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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552号许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1   阅读:

许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552号

2024年11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1月8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许龙酒后无证驾驶皖L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永堌镇疃里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许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许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许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曾因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龙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许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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