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722刑初137号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2   阅读:

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137号

2024年11月21日

案件概述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义与汪某2等人在小河镇小河街“某某酒店”就餐时饮用酒水。餐后张某义驾驶皖R6××**号小型汽车沿石台县小河镇移民新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河镇龙山村老村部门前路段时,与汪某1停放在路边的浙BP××**号小型汽车发生刮碰至两车受损,后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汪某1报警,民警在事发周边现场找到肇事的皖R6××**号小型汽车,发现驾驶员张某义有酒驾嫌疑,民警将其带至石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委托鉴定。2024年10月4日,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义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3.76㎎/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24年10月7日,经石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义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义赔偿了汪某1损失5000元,取得了汪某1的谅解。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的机动车照片、驾驶车辆查询信息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收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汪某2、徐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某义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逃离现场,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义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张某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义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张某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俊

书记员方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