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348号
2024年12月12日
案件概述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璋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礼友、检察官助理吴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璋驾驶皖117××**号变形拖拉机在G237国道(枞阳县会宫镇毕山村“沙子园庄”境内)与吴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吴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8月29日,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汪某璋负事故全部责任。2024年7月26日,汪云璋与被害人吴某1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汪某璋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2万元,被害人吴某1亲属出具谅解书对汪某璋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基本信息、安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行驶证、拖拉机数据资料,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聘请书、安徽宜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送达回执,证人吴某2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汪某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汪某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某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汪某璋案发后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汪某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汪某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汪某璋通过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对汪某璋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红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王婷婷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