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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刑初第22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732刑初第2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检部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1到赶集回家途中,路过被害人谢某家门口,欲找其丈夫范某。被告人进入被害人谢某家的大厅后,谢某招呼其喝茶、聊天,当被告人发现谢某独自一人在家,其丈夫外出打工时,便心生歹意,即提出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的拒绝。被告人便用手强行揽住被害人的手臂,另一只手强行伸进被害人上衣里面摸被害人的胸部。被告人担心有人会突然闯进来,便把大门关住,而后,强行拉、抱被害人进入卧室,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裤子,并用手摸、抠被害人的阴道,后又脱掉自己的裤子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被告人未能得逞,只好穿起裤子后逃离现场。当日15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且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领条及谅解书,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久明

人民陪审员钟淳元

人民陪审员李赞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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