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128号
2024年12月16日
案件概述
自诉人谢兴明以被告人费旺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费旺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此自诉人谢兴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费旺乐的控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谢兴明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谢兴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张学斌
审判员刘小兵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