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542号
2024年11月1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0月4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袁某峰酒后驾驶皖H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杨楼镇尹庄村路口时,看到前方交警在执法检查,遂下车逃跑,跑至佟大庆家门口时被交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袁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袁某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某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峰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袁某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