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某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54号
2024年12月11日
被告人年某弟,男,2000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2021年9月23日、2023年10月17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八个月、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控辩方主张
202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年某弟至本市淮上区××栋楼××处,见一辆两轮电瓶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瓶车骑行至该小区地下室内藏匿。后于2024年8月28日凌晨0时,将该车转移,并于当日出售贩卖他人,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买游戏账号和网上充值。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瓶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500元。2024年9月19日,被告人年某弟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后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年某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年某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年某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已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年某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年某弟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年某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年某弟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发还刘某某。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