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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4刑初235号张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08   阅读:

张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04刑初235号

案件概述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二部刑诉[2021]Z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笑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和辩护人齐勇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4月30日在陕西巨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陕AXXXXX6帕萨特混动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650元),2020年6月8日,张某将该车以7万元抵押给谢某某。

2、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4月28日在西安新利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陕AXXXXX奔驰E300L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620元),张某将该车以0首付、分期月供的方式转卖给陈某某,张某共获得赃款2.79万元。

3、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6月10日在西安新利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陕A1X0M6帕萨特汽油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500元),2020年6月21日张某将该车交许某某转卖并收取1万元定金。

4、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6月20日在西安新利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陕AXXXXX本田缤智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220元),2020年6月23日张某将该车以2.85万元转卖给陈某某。

5、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7月7日在陕西顺益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陕A62Y5X奥迪A6L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00元),2020年7月10日,张某将该车以9万元转卖给陈某某。

6、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8月16日在陕西顺益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陕UXXXXX奔驰E260L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4850元),2020年8月25日张某将该车以10万元转卖给陈某某。

张某于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陕西巨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扭送至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案发后,涉案车辆均已追回。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书;汽车租赁合同、公司营业执照、涉案车辆购车行驶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骗取租赁车辆抵押、转卖以牟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予认可。辩称,自己是做二手车买卖的,陈某某原来是主要客户,需要大量车源。许某某与陈某某是合伙人,在甘肃开店卖二手车,自己为留住大客户,将租赁来的车辆放在陈某某那儿只充当展品,并未因此获利,陈某某他们付的钱主要用来付了车辆租金。陈某某曾经问过车辆来源,她应当知道车是租来的。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那辆车是先借给谢某某,后来才向谢某某借款7万元,说好借款时间一个月,所以车就一直放在谢某某那儿。张某的辩护人齐勇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及坦白情节,是自愿随同受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院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从轻处罚,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原系二手车辆买卖从业人员,与陈某某等人有业务往来。

1、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陕西巨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陕AXXXXX6帕萨特混动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650元),2020年6月8日,张某将该车以7万元抵押给谢某某。

2、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在西安新利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陕AXXXXX奔驰E300L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620元),张某将该车以0首付、分期月供的方式转卖给陈某某,张某共获得赃款2.79万元。

3、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西安新利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陕A1X0M6帕萨特汽油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500元),2020年6月21日,张某将该车以作为店里展车为由交给许某某,并收取许某某1万元保证金。

4、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在西安新利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陕AXXXXX本田缤智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220元),2020年6月21日,张某先将该车以作为店里展车为由交给许某某,后联系陈某某将该车卖掉。2020年6月23日、24日,陈某某陆续给张某转购车款2.8493万元。

5、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陕西顺益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陕A62Y5X奥迪A6L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00元),2020年7月10日,张某将该车以9万元转卖给陈某某。

6、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陕西顺益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陕UXXXXX奔驰E260L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4850元),2020年8月25日,张某将该车以10万元转卖给陈某某。

张某于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陕西巨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控制并扭送至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案发后,涉案车辆均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证实张某在租赁公司租车后,公司发现租车行业微信群里有同行发出张某的身份证,询问有无同行租车给张某,才知道张某租赁的车辆出现问题,遂报案并追回车辆的过程;

证实巨鲁公司人员得知张某与沃德租赁公司联系取车时,及时赶到将其控制并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不能成立。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关于案件总体情况,张某供述:“因为在租车公司租车后抵押了,被租车公司送到你们公交分局。除了巨鹿(巨鲁)公司,还有几个公司,具体我记不清那些公司名字了。总共租了七辆车……问:你把七辆车都抵押了吗?答:算是抵押了五辆。五辆车共获得30万元,车的租金一直交着。……问:你为什么要在租赁公司租车。答:因为我做微商赔了20万元,还不上,就去借了高利贷,拆东墙补西墙,现在已经欠别人60多万元,我就想着去租车,然后抵押给别人,拿着抵押的钱去还我欠别人的钱和付租车的租金,后面就用这种方法一直租了7辆车。问:你抵押车辆的钱都用于干什么了?答:大部分都还了每辆车的租金,少部分用于我还账。抵押了有30万左右,10万左右用于还账,20万左右用于还租金。”

(1)关于第一笔犯罪事实,张某供述:“2020年五一假期前后,我在悟空租车平台看到有车可以租,然后就按照平台上的电话打了过去,我们就谈定了定金和租金,并让他给我送到后卫寨。过了几小时,一男的开了一辆油电混合帕萨特,就给我送来了。他走了后,我就把车交给了我朋友,我朋友开车去了郑州。我不知道他名字,但我有他微信,他不知道车是我租的。刚开始没有抵押,他说用车,我只是租车让他用,后来因为我给他说我急用钱,他就说:‘那把车先押我这,我先用着,给你倒7万元’。他就给我7万,我就把车押给了他。7万是微信转账。……车辆GPS被拆了,我问朋友,他说已经拆了。租车时,定金交了5000元,租金是350元一天,一次交了1400元,4天的租金。租金没有欠,一直交着。……黑色的混动帕萨特抵押给一个郑州人7万元,无抵押合同(不知道他的信息,只有微信收款码,这个人是我通过一个微信名叫红旗飘飘的人介绍的)”。

(2)关于第二笔犯罪事实,张某供述:“黑色奔驰E300这辆车在甘肃,车由一个叫陈某某的开着,这辆车没有抵押,只是陈某某在开”后期补充供述称:“当时是说0首付,给他车后他先打了几次月供,共计大约一万多元,后来他不再给我钱,车就一直开着。”

(3)关于第三笔犯罪事实,张某供述:“黑色大众帕萨特抵押给陈某某1万元,我俩签了铺车协议,放在一家4S店里,地址在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4S店名字我不清楚。帕萨特是2020年6月21日抵押出去的,抵押了10000元(微信转账10000元)。……这车是陈某某作为中间人,我将租来的车开到甘肃许某某店里,让他当展车用,他微信付我1万元押金,让他当展车用,没说抵押给他”。

(4)关于第四笔犯罪事实,张某供述:“白色的本田缤智是我让一个我欠他钱的人开着(微信昵称‘老二’‘卡二’通过一个微信名叫红旗飘飘的人认识的)这个人现在在郑州,工作单位不清楚。本田缤智是2020年6月23日抵押出去的,抵押了28500元。……我欠‘卡二’本息共15万,先把一辆飞度给他用,后来我从陈某某处骗走缤智开到西安交给‘卡二’。……我委托陈某某将缤智以28500元抵押给别人,陈某某微信付我28493元,差的7元是手续费。”

(5)关于第五笔犯罪事实,张某供述:“黑色奥迪A6抵押给陈某某9万元,有抵押合同。奥迪A6是2020年7月10日抵押出去的,抵押了90000元(现金90000元),在甘肃省民勤县,一手给车一手给钱”。

(6)关于第六笔犯罪事实,张某供述:“黑色奔驰E260抵押给陈某某10万元,无抵押合同。E260是2020年8月24日抵押出去的,抵押了73500元(微信转账43500元,支付宝转账20000元,现金10000元)。……说是抵押10万元,他实际给我73500元,剩下的26500元刚好抵思域车的账。因为我把思域车抵押给他25000元,后来我骗他要给这车办手续,就把思域开走了,后来把车还给租赁公司。”

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期间及庭审过程中,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于陈某某、许某某明知车辆系租赁所得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张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车辆质押贷款326393元。

3、证人陈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证言。

证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2019年初,我通过网络认识张某。她是卖车的,是陕西晧澜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员,当时给她说是想买一个奔驰C级轿车。2020年4月份的时候,给我说有一辆奔驰E300的轿车要卖,让我到西安来。我到西安,在她们公司门口马路边接的车,她说手续已经办好了,0首付,每个月打月供就行,也没签合同,也没给我任何车的手续。我就把车开走了。2020年4月25日,我首次打款1400元,此后,我陆续打款,最后一笔是6月29日打款4000元,共计打款27900元。6月29日之后没有打款是因为我多次催她要车的手续和打款凭证,她以各种理由推。我觉得车有问题,就不再打款,此后就一直用着。直到8月28号晚上我发现车不见了,并报警。派出所民警给我讲,这个车是租赁公司开走的,当时派出所备过案,我这时才知道受骗了。她说是她们公司的车,0首付,让我月供,公司马上倒闭了,以后过户到我名下。……2020年6月,我朋友许某某开了一间双康汽贸,开业要展车,让我帮忙。我给张某乙张某,张某答应弄几个展车,直到6月21日,张某和她老公各开一个帕萨特和缤智来到许某某的店里,经过双方协商,一个车给一万元保证金。过了几天,张某电话告诉我联系人将缤智卖掉。我从许某某店里将车开走卖给我大姐陈丽萍,价格为28500元。由我微信支付张某,共三笔。此后我就一直催她过户。8月20号左右,她来甘肃说手续准备好了,给我们过户,就将缤智开走,此后以各种理由推,一直到8月28号出事,我才知道这车也是租赁公司的车。……2020年7月10号,她又开了一辆奥迪到甘肃,和我谈价钱9万元,我们付的现金,她答应8月10号过户,一直也没有过户,直到8月28号在我们甘肃景泰县车丢,我当时也报过案,派出所民警说这个车是租赁公司的车,他们开走时已经备案了,我才知道这个车也是受骗了。她也说是他们公司的车,也能过户。……2020年8月17号,他开一辆本田思域,也说是公司的车,要卖给我,说好是25000元,我支付宝付的她钱,两笔一笔2500元,一笔22500元,承诺10天过户。2020年8月25日她又开一辆奔驰E260来甘肃说公司的车要卖,我们说好价为100000元,微信转给她43500元,支付宝2万元,现金1万元,剩下的26500元我不给她,说是把思域的钱扣回来,等把思域过户了我再给她,并把思域车交还给她,让她去过户。2020年8月28号奔驰E260在我们民勤县丢失,也是我报的警,派出所说是租赁公司开走了”。

4、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被害单位陕西巨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报案称:“2020年8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租车人张某,又在西安市某一家租车公司租赁车,我发现她一人多租,我租给她的车辆在河南省郑州市,车在那里停了四五天没动,我就去河南找车去了,我到了郑州以后,发现租给她的车在一个停车场里面锁着,然后我就跟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沟通,询问他我的车为什么在这里停放,你们这里是什么停车场。他跟我说这个停车场是担保公司抵押车存放的地方,我说我的车在这里,让他帮我查一下,然后他查到了我这辆车说我的车被抵押到担保公司了,通过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和担保公司老板联系上了,和担保公司老板见面,老板说这辆车是张某以七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他个人,然后我让公司工作人员来西安报警。……我跟抵押公司老板联系过,他说这辆车是张某抵押在这里的,抵押费是70000元,张某当时跟担保公司说这是他姐的车。我跟张某交涉过归还车辆,她说车她还没用完,一直往后拖没有还车。”

被害单位西安新利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报案称:“2020年4月28日,张某在我公司租赁一台奔驰E300L,车牌号陕AXXXXX,当时张某乙张某她公司跑业务租一个月,当时支付了押金10000元,租金约定一天700元,包月20000元,她断断续续支付了一些租金,租金没有付完。2020年6月10日,张某又来我公司租车,说她妈病了要看她妈,我跟她说你先把奔驰E300L还我我才能再租车给你,她说让我把帕萨特(陕A1X0M6、汽油版)先给她,她把奔驰E300L换回来。帕萨特是我从陕西三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时调的车辆,押金付了5000元,约定租金一天300元,包月9000元,她断断续续支付了一些租金,租金没有付完。2020年6月20日,张某又来我公司说要租车,我说你把那两辆车还回来我再租车给你,她说你先给我租车,我再把那两辆车换回来,后公司就给她租了一辆车牌号:陕AXXXXX本田缤智,押金300元,约定租金一天350元,包月8000元,她断断续续支付了一些租金,租金没有付完。……2020年8月27日我们租赁群里头有人说,张某人有问题,让我们赶紧把车往回收。我和员工通过GPS信号前往甘肃武威民勤县找到E300L和帕萨特汽油版并开回西安,在河南郑州将本田缤智找到并开回西安,这三个车当时找到的时候都给派出所备过案。”

被害单位陕西顺益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甲报案称:“张某分别于2020年7月7日,来我公司租赁奥迪A6一辆(陕A62Y5X),8月16日租赁奔驰E260(陕UXXXXX)一辆,张某租车时说她要去甘肃要账大概一个礼拜,当时两辆车没有支付定金,租赁费一天一付,给我微信转账,直到8月28日,我们租赁群里说张某人有问题,让我们赶紧收车,我连忙和公司其他员工根据GPS信号,于甘肃白银景泰县XX村和甘肃武威民勤县分别将奥迪A6和奔驰E260两车收回。中途张某还租过一辆本田思域(陕UXXXXX),大概用了十天左右将车归还。这三辆车,不欠租金,但具体的收款明细我已经找不到了”。

上述言词证据能够证实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属实,张某租赁车辆后质押贷款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范畴。

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骗车辆的鉴定价值分别为:陕AXXXXX6帕萨特混动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1650元;陕AXXXXX奔驰E300L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3620元;陕A1X0M6帕萨特汽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5500元;陕AXXXXX本田缤智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4220元;陕A62Y5X奥迪A6L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8000元;陕UXXXXX奔驰E260L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4850元;犯罪数额高达1347840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6、汽车租赁合同、公司营业执照、涉案车辆购车行驶证。证实被骗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被骗车辆的归属情况。

7、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陈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有生意往来,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催促张某发车或者退款,询问张某把客户买车的钱都做什么了,做事情能不能靠谱等话语。并且陈某某将其中几辆车卖给了自己的长辈亲友,催促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在回复中尽可能的推脱、搪塞、解释等。

民警与许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不是把帕萨特抵押给我,是放在展厅展台押金一万元,当初说好的,她一周或者一个月给我换一批车让我当展车,这一万元押金是她开车,给我退钱。她把车放下就走了,连价格都没说,联系也联系不上,卖车也得她本人来。后来结果就是我感觉上当了,就问她们要钱让她们开车,结果车半夜被偷偷开走了,钱也没给我。27号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开回去办手续,我说把钱给我开走,结果28号早晨起来就没车了,联系不上任何人。陈某某告诉我说车被租车公司开走了。

转账记录证实起诉书中指控的转账金额,即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质押、转卖租赁物以牟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与抓获经过不符,本院不予认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可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张某在供述过程中,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每一笔犯罪事实,试图用借用、铺车等方式回避其出卖或者质押租赁车辆的本质,不能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至2033年8月26日;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的非法获利326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立

人民陪审员刘嫦娥

人民陪审员张崇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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