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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利超过30万元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
来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1-10   阅读: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之一:陈某、孔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9日

基本案情

某核酸技术公司是一家研制RNA药物的科技企业,在核酸制药过程中自主研发了高通量筛选QC标准(下称QC标准),该QC标准在生物筛选中起到实质性的控制作用。陈某原系该核酸技术公司员工,担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与公司订有保密协议。陈某在任职期间,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该核酸技术公司的设备并使用QC标准,协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完成某药物研发的高通量筛选,并向该公司披露了QC标准,获利超过30万元。某核酸技术公司发现陈某上述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1月8日,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孔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结果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QC标准系某核酸技术公司研发取得,且公司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开展员工保密培训等一系列保密措施。该核酸技术公司利用QC标准对外提供高通量筛选等技术实验服务,能够反映该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案涉QC标准在生物筛选部分起到了核心作用。陈某违背某核酸技术公司意愿,与其他公司在相关业务中擅自使用该技术并约定了价款,印证了该技术本身的商业价值。经鉴定,QC标准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孔某明知陈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帮助陈某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5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小核酸制药的生物筛选工作。判处孔某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也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南通法院始终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依法维权,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本案通过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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