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306号
2024年11月19日
案件概述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2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德市××镇××路安立晟公司门口路段,被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卢村中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杜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4年08月15日,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mg/100ml。杜某某申请重新鉴定,2024年8月27日,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杜某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晖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