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40号
2024年11月20日
2024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卫生院西门附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前侧储物盒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后交给徐某某帮助找人解锁。
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对被盗手机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发还被害人王某。
同年9月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苹果牌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启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