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639号
2024年11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晶晶酒后驾驶苏DF××**小型轿车沿濉溪县百善镇青卫村乡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百善镇青卫村乡村路段处时,与房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黄晶晶驾车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黄晶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晶晶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黄晶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晶晶与受害人房红就民事赔偿问题已于2024年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房红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黄晶晶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晶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黄晶晶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黄晶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黄晶晶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晶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牛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