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黟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85号
2024年11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2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26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黄XX饮酒后驾驶皖J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经漳河东路行驶至黟县XX局门口,见县XX局大门已锁又驾车原路返回家中取手机充电器,后又驾车往黟县XX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号路段时连人带车摔倒,发生致车辆受损、黄XX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过行人X某1报警,被告人黄XX在事故现场等待120急救。黟县XX局交警在处置该起事故中发现被告人黄XX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在黟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XX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皖J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违法犯罪纪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X某1、X某2、X某3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2张及其说明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黄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指控成立。被告人黄XX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预缴纳罚金,均可依法或酌定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值班律师相关从轻从宽处罚意见亦可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振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施婷婷
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