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103刑初331号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2   阅读: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331号

2024年11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魏文明,翻译人赵仁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至滁州市××小区××栋楼下停车棚,从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摩托车后备箱内窃得1700元现金。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其家庭困难,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4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至滁州市××小区××栋楼下停车棚,从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摩托车后备箱内窃得现金17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17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谅解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忠敏

人民陪审员张兆柱

人民陪审员杨秀梅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化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