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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28刑初195号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3   阅读:

岳西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195号

2024年11月21日

案件概述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2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及其辩护人罗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5日,被告人王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为6229********)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在涉电信诈骗案被骗资金人民币123060元转入该账户后,被告人王成又按上线要求将资金取现交给上线。

被告人王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4年5月12日自愿补偿被骗人王传为损失人民币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查询材料,银行取现视频光盘,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的陈述、收款转账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明知转入其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主动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补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参考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海林

人民陪审员葛小锐

人民陪审员王华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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