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82号
2024年11月27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伟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05月01日8时20分,被告人陈某伟驾驶皖C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淝河路(中环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041县道路口时查看手机,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041县道由南向北刘某1驾驶的载着刘某2(未佩戴头盔)超速行驶的皖CE××**号临时牌电动自行车相碰,造成刘某2当场死亡、刘某1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伟拨打120急救和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3年05月08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刘某2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3年05月23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皖CC××**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皖CE××**号二轮电动车右侧及其车上人员发生过碰撞。2、皖CC××**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参考点A处的行驶速度约为71km/h-72km/h。皖CE××**号二轮电动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参考点B处的行驶速度约为21km/h-22km/h。
2023年06月15日,经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陈某伟与受害人刘某2亲属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取得刘某2亲属谅解。
2023年06月2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伟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刘某2无责任。
2024年04月19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1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弥漫性轴索损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右侧腓骨中段及胫骨末端粉碎性骨折;L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龚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伟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伟主动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伟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2近亲属,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刘某2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伟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伟取得部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赔偿部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永
人民陪审员吴文虎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