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赌博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申17号
2024年11月26日
案件概述
你们因吴某平受贿罪、赌博罪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23)皖0706刑初28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4)皖07刑终30号刑事裁定,以吴某平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你们提出独立于职务之外参与案涉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属于与他人合伙,吴某平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经查,证人章某、舒某、董某等人证言,农综站工作职能说明,案涉工程项目审批、验收材料等书证证实,在案涉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中,吴某平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工程协调和组织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工作,均属于吴某平职权范围。证人王某、查某、解某1、陈某等人证言、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项目工程相关材料等书证证实,吴某平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等人获取项目工程、推进项目进度提供帮助,为王某等人谋取利益,又索取或收受钱财。你们主张通话录音不能反映吴某平和王某等人合伙经营,未约定风险负担等合伙事项。吴某平询问施工情况、协调工程事项等,并非独立于其职务、职责之外参与项目工程经营管理。吴某平所谓的合伙分红,实质上是王某等人对吴某平利用自己特殊身份在案涉项目工程中提供帮助而给与的好处费,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包括在XX合作社高标准农田项目中,证人王某陈述“吴某平不参与项目施工,是吴某平提供招投标信息,帮助其中标。在拨付进度款后,吴某平主动找王某称打麻将输了借2万元。因吴某平在工程验收、协调方面提供帮助,所以当作感谢费,并将这笔2万元做账记成木工费”,与微信转账记录、工程收支明细,以及通话录音中吴某平提出“没钱用了,转个2、3万吧,天天输”相印证。你们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你们提出无营利目的,无组织赌博行为,吴某平不构成赌博罪的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吴某平组织他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的事实,有证人蒋某、阮某、解某2等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吴某平在公安机关亦供述了自己组织赌博的基本事实,称共打了100多场麻将,输赢少则几百,多则有二三万元。公诉机关根据上述电子数据等证据出示统计表,原判综合认定吴某平组织赌博85场、赌资累计248.536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平组织赌博的场次多、赌资大,并非偶发行为及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赌博行为。你们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原判认定吴某平犯受贿罪、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驳回吴某平、查某1的申诉。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