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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06刑初236号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2   阅读:

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6刑初236号

2024年11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龙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龙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12日凌晨2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1酒后驾驶皖G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路伯乐花园小区门口路段处,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往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张某1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0.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表、驾驶人基本信息表、机动车详细信息表、其他违法记录查询、查纠交通违法行为事情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多次驾驶机动车,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吊销驾照期间仍多次驾驶机动车,2024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一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150.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在吊销驾照期间仍多次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桂姣

法官助理季晨

书记员胡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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