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护航民企发展典型案例》刑事篇之二:陈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与郝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典型案例
2021年09月29日
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基本案情
台州市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一家工业模具制造企业,陈某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邯郸市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一家器材生产企业,郝某某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2020年5月,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市场防护物资紧缺,B公司委派郝某某外出采购口罩生产模具。郝某某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商谈买卖熔喷布模具事宜,为谋求交易机会,陈某某承诺事后给与郝某某10万元“好处费”,双方遂签订模具购买合同。模具运至B公司,经调试未能生产符合标准的口罩,在此情况下,郝某某催促B公司财务支付陈某某设备款96万元,收到设备款后,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将所谓的10万元“好处费”转至郝某某指定账户。后经多次调试并更换配件,A公司销售的模具未能生产符合标准的口罩。
案发后,陈某某、郝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办理过程中,郝某某主动将其违法所得10万元退缴至办案机关,并向B公司监事会说明情况、承认错误,取得B公司谅解。陈某某亲属代为向B公司赔偿了损失,B公司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因A公司销售的模具多次调试无果,未能生产符合标准的口罩,B公司要求A公司退付货款。商谈期间,陈某某、郝某某拖延解决问题,二人间商业贿赂行为随之败露,B公司报案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郝某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及B公司意见。庭审中,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为A公司牟利,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未采纳其辩护意见。2021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郝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将其退缴赃款十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后,陈某某、郝某某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陈某某、郝某某之行为对平等、公平、诚信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与国家倡导的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相悖。如今,陈某某、郝某某均已对其行为付出代价,但本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惩治犯罪的意义仍值得我们关注。
庭审中,陈某某辩护人提出A公司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焦点之一是单位犯罪认定问题。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应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牟取利益。具体到本案,应着重审查陈某某的行为是否体现A公司意志,A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是否因此获利。本案中,A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仅有陈某某一名股东,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有效监事,公司的意思表示由陈某某支配,且无有效约束。财产方面,虽然陈某某以A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让B公司将货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并用其个人账户向郝某某行贿,可见A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且A公司也未因此获利。根据上述客观事实,法院未采纳辩护人意见。
本案依法惩治贿赂双方,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对民营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警示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疫情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责任和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