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636号
2024年11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9月23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徐山青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号牌为皖FD××**小型轿车,沿濉溪县汴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濉溪县友爱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山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徐山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徐山青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山青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徐山青无驾驶资格驾驶汽车应从重处罚。徐山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徐山青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山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牛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