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828刑初222号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08   阅读:

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西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222号

2024年12月10日

案件概述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2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林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8日12时30分,被告人储林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着京珠线(国道105),自岳西县主簿镇金塘村往余畈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京珠线1253km50m三岔路口处左转弯途中,与相对方向王某1驾驶的皖HE××**号普通二轮摩托发生侧面碰撞,造成王某1及乘坐人汪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发现储林生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4年5月9日,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储林生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7月18日,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书分别认定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他人报警后,被告人储林生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王某1、汪某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电子数据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2、朱某1、朱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汪某的陈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储林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林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储林生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林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储林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林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储林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储林生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储林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海林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方琴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

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