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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22刑初347号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08   阅读: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347号

2024年12月12日

案件概述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礼友、检察官助理吴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23年12月30日晚,组织施某、丁某、姜某、疏礼羊、汪某等人在枞阳县××镇××村××组家中利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七万余元,王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王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交易明细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汪某、王某、施某、丁某、姜某、疏礼羊、疏月梅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接民警电话后于2024年7月25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8月1日,王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该款由枞阳县公安局扣押在案。本案审理期间,王某退出余下违法所得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枞阳县公安局与本院分别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红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王婷婷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八条第二款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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