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功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更20号
2024年11月25日
宋某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中专文化,退休工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2024年8月14日经本院作出(2024)皖152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宋某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宋某功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罪犯宋某功以身患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宋某功所患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且合并有靶器官受损(心电图Sokolow-Lyon>38mm,右侧颈动脉粥样斑块形成,双侧IMT>0.9mm),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宋某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一审裁判结果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本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