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赣0424刑初22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424刑初2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1经人介绍与修水县第二中学学生樊某1(被害人,女,2003年12月17日出生)相识。2017年7日晚,被告人吴某1与樊某1通过手机QQ联系见面。23时许,被告人吴某1翻墙进入修水县第二中学樊某1所在的211号女生寝室,被告人支走同寝室的其他女生,在寝室内对樊某1实施了奸淫。后被告人吴某1在逃离时被闻讯赶来的学校老师和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吴某1目无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1经人介绍与修水县第二中学学生樊某1(被害人,女,2003年12月17日出生)相识。2017年7日晚,被告人吴某1与樊某1通过手机QQ联系见面。当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1翻墙进入修水县第二中学,然后潜入被害人樊某1所在的211号女生寝室,一会儿被告人吴某1支走同寝室的其他女生,在寝室内对樊某1实施了奸淫。被告人吴某1在逃离时被修水县第二中学老师发现即报警,随后修水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在侦查阶段作出了相关供述,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归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樊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石某、赵某、胡某、樊某2、吴某、晏某、彭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夜间翻墙进入初中校园,潜入女生集体宿舍,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1关于其和被害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樊某1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告人的辩解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会平

人民陪审员卢作旺

人民陪审员卢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