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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2022)沪03刑初67号
来源: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12-05   阅读: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015-2023)之九: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沪03刑初67号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周某某入职Z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Z公司持有的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数据包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违反与Z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IP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Z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相同。经审计,Z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128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Z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类型新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即被抓获归案。权利人对于涉案商业秘密也尚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也就是说没有实际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因此,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单纯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民界限如何判断。二是没有实际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情节严重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中,法院以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的非法目的,并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以此作为刑民界分标准;同时,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破解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审理此类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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