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28号
2024年11月19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被告人孙某以自己能为被害人杨某的儿子办理到蚌埠市某小学就读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合计人民币4万元,孙某收到钱款并未办理,而将钱款用于日常消费。后被害人报警,孙某分别于2023年9月1日退还被害人钱款20000元,于2023年9月19日退还被害人钱款15000元,于2023年10月17日退还被害人钱款5000元。
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淮上公安分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启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