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X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更19号
2024年12月11日
案件概述
罪犯郑XX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皖18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罪犯郑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本院(2023)皖188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罪犯郑XX以其患有疾病为由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将罪犯郑XX提交的申请及其病历材料移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城市人民医院对罪犯郑XX进行医学诊断,并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其中载明“五、分析说明根据病史资料记载、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检查结果,罪犯郑XX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腹膜透析、高血压3级、慢性肾脏病贫血、高磷血症、2型糖尿病。本次医学检查肌酐1244umol/L,其慢性肾脏病5期需要维持性腹膜透析治疗。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112号)》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郑XX目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六、组织诊断意见罪犯郑XX目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XX目前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腹膜透析、高血压3级、慢性肾脏病贫血、高磷血症、2型糖尿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郑XX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