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刘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75号
2024年11月19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被告人肖明强根据上线安排,需到本市贵池区××名客户签订虚假贷款合同,拿到客户所取现金后再转给上线,好处费为转移资金的百分之八。后肖明强邀集被告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一同前往,商议好由肖明强和上线联系,魏勇驾驶车辆,刘高荣和席衡生与客户签订合同拿到现金,事成后,四人平分好处费。同年6月底,四名被告人明知转移资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一同驾车来到本市贵池区,刘高荣、席衡生与客户签订了虚假的贷款合同,并拿到了客户所取5万元现金,后四人会合,打算驾车返回湖南,在本市高速路口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查,涉案的5万元系被害人黄某的被电信诈骗资金。
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的供述和辩解,扣押、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二张,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贷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现金存款单、暂扣款退还回执、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国家反炸大数据平台反馈信息、银行交易明细、住宿信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系从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席衡生系累犯。
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扣押在案犯罪所得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衡生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具有坦白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明强、刘高荣、魏勇、席衡生认罪认罚,均予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明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高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魏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席衡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林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人民陪审员汪松林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