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341号
2024年11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4月,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王者荣耀”游戏账号并在网上发布50块钱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李某1看到后向其联系购买游戏账号,孙某冒充客服,先后以需要平台保证金、换客服等名义骗取李某1财物。后李某1因转账过多银行卡被风控,孙某又冒充警察假装帮李某1解封银行卡要求李某1继续转账。至案发,孙某骗取李某1共计27000余元。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退赃证明、谅解书、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欧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退还被害人李某127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梅梅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