用。当时村里面卖户头的人很多,价格就在25万左右,王某3就给我5万元定金,春节期间王某3又给我5万的户头费,剩下的15万说好等征收补偿款下来再给我。

我户头上总共补偿了86万多,款项下来后,存折在王某3那里,他打电话说取钱要本人去,让我来把钱取出来;我在区政府旁边的贵阳银行门口等到他后,我去把征收补偿款取出,先取了72万左右给王某3,剩下将近15万留给我作户头费。

就“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账户14×××70,交易时间20160325,交易金额869760”,这是我名下的银行账户,这个869760就是征收补偿款,其中20160406支取的672760元、47000元是给王某3的,150000是留给我的户头费,在第二天我就把这笔15万元取出。

52、证人韦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号。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韦某1,补偿费共计716319.84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是桐木岭民李某1找我买的户头来顶户的,我家没有房子被征收。我把户头卖给李某1,他拿去顶的哪家户头我不清楚。我户头上总共补偿了716319.84元;给了我20万的户头费,先付3000元定金,在征收补偿款下来之前,我找李某1要了2万元现金,剩下的钱是在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李某1拿了个存折给我,存折上有18万元左右。

就“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韦某1,交易日期20160325,帐号14×××61,贷方发生额716319.84”,这是我名下的银行账户,这笔钱就是我顶户打到我户头的钱。至于2017年4月7日转的539319.84元应该是李某1之前转走的,李某1拿给我存折的时候,存折上就剩177000元。

5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认识桐木岭村民韦某1。我家在思杨路项目中房屋被征收,是以我儿子王某11渭的名字被征收的,由于房屋面积1000多个平方,我就去给二组村民韦某1找她的户头来用,我只用了40多个平方的面积,韦某1的户头还剩将近200个平方没用完。后来,王某3问我找户头,我就把韦某1剩下面积的户头给了王某3。在之前就讲好给韦某120万元户头钱,前面付了3000元定金,后来韦某1找我要了2万元现金,剩下的钱是留在存折上给她的,应该有18万元左右。这20万是我和王某3分摊的,我给40多个平方米的户头钱,其他的是王某3他们自己出的,具体怎么操作不清楚。

54、证人卢某3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惠水县。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卢某3,补偿费共计363033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不是我家的房子,是我给王某3家顶户的房子。

2016年底,王某3找到我,向我买户头去顶户。我问他一个户头多少钱,他说八、九万。当时我急用钱就说太少了,要11万,王某3听后马上答应了。我户头总共补偿了363033元。

过了几个月,王某3说钱到了,并开车接我到花溪区政府对面的贵阳银行取钱,当时20多万转给王某3,我得了11万,用于给老公治病。

55、书证:王某3、刘某、韦某1、周某4、卢某3、钟某六人名下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签约计算单、板桥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摸底调查表(编号02、03、04)、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建房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房屋确权申请、房屋分割协议、赠予协议及贵阳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上述人员与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王某3获得住房安置、现金补偿796215.24元;刘某获得现金补偿869760元;钟某获得现金补偿126042.72元;周某4获得现金补偿869760元;韦某1获得现金补偿716319.84元;卢某3获得现金补偿363033元。2016年3月25日,款项进入上述人员各自在贵阳银行的征收补偿款账户。

56、书证:贵州惠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2月28日“评估结果公示表”,证实受花某区房屋征收局委托,该公司对位于花溪区桐木岭的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抽样评估,框架2074元/平方米、砖混1840元/平方米、砖木1345元/平方米,且均备注“含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的补偿价值”。

57、书证: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服务中心2017年4月5日“情况说明”,证实韩国××小镇属于板桥综合开发项目。

58、鉴定意见: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黔正方司法鉴字(2017)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6年2月,刘某菊、黄某1与王某3共谋,在王某3家合伙修建违建房屋418.57m²(其中:确权砖混418.57m²),采取购买户头非法顶户确权的方式,在板桥湿地项目中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516897.68元。计算过程(1)确权房屋:Σ(不同结构面积×补偿标准)418.57m²×3624元/m²=1516897.68元”。

59、书证:贵阳市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6月20日“复函”、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花某区分局2017年6月19日“情况说明”、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花某分局2017年6月20日“回复”,证实王某3户未办理过建房审批相关手续、宅基地登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2011年9月1日起花某区暂停农房建设审批手续。

60、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关于黄某2户的证据)

6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本人系贵阳市观山湖区人,住桐木岭村××组。

2016年初,桐木岭支书黄某1在我家土地上修了大概250平方米的房屋,最后以我妻子周春惠的名字征收补偿,大概赔了20万元。

2015年底,我接到黄某1的电话问我在高山药厂旁边是不是有块土地租给曹某五汽修厂停放车辆,我说是的。他说马上有项目要征收那个地方,可以修点房子来赔偿,我说不认识城管不敢修,黄某1就说他出钱,城管方面他去协调,得到征收补偿款后分成四份,他三份我一份,大家分点钱。我同意后,当晚黄某1就喊人来把房屋修好了,有250个平方米左右,因为修的急就很简陋。

过了一段时间,项目上的人就通知我去谈房屋征收的事情,因为房子修的很简陋,项目上的人说只能按简棚赔偿,我说该按什么标准赔偿就按什么标准赔。最后这套房屋就没有确权,是按照简棚给的赔偿,一共赔了20万元左右。

2016年5月分,房屋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我就给黄某1打电话说钱下来了,他说“扣除你土地的赔偿后,拿10万元给我,剩余的给你”,他让我把10万元钱转账给任某1。过了几天,任某1打电话给我,说是黄某1让他找我转10万元到他账上。我说转帐比较麻烦,过两天取10万元现金给给他。之后,我就到银行分两次取了10万元,每次5万元,并打电话约任某1在桐木岭汽车厂路边见面;在路边,看到任某1的车后,我过去从副驾驶位置那边把10万元钱递给任某1,说是给黄某1的,任某1接过后没说什么就走了。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春惠,补偿费共计184032元,日期2016年1月14日”,这是我房屋被征收的资料,征收协议上的周春惠就是我妻子,从房屋摸底实景图来看,停放车辆的那一排简棚就是黄某1在我家土地上修的房子,也就是被清溪项目征收的房屋。我不清楚这套房屋是否被城管查处过,因为我不经常住在桐木岭,而且也没有接到过城管的电话,所有有没有城管来查过不清楚。

修这房子我没有出钱,都是黄某1出的钱,付钱也是黄某1让任某1去付的,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黄某1也没有和我说过。

黄某1说过要分一份给帮忙的人,至于帮忙的人是谁我不清楚,黄某1也没有和我说过。

62、书证:周春惠户房屋征收资料,证实2016年1月14日,周春惠名下其他结构房屋面积259.20m²,未予确权,获得征收补偿款184032元的情况。鉴定意见:贵州正方司法鉴定书黔正方司法鉴字(2017)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在周春惠处修建房屋套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184032元。

6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1月到2016年12月底担任桐木岭村××组组长期间,因工作关系与刘某菊认识。大概在2015年,听说要修建思杨路,一组很多村民修建房屋,有关部门曾两次进行拆除。此后,因为想保住村民及其在华工围墙脚所修房屋,其就找到城管负责人罗某2,送予8万元现金,罗某2说自己做不了主,可说关照的话,并叫他去找下刘某菊。此后,他就准备15万元现金(15沓,每沓1万,用皮筋扎好),估计下班时间就与刘某菊电话联系约在花某御园小区门口见了面,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递给刘某菊,并表达了请刘某菊对一组村民及其在华工围墙脚所修房屋进行关照、能不拆就不拆的意愿,刘某菊说只要不是太为难会尽量帮忙。2015年11月左右,他将华工的房子修起,但在2016年底被社区和城管联合执法予以强拆。房屋被拆之后,刘某菊倒是说过一次要退还钱款给他,他说不用。

64、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到清溪社区环境部担任负责人、副部长,负责城管(卫生、违建)工作;2016年3月到经济服务部担任负责人。环境部的具体工作中包括每天巡查,按领导开会要求,对于修成型的违法建筑城管自己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报社区领导,对于一般零星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城管自行拆除。

2015年底,其将收受贿赂的钱款5万元(百元面值,5沓)用牛皮纸袋装着,在刘某菊办公室或她家楼下,以拜年为由将纸袋递给刘某菊,目的是希望刘某菊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因为自己开始就不愿在城管部门工作,之后两年内多次申请,刘某菊没有同意,自己同时也向社区其他领导进行了反映不想在城管部门工作,最后刘某菊松口说等合适的时候调整。2016年3月,其被调整到经济服务部。

65、被告人刘某菊的供述:

(1)自书供述(2017年4月9日)“忏悔录”:2017年3月21日,省、市、区纪委联合专案组对我进行两规措施。经过专案组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教育及自己的深刻反思,现将自己违纪违法思想变化情况忏悔如下:······大约2013年的某一天,我到桐木岭××××村里的工作后,和黄某1闲聊,说现在村民的日子好过,修房子住才几百元一个平方,买商品房要几千元一个平方,黄说凭干工资想买商品房确实不容易,如果做生意的还要好点,并接着说不过现在什么生意都不好做,只有修房子得征收款最好,最挣钱。我说修房子风险大,他说其实也没有什么风险。

不久后的某一天,黄陪我到省委党校扩建的征地拆迁现场,他说你看村民的一栋栋房子,一得征收就是一百多万,你们上班的,什么时候才能挣到。当时我心里不是滋味,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一无所有,还是吃亏。他又说干脆修房子整点钱用算了,我没有答话,心里比较复杂,思想有点滑坡。

之后,黄说借他十万元周转,如果当时我防范意识高,党性觉悟强,想想自己的身份,根本就不会同意,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当时不仅同意借他,而且还同意用这十万元和黄某1和四组村民任某1一起修房子,此房现在还在。······大约2013年的某一天,我和黄在田园南路商量别的工作时,他说在五组大田坝请村民加层修房子,还说以后投资本钱等都是他想办法,不用我管,我少知道还好点,除去本钱平均分这些问题时,我基本默许。

约2014年,从黄那里收到修房子的第一次征收款,就是大田坝加层的房子征收款,心情确实很复杂······。后来,我曾两次对黄某1说,大田坝吴家两兄弟名声不好,干脆将钱还他们算了,黄说没事,你将钱放好就行了,不要存在自己的账上,不会出事的,就是出事最多到他这里就完了。······接着往后,黄某1自己出投资本钱在二组修建养殖场,在一组寨中加层,在五组叫村民加层,陆续被征收后,都分给我钱,拿了最后一次风情园的45万元后,我彻底害怕了。······(注:涉及吴某1户、陈某1户、王某1户、龙某1户)

(2)自书供述(2017年4月11日)“主动交待”:我和桐木岭黄某1于2012年9月我到清溪社区任职后认识的。当时他是桐木岭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也是社区党委委员。

大约2013年的一天,我到桐木岭××××村里的工作后,和黄某1闲聊到村民修房子才几百元一个平方,买商品房要几千元。黄某1说如只拿干工资想买商品房确实不容易,做生意要好点,我问做什么生意后,黄某1说什么生意都不好做,只有修房子得征收款最挣钱,我说修房子风险大,他说其实也没有什么大风险。

同年的一天,我到贵州省委党校扩建征地拆迁现场,黄某1说村民一栋栋的房子一得征收就是100多万,你们上班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挣100多万,当时我觉得心里不是滋味,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一无所有。

同年的某一天,黄某1到我办公室说这几天手头紧,向我借十万元周转,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我让我丈夫用银行卡打给他十万元。又过了几天,他找到我说干脆用这十万元来打伙修房子,并说四组有个村民想修房子,那个位置最好,可以修来住,也可以修来出租,万一得征收最好。又过了段时间,黄某1说十万元安排在四组村民的房子上,他也花了十万元。此房现在还在,后来听他说四组的村民叫任某1。

2013年的某一天,我和黄某1在田园南路商量别的工作,他用手指下面(往青岩方向的左手边),说这片大田坝会不会被征收,我说不清楚,但这些地方应该迟早会被征收的,他说什么都没意思,想法整点钱算了,并说请个把村民加层房屋,我说一家加层,家家都跟着加层咋办?黄某1说不会。之后,听黄某1说有一户农户加了一层,投资是他想的办法,并说以后这些事投入多少钱,不用我管,不知道好点,反正不会亏待我的。大约2014年的某一天,黄某1说大田坝的房子加层在板桥综合开发地块的红线范围内,要被征收了。此后一天,他和我约好,开车到花石路花某御园后门,用黑色塑料袋装的40万现金,我说这么多,他说第一次多给点,收好就行,不要存在自己名下,我拿回家对丈夫说是借的还是和别人投资挣的记不清了,但让不要存在自己的账上。第一次拿到这个钱后,心里非常不安和害怕,但已无法脱身。(注:吴某1户)

大约2013年的一天,黄某1在我办公室说二组地盘上有村民想约起搞个养殖场,说原来那里就有些房子,但要进行改造和扩建,失地农民想养鸡,且那里有水的。记得有一次,我搭他的车去大学城财经学院开会,车开在高速路上,他用手指方向,说村民的养殖场就在那里,我说搞养殖是可以的,但最好办个手续。后来听黄某1说社区分管主任汤某1将养殖场作为农业项目上报;又听黄某1说买了两千多只鸡,冬天死了一大批。约2015年的一天,黄某1说花安××公路要经过养殖场边上,后来又说改线后要将养殖场基本占完,并说征收部门说养殖场最好用评估的方法处理,我说这方面的事情不方便过问,就按征收部门的意见办,他说自己想办法解决。之后的一天,黄某1在他办公室对我说,养殖场的征收赔偿下来了,除去成本和有些打点,剩下的钱可以分给我70万,问哪天给我?我说太多了,他说不多,就当借给我的,以后有钱再慢慢还。过了几天,和黄某1约好,他准备好钱,一次35万,分两天,一天用装鸡蛋的盒子,一天用红的旅行袋,到社区门口带上我送我回家,我叫丈夫存入他姐蔡琼娜的账上,其实当时大家心情都不好,丈夫不知道是什么钱,我也不说是什么钱,只说是投资挣的或是借的,叫别问。我知道自己越陷越深,无法自拔。另,养殖场在扩建过程中被社区控违人员发现,黄某1给我打电话,我给当时负责控违的方某打了招呼。后来,黄某1给我说养殖场是他和村民陈某1打伙的,钱是他投资的,如果不征收就搞养殖,如果征收就不会亏待我。(注:陈某1户)

大约2014年的某一天,我和黄某1在桐木岭村××田园××路路边说板桥地块迁坟问题时,他说听说要修思杨路,有人说要从一组寨中穿过,有人说要从水库对面的2好地块穿过,他认为还是要从寨子中间穿过,因为田园南路边上在一组的位置留得有道丫,我说还不知道。他说在寨子中间修房子,就是不被征收,用来住也行,且说没事去寨子里窜窜,看能否在哪家村民的房子上加层。过了段时间,他打电话给我说社区控违人员在一组寨子中间窜,想请他们中午吃饭把他们摆平,请我给社区负责控违的罗某2打电话。我给罗某2打了电话,说中午黄支书想请他们吃饭,方便的话就给他面子。大约2015年,思杨路开始启动,征收一组的部分房子,黄某1说他安排的那家房子也得征收了,应该分给我50万元,好久拿给我?我说过几天。几天后,黄某1开车到花某御园门口,一个袋子里装50万元,我拿回家交给丈夫安排,叫他别问是什么钱,以后有事我自己负责,丈夫没说什么,存在哪个卡上也没对我说。此后,我觉得自己已经无法自救了。(注:王某1户)

大约从2014年起,桐木岭板桥地块启动开发后,那片房屋和土地被逐步征用。有一天,我和黄某1到板桥地块看项目推进情况,他问河边这些房子要被征收不,我说不知道,他估计早晚会被征收的,并说想在河边找个村民加层整点房子,其它的事不用我操心,他会安排好的,我默许了。大约2015年的一天,黄某1对我说河边的房子被征收,款项已经下来了,我应得45万,哪天拿给我?我说再说吧。又过了几天,黄某1和我约好时间、交钱的方法等;某天晚上,他开车到花某御园后门,打电话给我,我下楼来拿,是一个装衣服的纸袋。我拿回家,好像说是借的,说以后有什么事是我的责任,丈夫虽然很不高兴,但也没多问,我说这些钱可以扯来周转用些。此后,我觉得自己无力回天了。(注:龙某1户)

之后,我心情一直不好,想着这些事就坐立不安,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怎么解脱。至少两次对黄某1说,我很害怕,得了那么多钱,干脆想法还给那些村民算了,他说没有事的,任何事情到他这里就算完了,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不会承认给我钱,让我将钱放好就行了,不要存在自己账上。2016年,我去过区纪委几次,但就是没有勇气说出来。

大约2015年底的一天,桐木岭村××组组长王某4找到我说,要感谢我对一组村民的关心,另外主要是他想2016年在华工围墙边自己的土地上修房子,请我到时不要颠对他,如果城管找麻烦,请我帮忙。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他开车到我家门口,打电话给我,我出来到花某御园小区大门口,他下车给我一个软袋子,里面是15万元现金。我拿回家放了几天,就请丈夫帮我存起,存在哪里我不知道。2016年,王某4在华工围墙边的房子确实修了,社区城管好像没有发现,王某4也没有给我打电话。但过了几天,他才修好的房子就被区城管强拆了,我曾打电话给王某4,说没有帮到忙将钱退他,他说过哈再说。(注:收受王某415万元)

大约2015年底到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罗某2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对她工作的关心支持,给我拜个年,接着拿出个塑料袋,好像里面是钱,我说什么意思,她说过年我开销大,给我用的。我说你还有钱嘞,她说她老公做电商,家里还有出租车,日子还是可以的。我收了,拿回家看是五万元现金,春节期间扯用了。(注:收受罗某25万元)

(3)侦查阶段第一次供述,供称:本人2012年9月至2017年2月任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书记,主持社区党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社区民生服务工作,具体是辖区居民的低保、社保、医保、养老等工作;项目服务工作具体是辖区内环境整治、征地拆迁、拆违控违等工作;治安维稳服务是“两严一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各指挥部的要求,安排推进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在担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以来,辖区内有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扩建、南部污水处理厂、田园南路、溪南高中、清溪改扩建、思杨路延伸段、花安高速、板桥综合开发(含板桥风情园、韩国××小镇、板桥水体景观整治、溪南广场等子项目)、小河强制戒毒中心、北部环线、南溪苑安置房等等征地拆迁项目。社区在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工作有两项,一项是动员,另一项就是确权。

土地征收是国土局牵头在做;房屋征收是社区按照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要求,按照社区干部、村组干部进入农户家进行动员、签约。签约完后由村里面报到社区进行审核以及确权申报。

我和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责是统筹、总揽全局,按照上级关于土地房屋征收的各项要求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负责整个项目的推进。辖区内较大的项目,社区都会以党委和服务中心的名义下发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班子成某1进行分工,同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在这些项目中,我和社区主任都是工作组组长,负责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我们辖区较大的项目比如清溪改扩建、思杨路延伸段、板桥综合开发、花安高速、田园南路等都下发有工作实施方案,我都是这些项目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些比较小的项目,就由主任和分管的副主任去落实推进。

项目房屋征收的程序:首先是项目涉及的指挥部召集国土、征收、社区等相关单位开会,安排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启动,这种会议一般都是我、社区主任、涉及的村支两委参加。

会议完后,由指挥部(涉及清溪辖区的,主要是花某大学城周边环境整治指挥部,大约是在2014年花某区搞文化旅游创新区时成立的,指挥长是花某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吉林,我是副指挥长)牵头相关部门走线、放线,我们社区开始安排具体工作,社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具体由分管负责人以及环境部负责,环境部人手不够时,会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项目走线、放线完后,我安排社区、村组干部入户开展宣传动员、签约工作,同时征收局在项目设立现场办公点,并安排征收公司介入开始房屋征收签约。村民签约完后,由征收公司拿到村里面签字盖章;村里核实、盖章之后,上报到清溪社区,主要是报到社区环境部,有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的就报给临时办公室,之后由社区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把关,再由社区服务中心起草报告,提交社区党政联席会进行研讨,以党政联席会形式最终确定进行确权申报到征收局,征收局审核后就开始向拆迁户打款。

就社区确权,按照规定,确权实际上是征收局的事情,其他社区怎么确权的我不知道,但是我们社区是指挥部要求我们进行确权的,实际上我们社区是事业单位,是没有确权资格的;花溪区政府下过一个文件,文件里提到确权应该是由征收局、指挥部负责。社区职责就是确权申报,是一个审核把关的环节。

召开社区党政联席会:由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提出并附报告,报告写明哪些农户要申请确权以及房子的情况,提请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由我主持,社区党委班子成员、社区所有中层干部、环境部相关工作人员、司法所所长、村支两委主要领导都要参加。由于我们社区只管辖桐木岭一个村和机械厂居委会、幸福社区居委会,桐木岭支书、主任原来一直都是黄某1,他又是社区党委委员,所以他都要参加这些会议。会议具体流程:首先由环境部相关人员汇报需要确权的农户的情况,一户一户介绍,农户以及同户子女情况、要求确权的面积等,再由分管副主任发表补充意见,然后由村支两委主要领导发表意见,接着就是全体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和表决,如果有什么问题就当场提出,不管同不同意确权,最后都会形成会议纪要。

在集体研究决定的时候,没有发现过外来人员在辖区修的房子被征收;也没有人提出过发现顶户补偿的。我们没有资格、也没有办法去核实房子是不是某某村民的,只要村里面核实清楚了我们就认可。另外,说实话,我们大家都知道房屋征收中肯定存在一些顶户补偿的情况,比如一栋1000多平方米的房子,按照法律规定,每户不能超过240平方米,所以户主就会去找人来顶户,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做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社区也没有谁提出来过。

从我担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以来,社区违法建筑管控和巡视由环境部负责。这块工作有两个内容,一是日常管控,由环境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巡视,巡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人修建违法建筑的,会下达停工自拆通知书或者自己进行零星拆除。如果发现违法建筑比较严重,体量大、修建成形的,由分管主任提出强拆方案,再由社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或者党委会开会统一思想,然后形成报告,上报去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由区里面统一安排强拆。

清溪社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是社区自己成立的,由社区党委班子成员、环境部部长以及相关人员、桐木岭村支两委成某1组成;我来清溪社区工作后一直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我和主任都是组长,负责领导辖区拆违控违工作。花某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组成,各社区是成某1单位,其他如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

清溪社区辖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征收局负责,对每个项目,花溪区政府都下发补偿安置方案,里面明确规定有标准,我只了解经过确权的补偿标准在每平方米3600-3900左右,包括房屋主体、装修、搬迁补助等,全部合起来这算的。对于违法建筑,在我们辖区外来人员修的不予确权,按照补偿方案规定,违法建筑肯定是不予补偿的,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只要是本村村民修的我们都予以确权申报,这个不是清溪社区这样做,其他社区都是这样做的。确定房子是否外来人员修建,都是由村里面确定,他们上报我们就认。

在社区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我要交代“同意或者默许黄某1,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来征收,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

2012年9月,我到清溪社区担任党委书记时就认识桐木岭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黄某1,当时他就是社区党委委员。因为工作关系,我们彼此相互熟悉。

大概在2013年4、5月份,按花某区委组织部的安排,我和黄某1到武汉大学学习。在饭后到江边散步,我说江边房子很漂亮但很贵,黄某1说农村修房子不贵,先用手机照下来等学习完回花某就修。学习完后,有天我到黄某1在桐木岭村委会的办公室安排工作,闲聊时,我讲村民的房子比较宽大,日子好过,随随便便就几百个平方,而我们公务员收入少,买个大点、好点的房子都很困难,如果做生意还要好一点。黄某1说现在生意也不好做,村民修的房屋比较大,被征收的话就能够得到大额征收补偿款,随便就搞到百把万,还说“征收户、征收户,一征收就富”,我问修房子风险大吧,他说搞好了没有什么风险的。另外,在贵州省委党校改扩建征地拆迁现场,黄某1对我说这些村民的房子一大栋一大栋的,一赔就上百万,还是修房子挣钱来得快,就对我说干脆大家一起修房子整点钱用,我当时默许了,但是心情很复杂,不是滋味,觉得自己辛苦干了一辈子,还是一无所有。

过了段时间,黄某1来我办公室说他手头需要点资金周转,我就让丈夫詹某用卡给黄某1转账10万元人民币。当时,自己的真实想法,一个是因为黄某1在桐木岭××当支书、主任有头十年了,社区只有这一个村,从工作方面想和他搞好关系,走近一点好安排工作,从私人方面讲,当时打款10万元,心里就想着准备做这个事情,就是修房子挣点钱。黄某1给我讲修房子的所有事情都不用我管,但在修房过程中遇到被社区及上级相关部门干涉等麻烦时,如果他个人不能处理,他就要打电话让我出面帮忙协调处理,我说可以。

打了10万元钱之后,黄某1说他找了四组村民任某1修了一栋房子,那个位置好,如果被征收大家一起分,如果不备征收就拿来租、拿来住都可以,至于投资的钱,以后慢慢算。我的思想就是从打这10万元钱给他之后开始滑坡的。

这个事情过后个把月,黄某1和胡国华合伙买了一栋房子,位置也在四组,房子是原来的村民修的。后来黄某1又安排加了一层,黄某1给我讲过这个事情,投资的事情就不用管了,以后再算,如果以后房子被征收,加层的我和他每人占一股,胡国华一股。这个房子也没有被拆。

大约在2013年下半年左右的一天,我和黄某1在田园南路下板桥窜的时候,黄某1问我田园南路往青岩方向左手边的大田坝会不会被征收,我说田园南路通车后,这一片是黄金地段,以后都是中心地段,征收是迟早的事情。黄某1说干其它的都没意思,有意思的就是搞点钱用,可以安排个别村民加层修房子,并指了指方向,我知道大概的位置。黄某1说那个地方位置好,房子修起来被征收就搞点钱。当时,我知道黄某1的意思就是修房子套国家征收款,我就默许了。我当时还对他说要找可靠一点的村民,地方也要隐蔽一点的,显眼的地方要防止其他村民跟风,到时候我们的防违控违工作不好开展,黄某1说会去做村民工作,会处理好。

过几天,黄某1给我回话说村民吴某1和他弟吴浩浩家想修房子,吴某1同意加层,但要共同投资,征收后除去投资、确权、顶户等等这些费用之后,分成三股,我和他各占一股,吴某1家占一股,各占三分之一。修房子的资金他想办法,以后出资的事我都不用管了,很多事情我不需要知道太多,一般情况不由我出面,如果修建过程中遇到问题,村里面这个层面他来解决,如果社区以及花某区这个层面的问题,我就要出门解决,并说请我放心,不会让我吃亏的,我说你看着办就是。

之后的一天,黄某1给我打电话,当时有点急,吴某1正在加层的房子被社区城管发现了,要喊去社区做笔录,叫我打个招呼。我记得当时我在办公室,就到社区城管过问此事,但是一会儿黄某1打电话告诉我村民已经走了,叫我不用管了。之后这个房子顺利修了起来。

之后,吴某1家加层的房子被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占。黄某1说和吴某1商量好了,叫吴某1用别人的户头顶户确权,叫我在会上表态说同意就行了。之后这个房子在村里面审核过后,按照程序上报到社区,我们社区最后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形式,对报上来的房子进行了确权,我在会上是同意对该户进行确权的,之后按程序报到征收局,征收局审核把关之后钱就下来了。在板桥综合开发项目中,我作为社区党委书记,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项目的全面工作。

又过了一段时间,黄某1对我说征收款下来了,他算了下帐,除去户头钱、修的本钱等这些费用,可以分给我40万元,问什么时候拿给我,我说有空再说,还说我们不用算得太细,算个大帐就行了。当时我很怕,黄某1安慰我说不要怕,不会出事,即便出事,最多也就是到他的这个层面,他绝对不会把我供出来的。大概过了一两天后的下午,黄某1打电话问我在哪里,说给我送钱过来。我说在家,叫他拿过来。之后,黄某1开车来到我住的花某御园小区的后门,开的是一个轿车,我上了黄某1的车后,他把一个装有40万元钱的纸箱递给我,说这是40万元,叫我点一下,我说不用,黄某1说这时行规,我就随便看了一下,总共是4大捆,每捆10万元,银行扎好的。黄某1说这个钱是大田坝修房子得来的钱,我当时还说好多啊,他说不多,叫我收好,不要存在自己的账上。我当时就收下这钱,把钱拿回家了。

2013年10月份左右某一天,黄某1在我办公室说,桐木岭村××组有个地方可以建成养殖场,并说哪天带我去看看。之后一天,我搭黄某1的车到大学城指挥部开会,在贵阳上的时候,他下车指给我看了养殖场的大概位置,并说养殖场准备开始修建了;我说搞养殖可以,但最好办正规手续,黄某1说手续的事他想办法,并说那里原来就有点房子,但要进行改造和扩建,还告诉我养殖场是他和一个叫陈某1的村民合伙搞的,但钱是他一个人出的,以后遇到什么困难,叫我出面来解决。房子修起来,如果不被征收,他们拿来养鸡,如果被征收,征收款就大家平分,陈某1、我、他各占一股。我当时还问他怎么知道这个地方要被征收,他笑笑说谁说得准呢,我说你们要搞就去搞,该办手续就去办。

之后一天,黄某1打电话给我说养殖场扩建的房子被社区城管巡查发现,叫我打个招呼。我立即给当时负责拆违控违的负责人方某打了电话,说是村民搞养殖的,在那里又不显眼,请他放过一马。

之后这个养殖场就继续修建,有一次黄某1对我说修了八九百到一千多平方米。有一天,黄某1说养殖场的手续正在申报,社区分管领导汤某1帮他按农业项目上报的,并说养殖场已开始经营,已购进两千只小鸡。

大约在2015年的一天,黄某1对我说花安高速的项目要启动了,养殖场可能要被征占。又过了一段时间,黄某1高兴地说花安高速改道,要征占养殖场,并叫我在确权申报时同意,我还说那你搞到事了。之后这个养殖场被征占,黄某1告诉我当时走评估程序,我说征收局怎么走就怎么赔,黄某1说他去找社区主任周某11、副主任汤某1,到时按照确权程序走,请他们予以关照。最终养殖场走的是确权程序,找了些村民的户头来顶户补偿。在花安高速项目中,我作为社区党委书记,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项目的全面工作。在对该养殖场确权的党政联席会议上,我是同意确权的。

2015年下半年一天,黄某1对我说养殖场的补偿款已到,该打点打点完了,应该分给我70万元,会分两次拿给我,每次拿35万元。我说这么多啊,他说不多,难得得一回,还说是按三股分的,其中一股给我,我和黄某1、陈某1平分,他还给别人送了钱。

过了几天,我就和黄某1打电话商量好,叫他把钱拿过来。之后,第一次黄某1开车到清溪社区门口接我,送我到花某御园小区门口,在车上黄某1把装有35万元的一个盒子递给我,我记得是装鸡蛋的那种盒子,黄某1说先给这35万元,喊我打开看一下,当时钱是一捆捆放在里面,其中有三大捆,每捆10万元,用银行那种封条扎起的,都是百元面值,另外还有5万元是散的还是捆起的我现在记不起来了,我看过之后就把这35万元拿回家了。

之后是第二天还是中间隔了一天,黄某1也是到清溪社区门口接了我,然后送我到花某御园小区门口。在车上,他把用袋子装起的35万元钱递给我,喊我打开数一下,我随便看了下,钱是一捆捆放起的,其中有有三大捆,每捆10万元,用银行那种封条扎起的,都是百元面值,另外还有5万元是散的还是捆起的我现在记不起来了,我收下这35万元钱后就拿回家了。

大约在2014年的一天,我和黄某1在桐木岭村××组路边谈板桥地块的迁坟问题。黄某1讲听说思杨路要修建,有人说从板桥水库对面2号地块过,也有人说从一组寨子中间经过,他觉得应该从寨子中间经过,因为田园南路一组路边留有一个道牙,照着道牙的方向修,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并说去找个村民加修房子,如果得不到征收就让农户自己住,如果被征收了,我和他就按两股分,村民那边工作他去做,我说可以。我当时也不再过问关于出资的这些问题,黄某1也说这些问题不用我管了。之后,黄某1在一组寨子中间找了一家村民加层,这个村民叫王某1还是王某9强,黄某1给我讲过,这个房子我、他、这个村民每个人头上加了大约一两百个平方米。

之后有一天,黄某1打电话说社区控违的罗某2他们在村里窜,发现了姓王的这个村民在加层的房子,说他请罗某2不一定请得动,叫我给罗某2打电话说黄支书觉得他们辛苦了,中午想请他们吃饭。之后,我就给罗某2打电话,按照黄某1说的,对罗某2说黄支书请他们吃饭,请她给个面子。中午,黄某1请城管的吃饭喝酒,让村民的加层顺利完成。

在2015年底的时候,黄某1告诉我这个房子被思杨路建设项目征占,他安排修的房子被征收了,他安排村民找了户头来顶户。之后有一天,黄某1告诉我征收款下来了,他算了应该分给我50万元,并问我何时拿给我,我叫他等我电话。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黄某1联系我说把钱送过来,我叫他送到我家楼下。之后,黄某1开着车来到花某御园小区门口,我站在路边等着,黄某1到后把一个装有50万元钱的袋子递给我,我记得好像是一个红色的旅行袋,我打开看了一下,是5大捆,每捆10万元。我收下钱后就把钱拿回家了。

思杨路项目实行书记、主任双组长制,我是社区党委书记,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全面负责该项目所有事情。在这栋房子确权的党政联席会议上,我是表态同意的。

在2015年底2016年初的时候,韩国风情园项目在清溪社区辖区启动前,测量部门开始到桐木岭村××组河边测量。当时我们经常在河边窜,一天黄某1找到我说河边这些地方都有可能被征收,因为自从2014年以来板桥项目逐步开发之后,周边的土地房屋都被征收了。黄某1说他可以喊五组组长龙某1来做下工作,看风情园有机会没,意思就是看有没有可以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征收款的机会。黄某1说会去做村民的工作,尽快把房子修起来,到时候遇到问题,他能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我就出面。到这个时候,我们都不用明讲征收怎么分钱了,大家都默契、心知肚明了。我当时还对他说不要玩太大了,黄某1说不会,会把握的。

之后,黄某1说在龙某1家房子上房子上加了层。这一次好像没有遇到城管去,黄某1也没有给我讲过有什么问题。风情园项目启动后,该村民的加层违法建筑顺利通过了确权申报。

大约在2016年初,补偿款下来之后一天,黄某1找到我说钱下来了,问什么时候给我。本来说的当天给我的,我说没时间,过天把再说。之后应该是隔了一两天后,我记得是晚上,黄某1开车把钱送过来了,送到花某御院的后门。我上了他的车坐在副驾驶,黄某1讲是风情园项目里修的房子得的钱,叫我点一下。我当时仔细看了一下,钱是用装茶叶还是装衣服的纸包装起的我现在记得不是很清楚,我只看到纸袋里4捆钱立起的,总共是40万元;另外还有一捆横起的,是5万元,是5沓散的,每沓1万元。之后我把这45万元钱拿回了家。

在韩国风情园项目征收过程中,位置在河边,黄某1还叫另一个村民加修违法建筑,村民姓王,叫什么我不知道,当时和我说的也是房子修好后,如果被征收,钱下来分一股给我。之后,黄某1去安排修房子,修的过程中没有人找过我。这家房子被风情园征收,征收款下来后,黄某1给我说应该给我一股,大约三四十万,我和黄某1各占一股,村民占一股。但是钱下来之后,这个王姓村民说他要买房子,所以没把钱给黄某1。黄某1还对我说,村民拿去买房子就买了,村民没钱了喊他拿也拿不出来,买到房子除了村民之外,黄某1和我也有一份。最后这个村民就在省委党校围墙旁边买了一栋三层的房子,面积至少三四百个平方米。

风情园项目是板桥综合开发项目下面的子项目,我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该项目。就以上黄某1安排加修的这两栋房子确权的问题,我在党政联席会上都表态同意的。

以上我从黄某1那里拿到的钱共计205万元,其中140万元用在广州给我女儿詹文月购房,房子在广州科学城,面积90平方米左右,总价约190万,是2016年4、5月份买的,一次性付清,办理在詹文月名下。剩余的钱应该还存在我丈夫詹某和他姐蔡琼娜的银行卡上。

在和黄某1修的房子进行确权的党政联席会议上,我全部都同意了的,我也知道黄某1安排修来分钱的房子都要上会讨论,在会上虽然有些我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家,但我知道是在那一组,是一起报上来的其中的一家。其实只要村这个层面决定了,我们社区一般都能确权。

黄某1给我拿这些钱,第一是因为之前我和黄某1约定好的,加修的这些房子被征收之后我和他之间平分;第二是我和他关系比较好,我比较信任他;第三从我的层面来说,我不可能管得很细,具体的只需要黄某1去操作就行了,所以我就不去过问,他能解决的问题他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有我在后面保障。我认为我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以我这种身份还和黄某1共谋去修房子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现在感到非常后悔。

(4)侦查阶段第二次供述,供称:大约在2015年底,在清溪改扩建过程中,涉及到一家棚子被征收,黄某1对我说过叫这家人去加修个棚子之类的,就是拿点石棉瓦搭的那种棚子,说是用来修车的,如果被征收了就分点钱给我。后来这家的棚子怎么修的,是黄某1去安排的,最后这家棚子被清溪改扩建的时候征占了,钱下来后,黄某1说要给我1.8万元,我就笑了下,也没有多提这个事情,之后黄某1没再提这个事,也没有再单独给过我1.8万元。

2015年,桐木岭村××组村民听说思杨路建设要从一组寨子中间过,就加层、盖院坝,确实比较混乱。当年几月的一天,我到辖区巡视,遇到社区汤某1、罗某2及控违人员在强拆违法建筑,村民组长王某4也在现场。当时,我安排调挖机进去统一全部挖掉,汤某1和罗某2都说挖机无法开进,一组寨子中间路窄坡大确实无法开进就没有拆成。过了几天,王某4找到我,请我放过那里的房子,都是村民的,还有他姐的猪圈,请我们不要强拆,并说会感谢我的。过了一段时间,王某4打电话说要到我家找我,也没说什么事情。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王某4打电话说已到花某御园小区门口,我从家里出来到小区门口,他下车给我一个黑色的软袋子,里面是15万元现金,总共15沓,每沓1万元,都是百元面值;我问王某4什么意思,他说一是感谢我对一组村民的关照,二是他想在华工围墙边自己的土地修房子,希望我们不要“颠对”他。之后,我收下这15万元并拿回了家,零散花了两三万,其他的给我老公存起了。2016年,华工围墙边的房子刚修好没多久就被花某区城管局统一强拆。大概个把月,我打电话给王某4要退回他给我的钱,我觉得也没帮什么忙,王某4说以后再说。这个钱我要还给他的。

2015年底或者2016年初、春节前,清溪社区环境部罗某2到我办公室,说给我拜年并从包里拿个塑料袋出来,里面好像是钱,我说这样不好吧,她就说我开销大,是拿给我春节用的。我说她怎么会有这钱,她说自己老公做电商,家里还有出租车,日子还是可以的,我就收下了,后来打开看是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我拿回家用于拜年买年货、人情往来、日常花销等方面。

(5)侦查阶段第三次供述,供称:之前在检察机关的交代属实,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与黄某1商议以农户名义加修违法建筑,在相关项目中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涉及吴某1户、陈某1户、王某1户、龙某1户。从黄某1处拿到的钱“总共205万,我全部给了我老公的,他一般都是存在银行,放现金在家的情况也有。这些钱我拿给我老公之后,一部分拿到广州给我女儿詹文月买房子,一部分拿来借给他的姐妹还有其他人,还有些用在生活上各项开支,比如买衣服、逢年过节费、吃饭喝酒等”。平时家里钱主要是我老公詹某保管。“刚才讲到的是黄某1分钱到我手里的事情,其他事情我昨天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请你们以昨天讲的为准,我全部都认账的。”

(6)侦查阶段第四次供述,供称:我之前在检察机关交代的属实。在和黄某1认识后,根据黄某1提议,我答应他安排村民修房子,套取国家征收款后分钱给我。黄某1总共分过四次钱给我,第一次是40万元,是他安排一个叫吴某1的村民修的;第二次是黄某1和别人搞的养殖场扩建,黄某1说要对我好,所以分一股给我,最后分的是70万元,我是在这个事情中间才知道这个养殖场是黄某1和村民陈某1合伙修的;第三次是在思杨路,黄某1提议在思杨路征收范围内修了一栋房子,村民叫王某1、还是王某9强,黄某1亲自对我说过,我这一下记不起来了,反正是这其中一个名字,最后黄某1分了50万元给我;第四次是板桥风情园项目,黄某1安排村民龙某1修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款,房子大概位置在板桥大田坝那一片,最后黄某1分了我45万元;另外还有一次根据黄某1提议,他安排一个姓王的村民在省委党校围墙边修的房子,最后这个房子被板桥风情园征收,黄某1说我该得的30万元左右在这个村民那里,这个村民不拿出钱来,他又喊这个王姓村民把钱拿去买房子了。

我还收了桐木岭村××组以前的组长王某4送的15万元现金,感谢我对一组村民修的房子进行关照,另外对他自己在华工围墙边修的违法建筑予以关照,他2016年在华工围墙边修的房子被强拆了,我说要还他15万元,他说过哈再说。我还收了罗某2送的5万元现金,是在2016年春节前后,说是感谢对她工作的支持。

在思杨路建设项目中,环境部罗某2有一次拿了张有20多户涉及有违法建筑的名单(比如一户有500平方的房、有50平方下单要求自拆的)给我们,我叫黄某1去核实。黄某1核实下来后告诉我都是本村村民修的房子,但没有手续,有少量是违法建筑,黄某1说为了能确权征收,一些村民愿意拿出点钱来给社区,我叫他去安排。后来黄某1告诉我有几家村民拿了四五十万元给他,但是他没有把这些钱给我,我不会要这些钱的,我曾叫他还给村民。

我能和黄某1做这些事,是因为我太相信他了。自从第一次分得吴某1家房子得的那笔40万元钱后,我一直都很害怕,一直觉得修房子搞钱风险太大,我还建议黄某1办理正规手续修个砖厂挣钱,但黄某1说那样太累了,做不来。黄某1一直把我当家人看,一直说是为了我,跟我在一起没有升官就要发财。我做这些事其实心里很害怕,他多次给我打气叫不要怕,如果事发,就算我说了他都不会说,他会帮我顶住,事情最多到他那里。我记得有一次有人举报我修房子套国家征收款的事,纪委找我谈话叫我写个情况说明,我不敢在单位写,并告诉黄某1,黄某1还把我叫到小河一个打印店去打印了情况说明,我是太相信他了,才走到今天这一步。

66、黄某1的供述:

(1)第一次供述,供称本人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3月担任花溪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

作为桐木岭委会的支书、主任,工作职责是协助清溪社区完成区里交代的各项工作,涉及本村征收拆迁时,协助社区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的各项工作,配合项目方完成测绘摸底等,并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

作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协助社区书记做好村里维稳、群众、党建等工作;同时,作为社区拆违控违攻坚小组副组长和社区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某1,负责打击社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遏制村民抢种抢修房屋的现象,通过控违、拆违确保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就伙同刘某菊合伙修建违法建筑共同贪污征收补偿款的事情供称:

第一,涉及吴某1户的情况

2013年10月份,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让我驾车一同到村里转。经过桐木岭下板桥,看到吴某1的房屋后,刘某菊就要我去做思想工作,让吴某1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多修房子,她负责城管,不会让城管来拆,因为田园南路开通必定有项目进入,房屋如果被项目征收,我和她负责村里和社区的确权,搞点国家征收补偿款来平分,如果没有被征收就由吴某1先住。考虑到吴某1的房屋背靠寨子面朝亚泰学院,且在田坝中间,加层比较明显怕被其他村民跟风,控违工作不好开展,同时吴某1年轻,做事不是太稳,万一出事会有所连累,刘某菊听后让我尽量做工作,有什么困难她来处理。

之后一天,我约吴某1在村委会附近见面,私下让他赶紧加层,如果被项目征收就搞点征收补偿款,城管管控和修起的房子确权,我会找另外一个人协调处理,但加修房子被征收要按三股分,他占一股、我占两股(其中一股给帮忙操作的人),如果没有被征收就由他自住。吴某1同意但表示没钱,我说给他想办法,他负责修房子。此后,我通过电话告诉刘某菊,刘某菊说负责出资5万元,剩下的让我出点;我记得刘某菊有天来村里,在我的办公室内从手提包内拿出5万元现金给我。

吴某1在自家房子上加修第二层的过程中,被清溪社区城管队员王家伟带队巡查到,并被带到社区做笔录,吴某1电话询问我怎么办,我让他先配合城管工作;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刘某菊,刘某菊让我打电话喊吴某1出来,剩下的工作由她处理,我就喊吴某1出来回家了。因为做笔录时身份证被扣,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给刘某菊打电话说吴某1要身份证出门,刘某菊就让我直接找王家伟要,她已经处理好了。吴某1在一个星期就加修了第二层,面积大概330多平方米;我陆续拿了8万元左右给他,装修又拿了5万元,其中包括刘某菊的5万元。另外,吴某1除了加修第二层,还自己加修了第三层。

2015年初,吴某1的房屋被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收,第一、二层由村里和社区进行了确权,第三层没有得确权,吴某1就找我帮忙顺便给第三层确权,我找到刘某菊,刘某菊认为第三层是吴某1自己所修就没有给确权,后来第三层按照每平方米1000多元的工料费补偿给吴某1;加修的第二层有330平方米左右,按照砖混结构标准补偿,大概得到征收补偿款120万元左右,由吴某1和三个顶户的人一起去亚泰学院对面的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收公司临时办公室签字领取的存折。吴某1的房子(包含第二层)被征收时没有户头确权,我就找四组村民张某1、周某2、葛某1帮忙顶户,分别付给张某112万、周某2和葛某1各14万(具体金额是任某1去谈的)。

征收补偿款下来后,吴某1打电话说自己的那一股已经领走,剩下的钱在周某2、葛某1那里,我之前就和周某1(周某2的父亲、葛某1的丈夫)商量好征收补偿款到后转账给任某1,任某1再将存折交给我。我给刘某菊打电话说补偿款下来了,什么时候给她钱,刘某菊说她安排好时间再送过来。过了一、二天的白天下班时,我驾驶荣威轿车到花某御园小区后门,在车上将装有40万元的纯牛奶的纸箱送给刘某菊,刘某菊点完就将钱提走了。我自己分得80万元左右,扣除买户头的40万元后实得40多万元。

就房屋所有权人张某1、摸底编号4-007的“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收现场勘查表”,当中02-03砖混606.96m²就是吴某1加修的第二层和第三层。在修建第二层时,城管巡查发现吴某1加盖房屋后就通知吴某1去社区城管办公室做笔录,吴某1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让他先过去配合城管工作,然后我马上给刘某菊汇报,刘某菊让我打电话叫吴某1悄悄走了,应该是刘某菊处理好了。

在板桥综合开发项目中,作为桐木岭支书、主任,我还担任项目成某1,主要作为项目成某1和村委会成某1,协助社区完成项目征收工作以及配合项目组指认村民土地,和项目组工作人员一起对村民土地房屋范围进行划线确认并动员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来谈判签约,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吴某1和拆迁公司谈好价格后,由吴某1提供顶户确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给征收公司,征收公司制作征收表格交由村委会审查签字盖章,主要是由村委会审查核实村民资料的真实性,即吴某1的房屋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及房屋修建时间。我记得吴某1家的资料是我安排村委委员王某7签字审查确认的,当时王某7给我汇报同意后,王某7将资料交给文书江婷婷盖章,村委会盖章后交给征收公司送到清溪社区开确权会议确权。

吴某1修建的第二层没有办理相应建房手续,之所以给他确权是因为这房子是我和吴某1、刘某菊一起修的,房屋确权了我也能分到征收补偿款。社区确权的过程:由社区城管部审查资料后,社区召开房屋确权会议,会议由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要参加会议,并对确权发表意见,我一般是第二个发言,内容为介绍确权房屋的情况,在讨论到吴某1家房屋时,刘某菊就提出第三层是违法建筑,不能进行确权,刘某菊提出这个意见后,我也赞成只给吴某1家确权第一、二层,最后只确权了第一、二层,第三层只计算工料费补偿给吴某1。

第二,涉及王某1户的情况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刘某菊要到桐木岭检查工作,我开车去她家门口接。在车上,刘某菊说区里准备修建思丫至杨冲的思,该项目会征占到桐木岭部分土地和房屋。之后,刘某菊多次让我开车带她在村里面转,还拿了一张黑白的思杨路规划图,通过了解规划和村民房屋、土地的四至位置判断哪些房屋和土地会被征收。看到村民王某1、王某16、王某17的房子时,因为这几家房屋在一条线上,且在征收现形图内是位于桐木岭上板桥背后山;刘某菊让我去做这几户村民思想工作,以我的名义和户主一起赶紧修房子,可以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也可以在院坝空地建房,她会协调城管不要去拆,涉及征收村里面确权由我来处理,社区确权她来处理,征收款除去修房费用予以平分。我说去试下,怕村民不敢修,尽量去做工作,她让我尽快去做,剩下的事由她来处理。

王某16和王某17的工作我没去做,我只做了王某1的工作。2015年5月份,我记得当时王某1的母亲生病,去看望他母亲的时候,就在他家房前屋后游了一圈,并给王某1讲马上要修路,他家的房子可能会被征收,让他将鸡圈拆了,我和他修建房子来搞点征收补偿款,即他负责出地,我负责修,城管方面由我找人协调,征收确权的时我和找的那个人协调负责确权,得到的征收款分为三份,我和他各得一份,帮忙协调的人得一份。王某1说母亲病重且自己没钱修建。之后,我又两三次找到王某1,他母亲身体好转后就答应将鸡圈拆除修建房屋,我答应出钱;他大概修建700多平方米的房子,有两层。我分两次大概给了王某110万元钱,修第一层时给了5万元左右,第一层快修完时又给了5万元。2015年11月份左右,思杨路项目启动前的一个星期,刘某菊通知我赶紧让王某1修第二层,项目征收就要开始了,我提出王某1没有钱修后,刘某菊说之前村民陈某1在下板桥大坡的养殖场被花安高速扩建项目征收,她帮忙协调养殖场赔偿的事情,为此我和陈某1给她30%的干股折合征收款是80万元,她只得70万元,还有10万元放在我这里,她就示意让我先将这10万拿给王某1赶紧加层,后我分别在房子修建过程中于王某1家门口给了8万元现金及在房子修好后于王某1家寨子外路口给了2万元现金。大概一个星期后王某1加层的第二层就修好了。

就房屋所有权人王某1、摸底编号A51、A52的“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图中右下方长方形区域01砖混S=363.98m²、02砖木S=363.98m²是我和刘某菊在王某1处修的两层违法建筑。

2015年底,王某1的房子征收完放款,用鸡圈修的房子大概获赔240万元左右,征收补偿款下来后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打电话说要将征拨款拿给我,我和他约定在田园南路“板桥驿站”见面,他从车上拿了两个装钱的布袋子给我,我将袋子提上车回家数了有130多万元(包括我修房子出的本钱20万元);我打电话给刘某菊说钱到手了,什么时候送过去,刘某菊说等她安排好时间给我打电话。大概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刘某菊打电话让我把钱送过去,我用装衣服的布袋装好55万元钱,外用黑色塑料袋套上,就开车到花某御园小区后门,在车上我就给刘某菊说有55万元,她点完后就提钱下车回家了。

房屋修建第一层的时候被社区城管查处,有没有处罚文书不清楚;该房屋没有办理相应建房手续。当时,我作为桐木岭支书、主任,同时也是征收工作组成某1,主要工作是负责土地征地丈量、清查,督促征收范围内村民来谈判签约,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矛盾。

房屋确权过程,先是王某1自行和拆迁公司谈妥房屋征收价格,然后由王某1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交给征收公司,征收公司制作征收表格后交给村委会审查盖章,主要审查王某1的房屋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及房屋修建时间,我好像安排村委委员王某7负责审查,王某7在审查时也向我汇报过,我同意后就由王某7交给文书江婷婷盖章,村委会盖章后交给征收公司送到清溪社区开确权会议确权,社区先由环境部审查被征收房屋是否违法建筑,之后提交社区领导召开房屋确权会议对房屋进行确权,会议由社区书记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参加会议,在会上要介绍王某1家房屋的情况并建议给予王某1房屋确权(因为房屋是我和王某1还有刘某菊一起修的,他家房屋确权后得到征收补偿款我就能分到钱)。

这套房子是以王某1的名义征收的,户头不够,还买了几个户头来顶户确权,具体是买的哪几个人的户头我不清楚,是王某1操办的。

第三,涉及黄某2户的情况

2015年12月份,清溪改扩建项目启动之前,刘某菊让我开车从她家接上她到清溪××沿街巡察。在车上,刘某菊说清溪扩建项目马上启动,道路扩宽20米,让我到清溪两边找地块,一起出钱修房子,城管那边她负责,项目征收时,村里面确权由我负责确权,社区确权她处理,征收款下来后,除开修房费用后我和她平分,我同意了;行驶途中,看到红军坟附近外面有块地是旁边曹某五汽车修理厂用来停放车辆的空地,刘某菊觉得空地离路边近,项目肯定要征收,就让我去做空地主人的工作。我知道这块地是桐木岭村××组村民黄某4的,他租给曹某五修理厂停车。

第二天,我找到黄某4,在我的车上就给黄某4说清溪要扩建,由我出钱在空地修房子,城管和确权有人帮忙协调,到时征收补偿款下来分成四份,我三份、黄某4一份,我的三份要分给帮忙协调关系的人,黄某4说可以,但要在扣除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再分四份来分钱。我就给刘某菊说钱分成三份,每人一份,刘某菊说没问题可以答应黄某4。当天下午,我就让村民任某1帮我找修房子的人,任某1说曹某五汽修厂旁有个卖草莓的人会修;我找到此人并让他马上进场施工,一晚上房子就修好了,修了一层有两百多个平方米,因为时间仓促,就修的比较简单,最后(没有经过确权)征收是按简棚标准七百元一个平方米赔偿的,征收以黄某4的名义,获赔20万元左右,扣除给黄某4的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和我出的4万多元修房款(黄某4和刘某菊都没有出钱修房子)后,黄某4和刘某菊每人分得18000元,我分得36000元。黄某4领到钱后就给我打电话,我让任某1去拿钱,黄某4转款10万元到任某1在花某农村商业银行的账上,任某1将10万元现金取出给我,我拿钱给刘某菊时,她说先放我这里。

此栋房子没有办理相应手续,在修房过程中及修好之后,城管都没来查处,也没有下发处罚通知书。在清溪扩建项目中,我作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是项目征收工作组的成某1,主要负责向项目方指认村民房屋,和项目组工作人员一起对村民房屋位置进行划线确认并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来谈判签约并协调村民配合征收,督促村民早点签约,处理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

第四,涉及龙某1户的情况

2016年春节过后不久,韩国××小镇建设项目准备启动,刘某菊打电话让我开车和她一起到村里看看。在车上,刘某菊说韩国××小镇建设项目快要启动,到项目区域内看哪家的房屋在该区域里,适合加层就加层、适合扩建就扩建,城管和确权由我和她负责,弄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扣除农户的钱后两人平分。我和刘某菊在上、下板桥转了一圈,看准村民龙某1家的房子(该房子是我和龙某1在2015年10月份左右合伙购买的,花了132万元,我出了65万元),她就让我赶紧去做龙某1的思想工作,尽快把房子修建起来,她还说会故意拖延项目进场时间,以便赢得建房时间。

我在村委会支书办公室给龙某1讲让他在我们买的房子那里突击修点房子,龙某1担心修后被拆除,我让他赶紧修,城管方面我会协调,到时征收村里面我给他确权,社区也会有人帮忙确权的;征收补偿款分成三份,龙某1占一份、我占两份(实际就是我和刘某菊一人一份)。龙某1同意后就在自己家房前屋后(含加层)修了大概500平方米;在他准备修的时候,我给了他6、7万元让他先付修房的钱,之后我又陆续拿了7、8万元钱,修房的钱都是我一人出的,刘某菊和龙某1都没有出钱,修房总共花了15万元左右。

2016年5月左右,龙某1家的房子就被征收完毕,我记得龙某1突击修的500多平方米是买户头来顶的户,后来这500多平方米赔偿了大概200万元左右。款项下来后,龙某1分四次总共给我105万元,其中第一次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我30万,我记得当时转的并不是我名字的卡,具体是谁的忘记了;第二次是在榕筑旁边的贵阳银行拿了30万现金给我;第三次是在花某行政中心的农村商业银行拿了30万现金给我;最后一次在霞晖路星力百货对面把修房子的15万元拿了给我。我按照之前约定,从90多万元里面拿了45万元给刘某菊,是在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我给刘某菊打电话说安排时间给她送去,但她当时没有,让先放在我这里。大概过了两天左右的一个下午,她给我打电话让把钱送过去,因为我把钱花得差不多了,且银行也下班了,就说第二天再拿给她,但她讲不管我用什么办法必须马上把钱给她送去,我就给朋友、亲戚借了45万元,用装衣服的布袋装上并开车到刘某菊家小区后门,在车上,刘某菊讲我的速度还蛮快的,我半生气半开玩笑地讲是从赌场上整来的,她点完就提起走了。

所修的这栋房子没有任何建房手续,也没有被城管下过处罚通知书。我是韩国××小镇建设项目组的成某1,主要负责向项目组指认村民房屋,和项目组工作人员一起对村民房屋位置进行摸底划线确认并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来谈判签约并协调村民配合征收。

房屋确权过程是先由龙某1和征收公司谈好价格,然后将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交征收公司报到村委会审查签字盖章,再报社区确权。龙某1在村委会的审查确权,我都是安排村委会支委委员卢某7审查,主要是审查他家的房屋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及房屋的修建时间,卢某7在审查他家资料时给我汇报过,我同意后,卢某7交给文书江婷婷盖章。因为我和他还有刘某菊一起修的房子,为了分得征收补偿款才给龙某1确权。

村委会盖章后,由征收公司将资料交到清溪社区,由清溪社区环境部审查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之后提交社区领导,召开房屋确权会议对房屋进行确权,会议后社区书记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要参加会议,并对确权发表意见,在对龙某1家进行确权时,我发表的是赞成确权的意见。

就房屋所有权人周某13、摸底编号11的“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图中左下方01砖混S=264.05m²、右下方02砖混S=250.02m²两处就是我和刘某菊在龙某1处修的房屋。

我拿给刘某菊的钱基本都是现金,因为刘某菊说过既然做这些违法的事,就要做好点,不要转账,转账要留痕迹的,到时候怕被纪委查。每次和刘某菊修房子,她细心得很,修多大、征收的时候得了多少钱、征收款下来后拿到钱,我都得给她讲,然后每次还要问她大概多久把钱给她。还有2016年5月份时,刘某菊在花某一小旁边的亨特公园里找我商量,说纪委的正在调查她,如果有人找我问话,叫我什么都不要说,只要我什么都不讲就不会有什么事情。

(2)第二次供述,供称有违法犯罪行为向检察院交代。

2014年1月春节前,我和桐木岭村××组村民陈某1一起出资20万元左右在桐木岭村××了××组村民吴某9林的2亩土地,用于修建养殖场。修建过程中,被清溪社区城管方某带队巡查发现,后来经刘某菊帮忙后得以修建和确权征收。大概2015年,因为花安高速路扩线,要占到这个养殖场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后,我送给刘某菊70万元、周某112万元,由陈某1出面送给方某10万元。具体经过:

2013年12月左右,我和陈某1商量修建一个养鸡场,一是可以增加收入,二是如果被其他项目征收可以获得补偿款,三是养的鸡可以在逢年过节送些给领导或朋友。我给陈某1说修养殖场的事情,如果没有相关领导关照是修不起来的,我要找领导一起搞,城管方面这个领导可以帮忙协调,征收确权的时候村里面和社区方面,我去找那个领导帮忙协调。之后,我就找到刘某菊,告诉她我想修建养殖场,刘某菊让我出面搞,她手头没有钱,如果要修的话叫我先出钱,被项目征收时,补偿款分成三份来分配,如果被社区城管发现的话由她来做工作,确权工作我和她一起来协调。和刘某菊商量后,我就跟陈某1说没人帮忙的话,养殖场是修建不起来的,以后征收也需要政府的人帮忙,所以要把养殖场的经营收益和征收补偿的1/3给帮忙的人,陈某1答应了,我没有给陈某1说帮忙的人是刘某菊。

2014年1月春节前,我和陈某1开始在大坡修建养殖场,土地有部分是陈某1家的,另外2亩左右土地是我花20多万由陈某1出面和吴某9林私下购买的,整个养殖场前期买地和修房子都是我出的钱,大概花了35万元左右,陈某1拿了20万付给工人工钱,总共花费55万元,我出资占整个养殖场的2/3左右。养殖场快修好的时候,被清溪社区城管部部长方某带队巡查发现,要求我们停工,但没有下达停工通知书,当时我和陈某1都没在场,是修房子的工人打电话告诉陈某1,陈某1又告诉我,我当天早上应刘某菊要求开车接她,就将养殖场已经开始修建的情况给她说了,她说今天顺便去看看,我驾车从党武收费站上南环线,带她在南环线上顺便看下养殖场修建的地点和进度情况。看完后,我们回到羊昌坝吃午饭,其间我接到陈某1电话说城管喊停工;我就把方某带队查到正在修建养殖场的事情告诉刘某菊,刘某菊背着我给方某打了电话,完后回来告诉我已经跟方某讲好了,可以继续修建。后来,方某也没有再带城管队员来制止,也没有下停工通知书。

2015年8月左右,由于花安高速项目扩线,新的用地红线正好要占用到养殖场,刘某菊找我在她办公室说养殖场马上要被征收了,怕方某给社区其他领导说养殖场是违建房的情况,在确权的时候如果要想顺利确权,最好给方某一些“封口费”。此后,我按和刘某菊事先商量好的,让陈某1出面送给方某10万元作为封口费,同时告诉方某这钱拿部分出来帮陈某1打点社区的其他领导,确保顺利确权。后来,刘某菊担心方某可能不会分钱给周某11(清溪社区主任)和汤某1(清溪社区副主任),还安排我以陈某1的名义另外再送给周某112万元确权好处费,但是我没有告诉周某11我出资参与养殖场修建的事情。陈某1给方某10万元是在养殖场征收确权前,具体在哪里给的不清楚,我不在场。我以陈某1的名义给周某11的2万元现金是征收补偿款到账后的一个星期左右给的,当时,周森林正好有事到村委会办公室找我,我从背包里拿了2万元现金(两沓,每沓1万元)给他,并告诉他这时陈某1给他的养殖场确权好处费。

我和陈某1出资修建的养殖场是砖木结构,征收是按照砖木结构的民房标准征收的,房屋面积有1000平方米左右,都是一次修的,算下来总共获得400万元左右补偿款(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征收养殖场我们总共买了5个户头,大约花了100多万,我找了1个户头,户主叫黄某5(一组村民),其他4个户头都是陈某1找的,有个是陈某1的舅子,其他3个记不得是哪些人了。征收补偿款由征收局分别打到5个户头的工商银行账户,土地补偿款好像是打到陈某1舅子账上的。后来,我和陈某1算好帐就把征收补偿款分了,陈某1大约分得105万元,除去他前期拿出的25万,大约净得80万元,我大约得了200余万元,除掉我前期拿出的钱,实际大约得到160万元(含要给刘某菊的80万元),陈某1是通过他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到我工商银行账户上的(具体给钱的方式我记不清了)。

我和陈某1分好钱后的三天左右,我打电话告诉刘某菊钱到了,她说等安排好时间再把钱给她送去。过了几天在她办公室,她说把钱分两次给;第二天,她又让我去办公室,说钱分两次给她,每次35万元,留10万元在我这里,以便将来参与修建其他房子时用,后来这10万是以刘某菊出资的形式用于修建王某1户的违法建筑。第三天,我在银行(哪家银行记不清了)取了35万现金,于当天晚上开车到刘某菊住的花某御园小区门口,刘某菊到车上后,我把钱拿给她,钱是用装衣服的纸袋装的,其中30万现金是银行按10万一捆扎好,另外5万是1万一沓分开的;她数了下并给我说过两天再把剩下的35万给她,然后她就走了。大约过了两天,我又取了35万元,并打电话告知刘某菊钱准备好了,她还是让我在她家小区门口把钱拿给她,我晚上开车并用装衣服的纸袋装了35万元现金到小区门口等她,她也是在车上数下后就拿钱回家了。

刘某菊知道养殖场是我和陈某1修的,社区其他领导不知道。陈某1只知道要分80万给帮忙的人,但我没有给他说过这个人是刘某菊。养殖场没有办理相应建房手续,城管也没有下达处罚通知书。

在花安××公路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中,我是副组长,作为桐木岭支书、主任,主要负责和项目人员对征收房屋的位置、面积和权属进行确认,动员村民谈判签约,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

这套房子是由陈某1将资料交给征收公司,征收公司送到村委会审查确认,主要是由村委会审查核实村民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房屋的权属和修建年限、是否是违法建筑等,是我审查签字后交由社区确权的。

清溪社区召开房屋确权会议,对房屋进行确权,会议由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要参加会议,并对养殖场的确权发表了赞成意见。因为这个养殖场是由我和陈某1出资修的,而且我出资的比例占了三分之二,确权后我也有好处。

(3)第四次供述,供称:2016年4月,韩国××小镇建设项目准备启动,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打电话给我,让我开车和她去村里看看。在车上,刘某菊说到韩国××小镇建设项目区域内看哪家房屋在其中并适合加层、扩建,城管和确权由我和她负责,弄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扣除农户外平分。我和她在上、下板桥转了一圈后,就看准村民王某3,她让我赶紧去做思想工作尽快把房子修建起来。过后,我到家里找到王某3,让他赶紧在房前屋后加层突击修点房子,城管方面自然有人负责协调处理,城管不会来拆的,到时项目征收,村里面我会给他确权,社区也有人帮忙确权,王某3答应后说他没有钱,我让他不要担心,由我负责,房屋征收后按三股分,他占一股,我占两股并拿出一股来给帮忙协调关系的人。之后,王某3突击修了三、四百个平方米左右,房屋修好后与工人结账大概花了11万元修房款,都是我拿的,刘某菊和王某3没有出钱。

2016年4月左右,王某3家的房子给项目征收,得到的征收补偿款大概有100万左右,算下来我和刘某菊一人30万,我到刘某菊办公室告诉她王某3家房子被征收,按分成要给她30万元,但是王某3家没有房子住,准备拿这笔征收补偿款向他家对面村民(小名小地主)买房子,如果刘某菊急用就先把钱拿给她,不急用就将这30万元和我得的30万元继续投资给王某3买房子,刘某菊当时同意我的后一种想法。我就让王某3不要把钱给我,让他拿去买房,买的房子我占一半;王某3花了120多万买了一栋大概6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具体位置在他被拆迁房子的对面,买了之后,王某3自己又加了一层200多平方米,现在这套房子马上要被浪风关垃圾填埋场项目征收了。

我们抢修的房子没有然而任何建房手续,好像被清溪社区城管部门下过自拆通知书。在韩国××小镇建设项目中,我系项目组成某1,主要负责指认村民房屋,和项目组工作人员一起对村民房屋位置进行面积丈量、划线确认,并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来谈判签约,协调村民配合征收,督促村民签约及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

王某3家是买户头顶户确权的,具体花多少钱向哪几家买的不清楚,是王某3和征收公司谈好征收价格,征收公司把资料收齐后交村委会审查签字盖章,然后报社区确权。对王某3家的审查,我安排村委会委员王某7审核的,王某7找我汇报王某3家情况时,我让王某7给王某3家签字确权,交由文书江婷婷盖章。社区召开房屋确权会议进行确权,会议由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参加会议,在对王某3家房屋进行确权讨论时,我是赞成确权的,因为房屋是我和刘某菊合伙在王某3家修的房屋,确权后,这房子的征收补偿款也有我一部分。

(4)第五次供述,供称本人之前在检察院的交代属实。这些年获得的钱某买地买房、借给别人和个人生活花销。和别人合伙修房子的确权,在村里面的确权都是我本人或者我安排村干部来审查确权的,在审查到我和别人一起修的房屋时,都是由我签字确认或者我安排的村干部向我汇报后,我让他们签字确认。社区里面的确权都是由社区安排房屋确权会议,我也参加会议,并对这些房屋的确权持赞成意见。我和别人修的房子没有建房手续,给这些房子确权是因为我在其中也能分得好处。

67、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菊系夫妻关系,平时保管家里的钱。在刘某菊担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期间,曾拿过四、五次钱给他,每次都是几十万元,说是投资赚的钱或者是给别人借来的钱。这些钱要么放在家里,要么存在他和蔡琼娜的账户上;此后用来借人,还用于给女儿在广州科学城购买了一套房子。

6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本人2010年2月至2014年6月,先后在清溪社区党政办、计生办、综治办工作;2014年7月到环境部村管所工作;2016年以后在清溪社区服务中心环境部城管科工作。

在环境部城管科工作的职责是上报卫生、控违及拆违资料,日常对违法建筑进行巡查工作,另外还参加社区一些项目上的拨款及清溪项目、花安高速项目、西南广场项目、思杨路延伸段项目等项目的确权工作(具体是指审核房屋被征收户是否本村村民及户头是否使用,如果不是本村村民或者户头被使用过就不给确权)。我参加确权工作,是需要在上面签字的,一般都是请示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同意后,或者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待讨论结果出来后我才在上面签字,并由我拿到办公室盖章。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以上事实的依据。

五、针对指控滥用职权罪查明的事实及依据

2011年8月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其中“房屋产权确认标准(二)村民改、扩建住宅,新用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在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按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2014年12月17日,花溪区人民政府下发《花溪区农房确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花府专议〔2014〕199号),会议纪要议定“各乡(镇)、社区要严格违章建筑管控,确保违章建筑零增长,对全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确权,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议定“要加大对‘顶户’、‘买卖户头’等骗取国家资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

2015年11月12日,花溪区人民政府下发《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规定:下列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一)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书或拆除通知的不予补偿······未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农房报建审批程序提出确权申请。确权认定上限为一户240㎡,经申请未获得确权认定的房屋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确权申请的房屋,按无证自建房处理。(被征收房屋在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对被征收房屋给予工料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砖混453元/㎡、砖木360元/㎡、其它210元/㎡,不享受签约奖励、搬家奖励和外购住房补贴,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在花溪区项目中,应刘某菊的要求,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汤某1安排社区环境部罗某2、袁某2就项目范围内面积较大、被社区城管部门下单查处过的违法建筑户进行统计制表,后交由刘某菊审核,经刘某菊、黄某1商议,在涉及的村民愿意交纳确权好处费的情况下给与确权。此后,黄某1自己或通过他人找到王某6、吴某4、吴某5,三户表示愿意交纳确权好处费;其间,王某5委托中间人找到黄某1,表示愿意交纳确权好处费。2016年1月29日,清溪社区服务中心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就以上人员违法修建的房屋确权问题进行讨论,刘某菊违背区政府会议纪要以及思杨路延伸段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打击顶户、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要求,同意予以确权,并要求他人将确权情况告知黄某1,后黄某1补签会议签到。此后,根据清溪社区的确权,花某区征收局将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发放,导致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损失15020147.82元:

1、王某5户

该户下顶户人员周某5、周某14、徐某1、周某8、周某7、彭某获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073446.08元,扣除各顶户人员名下土地征收补偿共计137943元(每户130㎡共780㎡,按176.85元/㎡计算),不应补偿款项数额共计4935503.08元。

2、王某6户

该户下顶户人员王某18英、朱某、袁某1、王某11琼、卢某5、王明艳、卢某4获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735192.77元,扣除各顶户人员名下土地征收补偿共计160933.5元(每户130㎡共910㎡,按176.85元/㎡计算),不应补偿款项数额共计6574259.27元。

3、吴某4户

该户下顶户人员罗某3、陈某2、吴某1王某19获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602347.47元,扣除各顶户人员名下土地征收补偿共计91962元(每户130㎡共520㎡,按176.85元/㎡计算),不应补偿款项数额共计3510385.4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09)99号文件(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综合区片地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2015年11月12日花清溪党发[2015]24号文件--关于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内容略(在贪污犯罪部分载明)。另,2009年,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文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花溪区清溪办事处除花溪村的征地补偿标准为117900元每亩(即176.85元/㎡)。

(二)王某5、王某6、吴某4三户的证据

1、王某5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本人住花溪区。我家被征收的房子总面积是1000多平方米,妹妹王某8凤家的房子面积大约900多个平方米,被征收时,我家和她家的房子是一起补偿的。房屋刚开始征收时,我妹夫何某1说找一个外号鸡哥的谈,鸡哥负责找人来确权补偿,问要不要找他一起办,我说回家商量下。之后,我和老公商量,就给何某1说我家房子要350万元,何某1说问了鸡哥,得不了这么多;最后我要的一口价是320万,我听何某1讲他们要的280万,征收方面的事情我们就不管,全部由鸡哥负责去找关系确权征收,最后除掉我们的钱还有买户头的钱,剩下的钱就拿给鸡哥,由鸡哥去处理。我想反正征收的事情多,确权、找户头比较麻烦,就答应了。后来,何某1去找鸡哥谈,具体细节我不太清楚。

我们寨上也有人家被征收,我们通过比较,抛除户头钱这些,我家的房子总的征收补偿款就320万左右。

房屋征收开始不久,鸡哥都没有找到户头,我就自己去找,我找到村民王某1王某13刚好买有户头),他就把周某7、周某14两个户头卖给我,说好一个是25万元,我给王某132万元的定金,剩下的钱等补偿款到了再给。

征收补偿款下来后,周某7账户里面的征收款全部转给了我,周某14账户里面的征收款留下40万作为户头费,剩下的也全部转给我了。有个顶户的叫彭某也给我转了一笔征收款,因为户头是何某1找到,具体户头费多少不清楚。这三户顶户的扣除户头费,加上我自己户头上的160多万,加起来就有320万左右了。

我之前给过王某132万元定金,周某14的户头上扣了40万元也是拿给王某13的,在房屋征收款下来后,王某13和我说他急用钱,我就从自己银行卡里取了8万元给王某13,我付了两个户头钱总共50万元。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征收材料一份,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王某5,确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未确权房屋建筑面积6.41平方米,补偿金额合计1635599.10元,签约时间:2015年12月25日”,这是我家房子被征收的资料,是以我户头补偿的部分。

就征收资料中《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勘查表》中,图上实际有三部分房子,第一部分是最下面的一部分,房屋编号A29,是我爹妈以前老屋基上修的老房子,左边是我妹家的房子,房屋编号A41,右边是我家的房子,房屋编号A39。我算下,经最终现场复核,老房子面积是68.23m²+5.54m²+85.18m²+85.18m²+127.86m²=371.99m²;我妹家房子面积是218.39m²+187.26m²+6.41m²=412.06m²,但是这其中部分是我爹妈以前就修的,修了十几年了,就是面积01-02砖混的这部分,面积218.39m²,还有旁边的6.41m²;我家房子的面积是12.17m²+156.55m²+173.30m²+511.04m²+103.93m²+103.93m²=1060.92m²,其中01-02砖面积156.55m²,还有01-02砖混12.17m²的部分是我爹妈以前修的,修了十几年了,其他剩下的是我自己在2015年4月份新修的,当时新修的一部分是在院坝,还有一部分是框架,上面有个炮楼,总的面积是173.30m²+511.04m²+103.93m²+103.93m²=892.2m²,这892.2m²房子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城管曾两三次来查过,其中一次还把房子里的发电机抬走了,后来也没还给我们,且贴过一次单子,我记得没写名字,写的是违建户,违建面积是500多平方米,单子上面写的是罗某2等,我看到过这人开车来巡查过,当时我不认识,是后来认识的。

我家在电子工业学校门口还有一栋房子,是我爹妈几十年前就修的。在2015年上半年时,这老房子的活动板房有四五十个平方漏水,我就把活动板房拆了,在这栋房子的院坝里新修了两层房子,总面积大约在300多个平方米,这栋两层的房子是包给一个毕节的包工头修的,包工包料230元一个平方,一晚上就修好了。过了一个星期,就被清溪社区城管领导罗某2查到了,她下了违建通知在我家大门上,让自行拆除,通知书上写的是“违建户”,没填我名字,还叫我去社区交代情况。过了几天,我找到罗某2的电话,联系告诉有事找,罗某2让我去青岩车站找她;我拿着事先准备的五万元钱,用棕色牛皮纸资料袋装好,我老公开车到青岩车站,并在车上等我,我下车等到罗某2时已经是下午天快黑了,看到罗某2来后,我把资料袋递给罗某2,说罗姐这是我给你的资料,请照顾下我家修的房子,钱的票面是100元的,一万一扎,共五扎。罗某2接过资料袋后说她知道了,并说我那个房子修得这样够了,不要再修了,然后拿起资料袋就走了。罗某2收了钱后,城管就没有再来管我家的房子,也没有来拆我家修的这栋300多平方米的房子,现在房子还在,这300多平方的房子没有手续,所以罗某2他们才来下违建通知,我也才要送钱给她保住这栋房子。我与罗某2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花溪区天鹅村人,住花溪区。我家位于花溪区桐木岭上板桥一组的房子在2015年底被思杨路项目征收,征收时是和妻子姐姐王某5家一起被征收的,大户是以王某5的名字征收,两家总的征收面积是1800多个平方米,总共赔了770多万,其中我家有750平方米左右,分得270万元。

2015年11月,知道我家在桐木岭上板桥的房子马上要被思杨路项目征收后,我就到房屋征收局咨询征收事宜,征收局的人告知房屋征收价格在3600元到3800元之间。我也向村里房屋被征收的人打听过征收价格,一般都在4000元左右,像我家只有一个户头的情况,且按照我家面积算的话还要花几十万买户头。我就找到青岩的吴姓朋友(绰号母鸡)帮忙办理征收事宜,因为他在花某人脉广、本事大;母鸡说帮我去谈征收的事情,我说自家房子有750多个平方米,他去操作确权,除去买户头的钱,我只要270万元,多出的钱全部给他,他同意后就让我等消息。

过了几天,王某5打电话问我房子征收的事准备怎么办,我说找朋友母鸡去办,我除去买户头的钱要270万元,多出了的钱给母鸡,并说像她家1000多平方米赔下来差不多也就300多万,要不要叫母鸡一起把她家房子征收的事情办了。王某5说要和家里人商量。过了几天,王某5打电话给我说她家房子有1000所平方米,扣除户头钱她要350万元,并让我问母鸡能不能办;我打电话问母鸡,母鸡说他要亏,办不下来。最后,王某5和母鸡谈下来的价格是扣除户头钱给她家320万元。我们两家和母鸡谈妥后,就由母鸡去操作房屋征收的事情,具体他怎么操作的不清楚。

过了半个月左右,母鸡打电话说我家的房子要买户头,对方要求先付订金;我就凑了5万元现金(百元面值,总共5沓,每沓1万),用黑塑料袋装好并在上板桥给了母鸡。一个月后,母鸡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家四个户头,每个户头1万多的订金对方嫌少,需要再多拿5万元。我说只有3万元,他说将就后,我就在羊昌坝拿了3万元给他(3沓,每沓1万元,用纸包的)。

2016年3月,征收公司通知我妻子王某8凤去征收公司签字按手印,我就打电话给母鸡去通知顶户的人,约好时间一起去征收公司签字按手印。签完字后,我和王章凤及四个顶户的人、母鸡的两个朋友(其中一个好像是专门做买卖户头生意的)去花溪区政府对面的贵阳银行领存折,四个顶户的人扣除户头钱后,余款打到王某8凤的账上,我又让王某8凤从她账上转了一笔钱给做户头生意的人(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第二天,我算了王某8凤帐上还有280多万元,就通过贵阳银行转了10万元给母鸡,剩下270万元归我自己了。

就出示的“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房屋所有权人:王某5;摸底编号:A29、A39、A41)”涉及的房屋,是我和王某5家被征收的房子,表上显示的实际是三部分房子,最下面的三尖角以及旁边的部分是王某8凤爹妈几十年前就修了的,之后我翻修过,左边长方形这部分是我家的,右边不太规则的部分是王某5家的。房子都在寨子中间,我家和王某5家的房子是连在一起的,我老岳父修的老房子隔得远一点,有几十米。三角形和旁边的部分,面积是68.23+5.54+85.18+85.18+127.86平方米。左边房子情况,是我家和王某5家房子本来是连在一起的,图纸分开来画了,其实这房子有部分是老房子、有部分是新房子,征收时我家和王某5家把老房子分了,我家得的是图纸上画的01-02砖混S=218.39m²以及03其他炮楼层高不足S=6.41m²这两部分,王某5家得的是01-02框架S=156.55m²和01-02砖混S=12.17m²这两部分。之后,在2015年4、5月份的时候,我抢修了一层砖混结构房子,面积就是图纸上显示的187.26平方米,王某5家也是在2015年4、5月份抢修了一大部分,起码千把个平方米。2015年那段时间,上板桥修房子太猛,大家都在抢修,大半夜十一二点钟,卖材料的从区政府路口的田园路一直排下去,全部是车,都在等到半夜拉材料到板桥那边去抢修房子。

我新修的187.26平方米房子是在2015年4、5月份的时候,自己找人来抢修的,在白天抢修的被城管查到又在夜里抢修,没多久就修好了,总共着了四万多元钱。夜里抢修的时候,城管来不及查,当时修的时候,在白天把铁门一关,把砖堆砌好,夜里十一二点后,那些卖混凝土板把材料拉来,他们包卖包盖,最后几个小时就搞定,之后城管来查过,下过三次违建通知单、自拆通知单,且第一次撬墩子,第二次拆墙,第三次随便拆了几颗木柱子。

就“自拆通知书(存根)一份及附件照片一张,违建户王某8凤,送件时间2015年5月27日”,是我家新修现场查勘表显示的187.26平方米房子的时候城管来查,最后下了自拆单子,但是最后我没拆除,又抢修起来了。

(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小河电机厂宿舍。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彭某,补偿费共计607478.0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屋,不是我自家的房子,是村里一个男子(面熟,具体名字不详)拿我的户头去给他们顶户的,给哪家顶户我也不知道,只知道他们拿我的户头用,给我13万元的户头钱,当时直接留在了我贵阳银行的存折上。

就“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上支行查询记录一份,姓名:彭某,交易日期20160304,贷方发生额607478.08元”的记录,这时我顶户的补偿款,都我账户后,我和找我顶户的人一起到贵阳银行云上支行转了47万多元出来,存折上留下13万元作为我的户头钱,用于家庭开支。

(4)证人徐某1的证言(卷三P127,2017年6月5日,桐木岭计生办),证实本人籍贯贵阳花某,住贵州省惠水县。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徐某1,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的资料,资料上是我本人的签字,在上板桥的一个办公室签的,是任某1喊我去的,但这不是我家房子,是我给别人家顶户的,具体给谁顶户不清楚,是任某1找到我,叫我把户头拿给他们用,我想户头留起也没用就给他们了;我得到16万元户头费。我原来是桐木岭人,后来嫁到惠水长田乡,1990年把户口迁出,他们说派出所出证明就可以顶户。

就“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徐某1,帐号14×××84,交易日期20160304,贷方发生额869760”的记录,这个是当时我顶户打到我银行账户的钱,钱到账后,我转走709760元,剩下的16万元留作我的户头费了,全部用在家庭各项开支。

(5)证人周某5的证言,证实本人是桐木岭人,户籍在花溪区,住花溪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周某5,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的资料涉及的房屋,不是我家的,是桐木岭民找我父亲周某6,拿我的户头顶户的,具体是谁找我顶户的不清楚,具体由周某6经办,户头费是20万元。就“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周某5,帐号14×××13,交易日期20160304,交易金额869760”的记录,是我名下银行账户,这笔钱是我顶户打到我户头的钱,钱到账后转了679760元给房东家,留了19万元在账户上给我,加上之前给的1万元定金,我总共得了20万元户头费。

(6)证人周某6的证言,证实本人是桐木岭人,住花溪区。黄某1在任的时候,我叫他拿我女儿户头去卖,最后他帮我找来一家房子被征收的村民,村民姓王,应该是叫王某5。王某5家来找到我,我说最少要20万元,他们没还价,且先交了1万元定金。谈成之后,我就拿女儿周某5户头帮王某5家顶了一个户,我叫周某5去签的字,钱到账也是她去取的。总共得了20万元户头费,先收的1万元定金,补偿款到周某5账户后留了19万元,用于开服装店及还账。

(7)证人周某7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7,补偿费共计91392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的资料涉及的房子,不是我的,是我卖户头给别人顶户,同时我还卖了我女儿周某14的户头给别人顶户。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14,补偿费共计94276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的资料涉及的房子,不是我自家的,是周某14顶户的房子。

我和周某14的户头卖给哪家不清楚,是我们村叫王某13的来问我家有户头没有,要不要卖,当时我正好生意亏钱就说可以,最后谈好每个户头23万元,王某13分两次拿了6万元定金给我。顶户的征收资料,我和周某14都去签了,每个顶了240平方米。

补偿款到账后,就把顶户费留在银行卡里。就“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查询记录两份,名称周某7、账户14×××92,交易时间20160303,贷方发生额913920;名称周某14、账户14×××21,交易时间20160303,贷方发生额942768”,就是卖户头打到我和周某14账户的钱,我的账户钱到之后,全部转走了,周某14转了542768元,剩的40万元就是我和周某14的顶户费,加上之前给的6万元定金,我家两个户头总共卖了46万元。其余款项都转给王某13介绍买户头的人。

(8)证人周某8的证言,证实本人是桐木岭人,九几年的时候结婚之后为了孩子读书就把户口迁到了白云区,住贵阳市白云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8,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子,不是我家的房子,是我们村民来找我买户头,我把户头卖给他们顶户。给谁顶户我不认识,他打电话给我,叫我把户头卖给他们,讲的价钱是20万元。之后,他们又打电话叫我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他们,还叫我去上板桥的一个办公室在征收资料上签了字。补偿款下来后,这个房东家一个女的联系我到云上村的贵阳银行,这是我唯一一次见过这个女的,当时拿我的身份证和补偿款的存折给那个女的,我记得她先转了一笔钱到她的账户,然后又给我转了20万元户头费,当时我还临时开了一张卡把这20万元存起来,并将补偿款的那个存折拿给那个女的,里面的钱是怎么取走的我不知道。我得的20万元用于还账、家用。

(9)书证:

①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摸底编号为A23、A39、A41)、“房屋分割协议”,证实所有权人王某5位于花溪区的房屋经摸底、复核,确定框架面积828.01m²、砖混面积1010.55m²、其他结构6.41m²,合计1844.97m²;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摸底单位、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桐木岭委会、清溪社区服务中心均签字、签章确认,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王某5与“家庭成某1”王某8凤(姐妹)、周某14(表姐妹)、周某7(姨侄)、周某8(姨侄)、周某5(表姐妹)、徐某1(表姐妹)、彭某(表姐妹)就该1844.97m²的房屋进行分割,王某5占框架结构240m²、占其它结构6.41m²;王某8凤占框架结构240m²;周某14占框架结构240m²;周某7占砖混结构240m²;周某8占砖混结构240m²;周某5占砖混结构240m²;徐某1占砖混结构240m²;彭某占框架结构108.01m²、占砖混结构50.55m²。

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5)、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某5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对实际经营的框架结构12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的20%计价补偿49776元;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额638504元;未确权面积6.41m²(其它),补助4551.1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1635599.1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8凤)、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章凤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对实际经营的框架结构12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的20%计价补偿49776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92544元。后获取补偿款。

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周某5)、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周某5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周某14)、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周予洁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4276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周某7)、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周某7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对实际经营的砖混结构12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的20%计价补偿4416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1392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徐某1)、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徐某1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周某8)、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周某8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彭某)、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彭某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108.01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291216.56元;砖混房屋50.55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120915.60元;临时安置费3805.44元;搬迁费1268.48元;特殊签约奖励15856元、特殊搬家奖励15856元、外购住房补贴158560元。以上共计607478.08元。后获取补偿款。

2、王某6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2015年底,思杨路项目开始征收的时候,黄某1来到我家里说我家的房屋之前被城管查处过,清溪社区已经决定不给我家确权,让我拿点钱出来给社区。我问要多少,黄某1说一个户头钱,至少20万元,我想了下就答应了。

2016年4月左右,我家房子的征收补偿款下来,我就准备了5万元钱放在衣服口袋里,并拨打黄某1电话,约他在机械厂路口(985加油站附近)。然后,我让我儿子王东开车送我到机械厂路口;黄某1开车过来后,我上到他车上,从衣服口袋里拿出5沓钞票(一万1沓)递给黄某1,黄某1见只有五万元就问为什么,他拿回去交不了差。我说家里刚好有五万元,先给他拿过来,剩下的15万元过几天取了再拿。黄某1听后就把钱收下了,我就下车坐王东的车走了。过了两三天,我从银行(具体哪个银行记不清了)取了15万元,用袋子装着,然后打电话问黄某1在哪里。之后,我就把15万元钱拿给王东,让王东开车去桐木岭委会找黄某1,将钱交给花某区。过了一段时间,王东回来说已将钱拿给黄某1了。

之所以拿钱给黄某1,是因为思杨路征收时,我们家刚开始没有得到签约,后来黄某1告诉我,我家的房屋在清溪社区开会讨论过,因被城管查处过,不能给予确权,要想确权就得拿钱出来,我为了房屋能得到确权才拿钱给黄某1的。

现在房屋已经被思杨路项目征收,总共征收1600多个平方米,我找了7个户头来顶户确权,得到征收补偿款有五百万左右,具体金额记不清了,以检察机关核实为准。当时找来顶户的人有:我妹妹王某18英,给了19万元户头费;二组嫁出去的烂泥沟的村民袁某1,户头费20万元;二组村民朱某,户头费20万元;我的一个已经嫁到青岩的亲戚王某11琼,户头费17万元;桐木岭原村民、嫁到黔陶的卢某5,户头费17万元;还有一个叫王明艳,是和我置换房子的,就是她拿一栋300平方米左右,赔到她户头上的钱就没给我了;还有一个二组村民卢某4,户头费18万元。

被征收的房子是我2014年2月份起修的第一层、第二层、地下室、牛圈、过道等,总共一千三四百平方米左右,2015年房子被征收之前加修了三百多平方米,都没有办手续。在修的过程中,社区城管罗某2来查过,我还给她说让不让村民过日子,修房子都不允许,我家以前的房子被田园南路征收了,没有地方住,我肯定还要修。罗某2带人来敲一下打一下,但是因为我是一组组长,和他们熟,就打下招呼修了起来。其间,下过停工或者拆除通知书,但是是在征收公司摸底调查、量出面积之后,罗某2带人来下的违建通知单,下单面积是300平方米左右,我记得抬头写的是我王某6的名字。

就“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一份,房屋所有权人:王某18英,摸底编号A66”涉及的房子,是我家的房子,房屋平面图上显示的01-02框架S=369.48m²、02框架S=450.01m²是在2014年2月份修的;03砖混S=450m²,修的时间靠后一点,在2014年底修的;03砖木S=285.40m²,是2015年4、5月份修的,盖的石棉瓦。

(2)证人卢某4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2015年,思杨路征收桐木岭房子时,有个村民找到我问我的户头卖不卖,当时我家里穷,孩子父亲过世多年,自己身体也不好,急用钱,就以18万元的价钱卖给他们了。谈好之后,他们叫我去上板桥的一个现场办公室签字盖手印。最后征收款下来后,这家人给了我18万元顶户费。至于给哪家人顶户,我真的不认识,都是村上的,他们直接来找我的。

(3)证人卢某5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花溪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卢某5,补偿费共计94276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我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是买户头的人让我按过一次手印,所以我不清楚这份协议的事情。

我不认识买户头的人,是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到我家里问我是不是有桐木岭的户头,愿不愿意拿出来卖钱,我想都嫁出来多年了,那个户头也没用,不如卖点钱,就以17万元卖了。这个人买了我的户头后,问我要了身份证、户口本去复印,并拿了一张纸说是什么委托书,让我按了手印。2016年过年前,这个人又让我拿着身份证和他一起去花某行政中心旁边的贵阳银行取钱。到银行后,这个人用我的身份证到柜台取了17万元给我,说是我卖户头的钱。我拿着钱就回家了,至于存折上还有没有钱,这人怎么处理这个存折我不清楚。所得钱款用于家庭生活开销。

我的户籍现在花某区黔陶乡,我原来是桐木岭人,后来嫁到黔陶乡时就把户口迁出,并不知道桐木岭的户头为什么可以用来顶户。

(4)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贵州鼓风机厂下岗职工,住鼓风机总厂******。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袁某1,补偿费共计94276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资料上的名字系本人所签,但房子不是我家的,是我给桐木岭民马利顶户的。我原来是桐木岭人,后来去小河上班,于1987年左右把户口迁出,听说以前户口迁出的也可以回来顶户。

2015年底,我弟弟袁大刚说桐木岭在征收,很多人都在买卖户头,喊我把身份证、户口本拿到村里面来,看哪家需要的话把户头卖给人家。后来,我的户头卖给桐木岭的马利,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谈好的户头钱是22万元。谈好之后,我就去上板桥办公室给马利家房子签协议办手续等。所得22万户头钱用于装修房子、买东西等。

(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民,住桐木岭村××号。就出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朱某,补偿费共计930590.87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子,不是我自家的房子,是我们村王某6家的。王某6找我说他家房子被征收,户头不够,拿我的户头去顶些面积,并和我说好给20万户头费,我记得征收补偿款下来后,王某6给我留了20万元在我的账户上。

我的户头上总共补偿93万多元。征收补偿款下来后,存折在王某6那里,他打电话叫我到区政府旁的贵阳银行,我去把征收补偿款取了73万出来,剩下将近20万留作户头费。

(6)书证:

①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摸底编号为A66)、“房屋分割协议”,证实所有权人王凤英位于花溪区的房屋经摸底、复核,确定框架面积919.97m²、砖混面积456.11m²、砖木面积321.93m²,合计1698.01m²;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摸底单位、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桐木岭委会、清溪社区服务中心均签字、签章确认,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王某18英与“家庭成某1”袁某1(表姐)、卢某5(堂姐)、朱某(外侄女)、王明艳(姐妹)、王某11琼(姐妹)、卢某4(表哥)就该1698.01m²的房屋进行分割,王某18英占框架结构240m²;袁某1占框架结构240m²;卢某5占框架结构240m²;朱某占框架结构199.97m²、占砖混结构10.03m²;王明艳占砖混结构240m²;王某11琼占砖混结构176.08m²、占砖木结构63.92m²;卢某4占砖木结构258.01m²。

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18英)、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凤英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额541698.82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1484466.82元。后获取补偿款。

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袁某1)、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袁某1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4276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11琼)、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兴琼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176.08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421183.36元;砖木结构63.92m²,按评估价1345元/m²的30%计价补偿111764.12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28627.4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卢某5)、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卢某5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4276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朱某)、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朱某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199.97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539159.11元;砖混房屋40.03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95751.76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30590.87元。后获取补偿款。

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明艳)、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明艳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卢某4)、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卢某4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木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345元/m²上浮30%后补偿419640元;未确权面积18.01m²(砖木),补助20891.6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736211.60元。后获取补偿款。

3、吴某4

(1)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吴某4,补偿费共计568196.4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屋,这是我家房子,资料显示我占267.56平方米,但是实际我的这个房子面积总计有1467.56平方米,因为面积太大超出补偿范围,我就找了五个人顶户。

我家房子总共将近1500平方米,其中1995年时修的老房子有120多平方米,办有临时施工许可证;2003年,在老房子旁边修了一层厢房,大约160多平方米;2007年,在老房子、厢房上分别加了一层;2012年,在老房子旁边又加修了300平方米左右;2013年,又在厢房旁边加修了90平方米左右。反正都是隔段时间零零碎碎的加修,最后这些房子都被思杨路征收了。

就“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一份,房屋所有权人:吴某4,现场复核面积:1467.56平方米”,其中01-02砖混S=294.04平方米的位置实际上就是老房子的位置,就是有个“凸”字型示意图这一部分,办证的时候办到证是90平方米,实际修有120平方米左右,最后征收的时候测量下来两层总共294.04平方米,那么第一层就是老房子的位置应该是一半,老房子应该是147.02平方米。其他都是老房子之后零零碎碎加修的。

在修房子过程中,2013年左右在厢房旁加修的时候,清溪社区城管查到过。下的单,我记得签了名字。

因为房子在思杨路项目红线范围面积有1467.56平方米,我一个人按照补偿协议只能有240平方米可以享受国家补偿,超出部分要想获得补偿就必须找人顶户。于是,我就在村里找了罗某3、陈某2、吴某1王某19及我父亲吴某23五人顶户。

房子补偿款是分别打进五个顶户人和我的个人账户,我联系罗某3等五人到花溪区政府对面的贵阳银行集合,然后每个人扣除自己的顶户钱,剩下的全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我的个人账户,大概有370多万,以银行流水为准。

给顶户的人钱款是按照事先谈好的价格,分别给罗某323万元、陈某223万元、吴某1523万元、吴某9国20万,至于王某19谈的时候他主动要25万,所以给他25万元顶户费。罗某3是一个表妹的姑妈,陈某2是桐木岭民,认识而已,吴某15是我堂叔的女儿,一个寨子上同姓的关系较好的朋友,王某19是村里面的,没什么关系。

另外,我拿了20万元通过五组村民吴瑞斌给了我们村长黄某1。当时我家这个房子被征收的时候,征收公司先和我们谈,问我们有户头就去找户头,没有户头的就按1650元每平方米赔偿,最后我去把户头找好了,就是刚才提到的那几个户头。我和征收公司谈好、签了协议之后,征收公司喊我回家等。等了一个多星期,我就去问征收公司征收款多久下来,征收公司的喊我先等着。又过了一段时间,吴某9斌来我家问补偿款下来没有,我说没有,他就说去帮我问下,因为我和吴某9斌关系好,我就说请他去问下。第二天,吴某9斌给我回话,说村里面黄某1要20万元才给我家确权,我问有什么办法,不给他们钱他们就不确权,我被迫答应了。等征收款下来后,顶户的扣除顶户费后,全部钱转给了我。之后,我到贵阳银行激活银行存折,转了100多万到邮政储蓄银行,因为有亲戚朋友喊我帮他们拉存款。吴某9斌知道征收款下来,就打电话给我,在电话里叫我兑现承诺,意思就是给黄某120万元,我就从银行提取20万元现金,总共2捆,每捆10万元,全部是百元面值,我用一个红口袋装起,拿到桐木岭贵州省委党校小门(以前有个邮政所的那里),交给了吴某9斌,吴某9斌接过钱后就走了。之后吴某9斌把钱给黄某1没有,我没有细问,这个事情整个过程都没见过黄某1,都是吴某9斌在中间操作。我作为一个老百姓,黄某1在村里就算是当官的,是我们父母官,平时都怕他,他要我就给,我不给怕他们不给我家房子确权,到时候得不到赔偿。

(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号。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陈某2,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我家没有房子被征收,是桐木岭村民吴某4找我买的户头来顶户的,他拿去顶自家房子还是别人家的我不清楚。我户头上总共补偿869760元,给了我23万元户头费,是房屋征收款打到我账户后,吴某4和我一起去贵阳银行,他从我账户上转走60多万元后,将存折拿给我,存折上剩下的钱就是我卖户头的钱。

就出示的“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陈某2,帐号14×××86,交易日期20160129,贷方发生额869760”,这时我名下的银行账户,这笔钱就是我顶户时打到我户头上的钱,支取631760元是转给吴某4的,剩下的238000元是他付给我的户头费。

(3)证人卢某6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王某19是我母亲,1937年出生,年纪大了行动不便,有什么事情你们问我,我都知道。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王某19,补偿费共计920059.47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屋,这不是我家的房子,是我拿我母亲王某19的户头给别人顶户。

当时,我在医院照顾我老婆罗世飞(2016年因癌症去世),我们寨上一个村民打电话给我说买我家户头,当时老婆住院急需用钱,我就说那我母亲的户头卖给他,这村民给我说一个户头25万元,我没说高了或者低了,只想尽快找点钱把老婆医好,所以答应了没想允不允许顶户。25万元都用于治病了。

(4)证人罗某3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罗某3,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子,这不是我家的房子,是我给我儿媳的表哥吴某4家顶户。

2015年底的时候,当时吴某4的房子被思杨路占到了,他来找我说把我的户头现拿给他用着,由于我家房子没被征收,我户头没用,就想拿给他家先用着,因为以后的政策谁也说不清楚,当时说好的是拿22万元户头费给我,之后我就给他顶了一户,我户头上总共补偿了将近87万元,转了60多万给吴某4,剩下的22万元算是给我的户头费。

(5)书证:

①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摸底编号为B35)、“房屋分割协议”,证实所有权人吴某4位于花溪区的房屋经摸底、复核,确定框架面积405.35m²、砖混面积1062.21m²,合计1467.56m²;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摸底单位、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桐木岭委会、清溪社区服务中心均签字、签章确认,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吴某4与“家庭成某1”吴某9国(父子)、罗某3(姑侄)、陈某2(表姐弟)、吴某15(叔侄)、王某19(姑侄)就该1467.56m²的房屋进行分割,吴某4占砖混结构267.56m²;吴某9国占砖混结构240m²;罗某3占砖混结构240m²;陈某2占砖混结构240m²;吴某15占框架结构240m²;王某19占框架结构165.35m²、占砖混结构74.65m²。

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吴某4)、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吴某4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原砖混房屋建筑面积267.56m²,经确权合法建筑面积240m²,未确权面积27.56m²。就砖混结构6.48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15500.16元。。住房安置于南溪苑安置点11752m²、115m²。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367785.60元、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13676.60元;未确权房屋(砖混)27.56m²,补助45556.68元。临时货币安置费155.52元、、住房临时安置费3384576元;搬迁费51.84元、产权调换住房搬迁费3736.32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6480元。以上共计568196.4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吴某9国)、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吴瑞国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罗某3)、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罗某3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陈某2)、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陈某2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吴某15)、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吴蓉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4276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19)、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国兴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165.35m²,按评估价2074元/m²上浮30%后补偿445816.67元;砖混房屋74.65m²,按评估价1840元/m²上浮30%后补偿178562.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20059.47元。后获取补偿款。

(三)吴某5、吴某6(1982年生)、吴某2、周某9四户的证据

1、证人吴某5的证言,证实本人住花溪区。我家有栋房子被思杨路项目征收了。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分别为:吴某5、吴某16、吴某1吴某9、韦某3、许某”,这是我家房子被征收的资料,吴某5是我本人、吴某16是我亲兄弟、吴某17是我女儿、吴某9是我女儿、韦某3是我外甥、许某是我一个亲戚的女儿,我分别拿了10万元给韦某3、许某,当时他们都要买车,想想和我是亲的,就算不用他们户头,拿点钱给他们也是应该的。

就“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房屋所有权人:吴某5,现场复核房屋面积合计1145.81平方米”,这是我家被征收房子的现场示意图。房子是2011年修建的,修建过程中没有城管来查过;修好之后,贵筑社区的工作人员来问过,当时我都已经搬进去住了,他们也没有管。

2、书证:涉及吴某5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02),吴某5户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145.81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吴某16(兄弟)、吴某17(父女)、吴某9(父女)、韦某3(妹夫)、许某(叔侄)。

3、证人吴某6(1982年生)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民,住桐木岭村××组。在思杨路延伸段项目,我家有1000多平方米房屋被征收,获得房屋征收款300多万元,是按6个户头征收的,分别是我、母亲杨某3、姑姑韦某4、叔叔陈某4、表妹王某20、姨娘吴某10香,分别给了韦某424万左右、陈某420多万、王某2019万多、吴某10香20万户头费。我家的房子大部分是以前修的老房子,2010年加修了一层,在加层时没有被城管处罚过。

就“思杨路延伸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资料”,这套资料是我家被征收的那套房屋,上面是我和韦某4、陈某4、王某20、吴某10香和花某房屋征收局签订的征收协议。

就“贵阳银行记录户名:吴某6、杨某3、韦某4、陈某4、王某20、吴某10香银行流水复印件六份”,这是我家房屋被征收的银行进账记录。征收款到了他们银行账上后,他们扣下户头钱,其余的房屋征收款再转给我。

4、书证:涉及吴某6(1982年出生)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33),吴某6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362.52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452.82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123.47平方米,共计1938.81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杨某3(母子)、韦某4(姑侄)、陈某4(叔侄)、王某20(表兄妹)、吴某10香(姨侄)。

5、证人吴某7的证言,证实本人住桐木岭村××组。我家没有房屋被花某区的项目征收过,不过之前帮我们村的吴某2顶户确权过。

2016年,我们村吴某2找到我并让我拿户头给他用,先给我1万元,征收款下来后再拿15万元给我,我答应了。之后,吴某2用我的名字去办理征收确权,具体他是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征收款下来后,我和吴某2一起去的银行,他拿了15万元给我,剩下的钱都是他拿走了。

就“花某区思杨路延伸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吴某7、龙某3、杨某4、罗某6”,其中吴某7那份资料是我帮吴某2顶户的那套房子,其他人的情况我不知道,应该是吴某2找的其他顶户的。

就“贵阳银行、户名:吴某7银行流水记录一份”,这时我帮吴某2顶户、打到我户头上的征收款,是107万多元,他给我15万后,就把剩余的钱拿走了。

6、书证:涉及吴某7户2015年12月20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补侦卷四P79);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30),吴某7户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67.51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424.53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面积6.1平方米,共计498.14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龙某3(表姐弟)、杨某4(表兄妹)、罗某6(叔侄)。

7、证人周某9的证言,证实本人住桐木岭村××号。我父亲周某24名下有200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2015年底被花某区思杨路项目征收,是以我的名字还有其他亲戚的名字征收补偿的。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分别为:周某9、周某1周某16、张某5、吴某10芳、徐某2、周某17、周某18、周某1王某21,补偿费用分别为:1740761.50元、147854.40元、913920元、869760元、869760元、992544元、992544元、992544元、894698.32元、491849.28元”,这套资料就是我父亲名下的房子被思杨路征收的资料,最后是以我们名字补偿的。

周某15是我亲弟,最后房屋征收款全部都拿他了,我只是得了20万元户头费;周某16是我一个家族中的小辈,我们给他买的户头,户头费20万元;张某5是我们村里面的一个亲戚,1987年嫁到山西,后来在我们村四组住,我们给了她20万元的户头费;吴某10芳是我们村下板桥的,是我表妹,给了20万元户头费;徐某2是我们村民,是我们家族中的长辈,给了20万元户头费;周某17是我小姑妈,给了20万元户头费;周某18是我大姑妈,给了她20万元户头费;周敏是大寨村村民,是我堂妹,给了她20万;王某21是我女儿,她得了20万元户头费。

这栋房子是1980年分产到户时就修的,之后又陆陆续续修了一些,比如在2010、2011、2012年陆续改造猪圈、牛圈、烤酒的酒坊、厂房等等;最晚修的是在2013年,大约修了五六百个平方米。修建过程中,城管及相关部门没有人来查过。

8、书证:涉及周某9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41),周某9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1041.98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113.01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140.73平方米,共计2295.72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周某15(姐弟)、周某16(表姐弟)、张某5(表姨侄)、吴某10芳(表姨侄)、徐某2(表姨侄)、周某17(姨侄)、周某18(姨侄)、周某19(表姐妹)、王雲(母女)。

(四)周某10、张绍英、吴某8、任某2、甘某、吴某9明六户的证据

1、书证:涉及周某10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66),周某10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222.97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507.47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322.14平方米,共计1052.58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杨洪英(表姐妹)、田某1(表姨侄)、周某18(姨侄)、代永平(母女)。

2、书证:涉及张绍英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A67),张绍英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345.7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95.82平方米,共计1141.52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吴某18(表姑侄)、吴某19(表姑侄)、田某2(表姐妹)、田某3(表姐弟)、王秀英(表姐妹)。

3、书证:涉及吴某8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A59),吴某8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654.43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854.48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419.7平方米,共计2928.61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李某3(祖孙)、卢某9(表哥)、周某20(姨侄)、吴某20(舅侄)、陈某5(堂姐)、田某4(表姐)、黄某6(表哥)、张某6(表妹)、任某3(表叔)、胡某1(表姐)、胡某2(表兄妹)、王秀英(姑侄)。

4、书证:涉及任某2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44),任某2户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009.61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375.65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面积203.6平方米,共计1588.86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汤某3(姨侄)、王某22(姨侄)、汤某4(母女)、汤某5(祖孙)、汤某6(祖孙)。

5、书证:涉及甘某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59),甘某户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156.83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44.82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面积180.04平方米,共计1381.69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陈绒(祖孙)、韦某5(祖孙)、王某23(姨侄)、陈某6(祖孙)。

6、书证:涉及吴某9明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29),吴某9明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317.01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002.21平方米,共计1319.22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吴某21(父子)、刘元会(姑侄)、陈某7(表兄妹)、王某24(姑侄)、吴某22(父子)。

(五)其他相关证据

1、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本人于2013年6月通过招考到清溪社区党政办工作,2014年调整到社区环境部,2016年8月中旬调到花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环境部工作期间,我主要工作是整理城管软件资料,具体包括卫生、控违、临聘人员工资造表等。在思杨路征收项目工作中,2015年11月底,当时的环境部副部长罗某2安排我制作征收涉及的违法建筑的表格,并提供包括房屋摸底编号、违法建筑下单时间、面积等内容的数据;表格制好交给罗某2,罗某2交给社区分管领导汤某1,汤某1又安排我交到项目指挥部。

表格没有记录违法建筑房主的名字,总共涉及26家。

2、书证:袁某2制作的表格,证实涉及的违法建筑摸底编号、违建面积、下单时间,包括A39、51、59、63、65、66、67;B1、2、8、21、23、25、26、29、30、33、35、41、42、44、47、59、66、70、80。

3、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到清溪社区环境部担任负责人、副部长,负责城管(卫生、违建)工作;2016年3月到经济服务部担任负责人。环境部的具体工作中包括每天巡查,按领导开会要求,对于修成型的违法建筑城管自己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报社区领导,对于一般零星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城管自行拆除。

因为拆除违法建筑而认识王某5、王某8凤。

王某5在2015年3、4月份修建了七八百平方房屋;其带人巡查发现即下达了自拆通知书,当时还不知道是王某5的,就将现场发电机抬回,等违建户来接受调查再说。后来知道是王某5所修房屋时,就通知王某5来接受调查,但她一直没来。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其带刘某菊、分管领导汤某1到现场查看,汤某1安排做拆除方案,但报领导后一直没有动静,询问汤某1说方案拿给刘某菊后又拿回来了。

王某8凤挨着王某5家抢修部分房子,且在她父母原来老房子基础上翻修。其间,王某8凤曾两三次来社区说没有住房,要求不要拆除所修房子;社区去查处、拆除过几次,但人走后,王某8凤继续修建完成。对于抢修部分当时没来得及发现;老房子翻修是她去下的自拆通知书(送达时间2015年5月27日)。

王某5、王某8凤修建的房子都没有手续,也没有被拆除,后被思杨路征收。

在思杨路征收前期,汤某1转告说刘某菊要求把涉及桐木岭违法建筑大面积、不配合拆迁的名单拟出,以交给征收公司卡着不要赔。她就安排资料员袁某2草拟并经领导筛定25户左右(时间应该是2015年1月以来到征收公司进驻思杨路项目之前的违法建筑清单,按照征收公司编号草拟),并派袁某2把名单报给征收公司,后具体由汤某1与征收公司对接。名单涉及的违法建筑后来应该是确权了,有些是找其他村民顶户,少部分是按自己名字获得赔偿,如王某5、王某8凤就是两家人合在一起补偿的。

4、证人汤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担任清溪社区副主任期间,主要分管环境部,包括环境卫生、环保督察、城市管理、项目建设、控违拆违等工作。

就控违拆违工作,清溪社区成立有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社区书记刘某菊和主任周某11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我是小组副组长。具体工作由环境部负责,环境部项目建设主要由部长张某3负责,副部长罗某2负责拆违控违,工作人员袁某2负责日常工作,另外还有临聘的拆违控违队员。队员通过日常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筑,一般现场制止、拆除;如果出现村民抢修起来才发现的,就要做方案报社区主要领导书记和主任,我曾安排环境部向刘某菊、周某11报了若干回,但刘某菊大多都说先摆着等她看看再说,最后都不了了之。

在项目建设征收涉及违法建筑时,按照方案规定,如果被社区或城管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或者拆除通知书,是不予补偿的;实际处理过程中,环境部会拟出清单报社区领导,由领导拍板。

刘某菊曾安排我在项目征收资料上签字,我不同意,即使要签也要通过集体开会讨论决定的形式确定,刘某菊遂安排蒋某来签。蒋某原是花某农工商公司的临聘人员,借到社区给刘某菊当驾驶员,但让蒋某来管环境部的城管工作,我及其他班子成某1有异议。之后涉及到清溪社区项目征收补偿,都是蒋某代表社区签字后加盖社区印章确认。

就清单(抬头“A”、面积、时间、备注;“B”、面积、时间、备注)而言,这是思杨路建设项目征收时,刘某菊叫我就涉及的违法建筑安排环保部统计的,我安排罗某2、罗某2又安排袁某2制作,经由刘某菊过目,交由征收公司,确认是被社区下过单的,不予补偿。“A”、“B”是征收公司编的片区代号,分上板桥片区和下板桥片区,面积指违法建筑的面积,时间指对该违法建筑下单时间;当时没有统计违建户姓名。此后,清单上的违法建筑应该都补偿了。

就2016年1月29日下午3:30分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关于在思杨路项目建设中王某11尧、周某21、袁某3等17户房屋征收确权的请示》、《关于思杨路项目被征收房屋第七批需要确权的清册》等资料,当时我参加了,但会议签到册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当时集体讨论王某11尧等17户房屋征收确权,我发表的意见是按规定确权就无意见。对资料中“王某5”的情况,我不认识王某5,但清楚她房子的情况,当时罗某2叫我到桐木岭村××组与刘某菊现场查看,其中就包括王某5的房子,房屋没有手续。

5、黄某1的第三次供述,供称:在思杨路项目启动后,2015年12月份左右,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提供26户违建户名单给我,安排我去做这些违建户的工作,让违建户拿点钱出来,不然就不给确权,我从中选了违建面积相对大的几户,去做工作要他们出些确权好处费。具体经过是:

2015年11月9日,思杨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启动,中旬的一天,刘某菊打电话叫我到思杨路建设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当时就我和她两人,她先问我思杨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的情况,之后她拿出一份26户违建户的名单,叫我去做这些违建户的工作,让他们拿点费用出来做贡献,这个名单是刘某菊让社区城管部罗某2梳理出来的,社区主任周某11、副主任汤某1都知道这个名单,征收公司进场时,刘某菊通过社区其他人员把名单给征收公司,让征收公司不要和名单上的26户违建户谈判签约。刘某菊当时给我说,如果这些违建户不出钱的话就不给确权,叫我抓紧时间去做违建户的工作,我说这个事情不好做,作为村里面的支书,去做这种事情,村民对我意见很大,最好让社区城管去做,她说这个工作还是要由我做,我看推脱不了只好答应。拿到名单后,刘某菊追问过几次;在征收工作接近收尾的时候,刘某菊又打电话给我,还把我叫到征收现场办公室骂了一顿,要求我赶快,至于收取金额,刘某菊说最好30至40万元,并尽快把钱拿到。迫于她的压力,我从26户违建户中选了3户违建面积较大的去做,分别叫王某6、吴某4、吴某5,另外还有一户叫王某5,是通过王某5的朋友母鸡(绰号)主动来找我的,其余违建户我没有去做过工作要好处费,刘某菊问时,我骗她说去做过工作的,但村民不愿意给钱。

我记得是2015年12月,我到王某6家去做工作,同时叫清溪社区临聘人员、桐木岭村民吴某9斌去做吴某4、吴某5两户的工作,吴某9斌说他和吴某5是邻居,不方便去。最后,王某6、吴某5两户的工作是我去做的,吴某4户的工作是吴某9斌做的。我给王某6说他家房子修建的时候被城管查处过,现在要出点钱给社区,不然的话就得不到确权,他问要出多少钱,我说要出一个户头的钱,至少20万,王某6当时就答应了。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我记得是2016年4月左右,王某6给我打电话约在机械厂路口(985加油站周边),王某6的儿子王东开车送他来到,并上到我车上,从衣服口袋拿出5万元钱(百元面值,共有5叠)给我,我说之前讲好的是20万,现在只拿5万给社区领导交不了差,他说剩下的15万过几天取好以后再拿给我;过了两三天,王某6问到我在村委会后,他儿子王东开车到桐木岭委会门口的停车场给了我15万元,这15万是用银行的袋子装的,我收下后到我车里点了一下就放在车上了。

对于吴某5,我开车到田园南路板桥驿站对面电话叫他过了的,也是给他说要出20万的确权好处费给社区,他的房子才能得到确权,吴某5说要回家商量。两三天后,我打电话问吴某5商量好没有,吴某5说只出10万,我就给刘某菊汇报这个事,刘某菊也同意的;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我打电话问吴某5补偿款得没有,把之前的事落实了,他说得了,但最近有点忙,缓一下,但一直都没有把钱给我,后来我给刘某菊汇报说吴某5家钱没有要到,她说要不到就算了,以后吴某5找到办事的时候,不要给他办,其他违建户没有出钱为社区做贡献的来找办事也不给他们办。

王某5户是通过她朋友母鸡主动找我的,让我帮忙为王某5家房屋确权,我说要出30万好处费给社区做贡献,才能确权。母鸡说太高了要考虑,后来通过几次沟通,母鸡答应给20万。补偿款下来后,实际只给了15万,母鸡说有5万他拿去打点社区的人了,具体打点谁没有说。2016年4月份左右,母鸡打电话叫我去拿钱,由于没空我就叫任某1和母鸡对接,在花溪榕筑小区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门口,母鸡把15万元钱拿给任某1。当天下午,我记得接小孩放学到家后,任某1把钱送到我家来,装钱的是银行的袋子,我点了一下,是百元面值的,共15万元,并给刘某菊打电话汇报,她说15万元也将就了。

让吴某4出确权好处费的工作是我让吴某9斌去做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后来,吴某9斌给我20万,说是吴某4户给的确权好处费。我记得是2016年4月份,吴某9斌给我打电话说吴某4户的确权好处费拿到了,并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村委会后,他就开车到村委会附近一家卖奇石的空地上,我的车也停在那里,他从车上把钱拿出来,用黑色塑料袋装的,里面有一层报纸包着,我看了一下,钱是银行按10万元一捆捆好的,有2捆,确定是20万后,我就放在我车上,并打电话给刘某菊汇报,她简单说知道了。

王某6、吴某4、王某5三户拿的钱共55万元,这三家的钱都拿到后,我给刘某菊讲过多次让她把钱拿走,她说没有地方放,先放在我这里,需要的时候再来安排。2017年春节前,我还跟她提过,她还是说先放我这里等以后安排,这笔钱我一直没有存银行。我不清楚王某6、吴某4、王某5这三户房子修建的情况,因为这三家是城管提供的20户暂时不给确权的名单中的三户,之后这三户找到我帮疏通城管关系才给我的钱,我只负责帮他们打点关系,最后这三户的房屋都得到了确权,打点关系后就征收了,他们得到多少钱我不知道。

6、被告人刘某菊的第二次供述,供称:大约在2015年底,在思杨路建设项目征收过程中,红线范围内涉及到很大栋的房子。一天开会时,社区城管部的部长罗某2拿了个有20多户违法建筑的名单给我,都是城管查到并下过自拆通知单的,当时黄某1也在并拿到了这个名单,我叫他去核实是不是外地人,如果是就报区里面强拆,是村民修的就算了,当时我喊黄某1去核实还有一个情况是怕城管下的单有瑕疵,意思就是下单的面积可能比实际面积大。

之后一天,黄某1告诉我这些房子不是外地人修的,基本都是本地人所修,房子面积比较大,社区城管查到过,并说有些村民愿意拿出一些钱给社区做贡献,希望确权时能通过;我说这些事情要处理好,如果他们愿意拿点钱出来给社区做贡献,有点违法建筑就给他们确权了,具体黄某1去操作和村民沟通。

后来这些村民的房子都被思杨路项目征收了。大约在2016年初的一天,黄某1告诉我找了几家村民,有些人同意拿出钱来,答应了但是联系不到收不到钱,我说收不到就算了。黄某1又说另外几家愿意拿出点钱来,他已经总共收了四五十万元钱;我说先放在他那里,以后再说。之后,由于桐木岭一直很不平静,社区的违法建筑也被区政府批评,这个钱一直不敢拿出来,有段时间我还想叫黄某1退还村民,但是他应该一直没有退。黄某1提到过找四五家村民要钱,但这几家的名字我记不清了,有个好像叫马丽。其实,我们也不是直接叫村民拿钱出来,是和他们商量,因为房子都被下过单,面积也比较大,都没有办手续(花某从2003年以来就停办农房手续了),另外按我当时的真实想法,我们社区干部都很辛苦,工作条件比较差,如果村民愿意拿出钱来,我们可以给班子成某1、社区干部发一点,给社区买点电脑、办公用品之类以改善办公条件,甚至想购买两个几万块钱的控违车,以后好开展防违控违工作。这四五十万,黄某1没有给我,也没有给社区。

7、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本人从2014年4月起通过选举担任桐木岭村委委员,负责村里的计生工作。

就思杨路××工程(××)房屋征收现场勘查表(房屋所有权人王某5),上面村委会签字栏“情况属实王某72015.12.25”的字是我签的。王某5是**的村民,她的姊妹叫王某8凤。王某5外嫁离婚后回来修建住房,房屋位于思杨路征收范围内,小地名“背后山”,修的有两层有三层的,面积大概千把个平方。房子是她和王某8凤家修的;以前是她父亲修的有一点,后来又加修的。2006年以后,所有房子都办不到手续。

就内容为“兹有王某5系我桐木岭村××组村民,其在我村一组拥有房屋,确权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未确权面积6.41平方米,修建于2008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建房证明”,是我经办的,其实这是王某5找人顶户之后分到她户头上的房子。村委会没有权力认定村民房子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证明上出现“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字样,是为了在期限内完成征收、通过审核,征收公司就带着统一的模版要求我们签字盖章。

就申请人为王某5的“花溪区农村土地房屋预登记会签表”,是我经办的,村委会一栏“情况属实王某72015.12.25”是我签的。表上登记事项不完全属实,因为王某5找人顶户后,分到她户头上的房子申请确权,按照征收公司提供的模版我们允许她确权,给她家签字盖章。

就房屋所有权人王某5、参与分割家庭成某王某8凤、周某14、周某7、周某8、周某22、徐某1、彭某的“房屋分割协议”,我作为见证人签字,实际是王某5家买来的户头,她用这些人的户头顶户,然后按征收公司的要求搞分割协议,把面积分割到顶户人的头上,分割成某1都事先全部签好字,征收公司拿到村委会找我补签,我作为见证人按照征收公司要求和支书兼主任黄某1安排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的人除了王某5、王某8凤以外,其他的都不认识,我只是通过看资料,看户籍在桐木岭或者曾经在桐木岭后因出嫁、读书等原因迁出,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我们就认可是本村村民,可以参与顶户。其实我们都是根据社区要求来的,社区说可以我们就去做。

以上类似情况很多,我们证实不了是不是违法建筑,只证实顶户村民是村民就行了,然后按征收公司提供的统一模版,没有认真审核就签字盖章。村民农房哪家会只有240平方米,都要找人来顶户。其实社区默认,我们才给村民签字盖章。我是受黄某1安排签字。

8、书证:清溪社区服务中心2016年1月28日“关于思杨路项目建设中王某11尧、周某21、袁某3等17户房屋征收确权的请示”及清册、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2016年1月29日花清溪党纪[2016]6号“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签到册,证实清溪社区服务中心就王某11尧、周某21、袁某3等17大户(含83个小户)房屋征收确权事宜,认为符合确权条件,可以进行确权,提交社区党政联席会讨论;2016年1月29日下午,刘某菊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思杨路项目被征收房屋第七批确权事宜。会议议定:根据社区服务中心及桐木岭委会意见,经参会同志讨论研究,一致同意对王某11尧等83户房屋进行确权申报,刘某菊同意确权,并让人转告黄某1,后黄某1在签到册补签字;其中包括张绍英(张绍英、韦某1、吴某19、田某2、田某3、王秀英)、王某18英(王某18英、卢某4、王明艳、朱某、卢某5、王某11琼、袁某1)、吴某8(吴某8、李某3、卢某9、周某20、吴某20、陈某5、田某4、黄某6、张某6、任某3、胡某1、胡某2、王秀英)、任某2(任某2、汤某3、王某22、汤某4、汤某5、汤某6)、王某5(王某5、王某8凤、周某14、周某7、周某8、周某5、徐某1、彭某)、吴某4(吴某4、吴某9国、罗某3、陈某2、吴某1王某19)。

9、书证:自拆通知书及巡查记录表,证实2015年5月27日,清溪社区服务中心罗某2、周某23等人对王某8凤违法建筑下达自拆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2015年4月26日、11月12日,对王某5违法建筑进行巡查,下达自拆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2014年3月3日、2015年9月24日、11月16日,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方某、罗某2、周某23等人对王某6违法建筑进行巡查,下达自拆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

10、书证:土地使用审批查询结果(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花某区分局)、建设规划查询结果(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花某分局)、产权登记查询结果(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实王某5、王某8凤、吴某4、王某6未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规划许可、产权登记。

11、书证:思杨路延伸段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示表,证实2015年11月16日,贵州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花溪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住宅用途房地产进行评估,框架结构2074元/㎡、砖混结构1840元/㎡、砖木结构1345元/㎡(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以上事实的依据。

六、到案情况、追赃情况

2017年3月,XXX贵阳市花溪区纪委在办理花溪区清溪社区原党委委员、原桐木岭支部书记黄某1违纪案中,发现清溪社区原党委书记刘某菊与黄某1伙同他人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向桐木岭民收取“确权好处费”违规确权、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线索。2017年3月15日,区纪委对刘某菊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3月21日,区纪委决定对刘某菊采取“两规”调查措施,期间刘某菊交代了与黄某1伙同他人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向桐木岭民收取“确权好处费”,违规确权、收受他人贿赂等违纪违法事实。2017年4月12日,区纪委将刘某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

2017年4月25日,公诉机关决定对刘某菊贪污涉案款2050000元予以扣押,先行扣押200000元(已于2017年4月27日缴存在花某检察院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XXX贵阳市花某区纪委2018年12月26日“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XXX贵阳市花溪区纪委在办理花溪区清溪社区原党委委员、原桐木岭支部书记黄某1违纪案中,发现清溪社区原党委书记刘某菊与黄某1伙同他人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向桐木岭民收取“确权好处费”违规确权、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线索。2017年3月15日,区纪委对刘某菊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3月21日,区纪委决定对刘某菊采取“两规”调查措施,期间刘某菊交代了与黄某1伙同他人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向桐木岭民收取“确权好处费”违规确权、收受他人贿赂等违纪违法事实。2017年4月12日,区纪委将刘某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

2、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花检反渎扣决字[2017]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020473770)”,证实花某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决定对刘某菊涉案款2050000元予以扣押,先行扣押200000元(已于2017年4月27日缴存在花某检察院账户)。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以上事实的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菊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涉及的六户即周某10、张绍英、吴某8、任某2、甘某、吴某9明户,仅提供有该六户征收资料,未提供相关违法建筑户、顶户人员的证言,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造成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损失的情况。涉及的四户即吴某5、吴某6(1982年生)、吴某7、周某9户,虽提供有相关人员证言及部分征收资料,但就涉及指控提供的证据亦不确实、充分:首先,吴某7亦系顶户人员,没有违法建筑户的证言;其次,吴某5户的证言不足以表明有顶户情况,也缺少相关顶户人员的证言;第三,吴某6户、周某9户缺乏相关顶户人员证言等证据。综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之规定,以上就指控刘某菊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涉及该十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就被告人刘某菊及其辩护人关于贪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黄某1的供述及违法建筑户吴某1、陈某1、王某1、龙某1、王某3、黄某2的证言,均证实刘某菊参与到抢建违法建筑,扣除相关费用后,与黄某1、相关违建户平分征收补偿款的事实,虽然相关违建户未明确当时协调社区、城管关系的人员是谁,但在黄某1提出社区有人照应之后,即决定抢修违法建筑套取征收补偿款,黄某1的数次供述也反映了房屋征收确权过程中村委会确认征收资料、社区联席会议确权审查的客观、真实情况,应予采信。其次,因涉嫌犯罪,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后,刘某菊的自书供述及被讯问的笔录均先后交代了伙同黄某1、相关违建户抢修违法建筑,扣除相关费用后,与黄某1、相关违建户平分征收补偿款的事实。第三,分取征收补偿款后,刘某菊将钱款拿回家中,有其丈夫詹某的证言予以作证,且就相关款项使用情况,刘某菊、詹某也进行了相互印证。第四,在黄某1的供述中,并未提及送予刘某菊房产的情况,仅限于交付现金给刘某菊。第五,在对被征收房屋确权过程中,尤其在黄某1安排村委会相关委员确认审查资料以及黄某1、刘某菊在社区党政联席会议对抢建的违法建筑表态予以确权的过程,足以说明二人对于抢修的违法建筑处于明知状态,且利用确权的职务便利,采取先行抢建违法建筑、后续隐瞒真相予以确权的手段,骗取了国家征收补偿款。第六,庭审中,刘某菊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否认,没有合理、合法的事实及理由,故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系自愿交代。第七,辩护人所提供的房产材料均系复印件,也未申请相关人员到庭作证,不能证实该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要证明的内容。第八,刘某菊的供述、詹某的证言也印证了刘某菊数次往家拿回钱款,每次几十万以及2016年使用大笔资金在广州科学城为女儿购买住房一套的情况,余款借给别人,即刘某菊对于分赃后钱款使用情况的说明。综合以上八点,足以说明刘某菊收受黄某1给与的205万元钱款并非受贿,而是在刘某菊、黄某1以先行抢建违法建筑、后续隐瞒真相予以确权的手段,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后分取的赃款。综上,对于被告人刘某菊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就被告人刘某菊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刘某菊先于行贿人员王某4、罗某2就受贿的事实进行了交代,此后经侦查机关对王某4、罗某2进行询问,二人证言均予以印证,刘某菊对于收受罗某25万元现金的事实未提供合理、合法的理由,故不予采信。

就被告人刘某菊及其辩护人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结合相关袁某2、罗某2、汤某1、黄某1的证言及相关违法建筑户的名单,均证实在思杨路延伸段项目中,其对于涉及的违法建筑户情况应系明知,后为了违法建筑户交付所谓的“确权好处费”,而在其主持的清溪社区党政联席会议上没有正确履行及放弃履行职权,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对相关村民的房屋进行确权,且要求将确权意见由他人转告黄某1(此后,黄某1在会议签到册上签字确认),故刘某菊作为会议主持人、主要领导,在明知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系负有责任的人员;此后相关违法建筑因为得以确权而获得相应征收补偿款。综上,对于刘某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在清溪社区实施的相关项目中,与清溪社区原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黄某1共谋,利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确权的职务便利,伙同村民采取先行抢建违法建筑、后续隐瞒真相予以确权的手段,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11696003.63元(在涉及吴某1户、陈某1户、王某1户、龙某1户的贪污中实际分取现金20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清溪社区××路××段项目中,被告人刘某菊明知涉及违法建筑农户的情况,为了确权好处费,在其主持的清溪社区党政联席会议上没有正确履行、放弃履行职权,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对相关村民的房屋进行确权,造成国家征收补偿款损失15020147.82元,其作为负有责任的人员,行为亦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徇私舞弊,情节特别严重,且在与黄某1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二人地位、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另,被告人刘某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4、罗某2的钱款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也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巨大。故对被告人刘某菊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为二十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至2037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某菊贪污违法所得205万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俱领(已查扣二十万元,暂存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三、对被告人刘某菊受贿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伍威

审判员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邓小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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