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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1刑初128号​孙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4   阅读:

孙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28号

2024年11月18日

案件概述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2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理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翟义坤,被告人孙某义及其辩护人解丽、慕孟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26日13时许,在涡阳县公吉寺镇犁把行政村孙欠河沿自然村,因家庭琐事,被告人孙某义与孙某10发生打架,后被害人孙某1(孙某10之子)将被告人孙某义摔倒在地。后在双方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义持砖头将被害人孙某1右面部及鼻部砸伤,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1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要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其诉讼代理人意见:请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提供孙某1的医疗病历及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证明原告治疗及产生医疗费用8217.39元,误工费15130.8元=90天×168.12元,护理费5212.5元=30天×173.75元,营养费1350元=45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20天×1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人孙某义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打孙某1,其与孙某2、刘某有仇,是家庭方面的仇。对民事部分不赔偿。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卷中材料没有证据证明伤就是由被告人造成;在场人口供不一前后矛盾;刘某某就没在现场证言证词不能使用;鉴定书和鉴定意见辩护人不认可;孙某1是自己磕在了运动器材上;所有证据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孙某1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双方无冤无仇,孙某1的父亲在被告人门口肆意谩骂,才造成这次案发;被告人一直未对孙某1进行动手;2.很多证人都与孙某1具有亲属关系。当时现场有很多证人,在前期的笔录与孙某1前期的供述是一致的,不能排除这些证人是孙某1或者其家人找去作证的。并申请对孙某1的伤情成伤机制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6日13时许,在涡阳县公吉寺镇犁把行政村孙欠河沿自然村,因家庭琐事,孙某10与被告人孙某义发生谩骂,继而发生打架,后被害人孙某1(孙某10之子)赶到现场,双方撕打中,孙某1将孙某义摔倒在地。后在双方互相厮打过程中,孙某义起来向孙某1投掷砖头,将孙某1右面部及鼻部砸伤。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1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后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成伤机制鉴定,孙某1现有右眼局部损伤较符合自上而下运动、具有多棱边、表面粗糙、一定质量的钝器损伤所致,投掷砖块接触人体组织可以形成。

另查明,被害人孙某1受伤后入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217.39元。经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1受伤后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45日。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误工费15130.8元(168.12元/天×90天);护理费5212.5元(173.75元/天×30天);营养费1350元(30元/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100元/天×20天)。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交通费酌定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391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本案受、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勘验情况;案发位置位于健身广场内的一带有脚踏板的健身器材附近。该健身器材南侧地面上有一块带血的青砖(原物提取),西北侧花池东侧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2处),西北侧健身器材南柱子上有血迹(棉签蘸取1处),西北侧健身器材东侧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1处),北侧花池楼角上有血迹(棉签蘸取1处)。孙某1能自行站立,面部及鼻子受伤,右脸及鼻子出血,出血量较多,右眼肿胀,无法睁开,右手和右小臂有伤痕。并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3手机调取的视频和照片、孙某4家调取的门口视频、张某1、韩玉侠、孙某4提供的手机视频。

4.到案经过:证明孙某义于2023年9月22日被传唤到案。

5.鉴定意见:(1)涡阳县公安局(涡)公(司)鉴(伤)字(2023)62号《鉴定书》:被鉴定人孙某1右面部、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亳)公(法物)鉴字(2023)75号《鉴定书》:送检的带血青砖上红色可疑斑迹擦拭1(1-1号)、带血青砖上红色可疑斑迹擦拭2(1-2号)、带血青砖上红色可疑班迹擦拭3(1-3号)、带血青砖上红色可疑斑迹擦拭4(1-4号)、地面血迹1广场北侧花池东侧(2号)、地面血迹2广场北侧花池东侧(3号)、地面血迹3广场健身器材南柱子上(4号)、地面血迹4广场健身器材脚踏板东侧地面(5号)中检出的DNA,与孙某1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81×1026。

送检的地面血迹5广场北侧花池北侧楼角上面血迹(6号)检出的男性个体DNA不是来源于孙某1、孙某4、孙某3。

送检的带血青砖砖面上无可疑斑迹处擦拭1(1-6号)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孙某1、6号检材所属男性个体的DNA分型。

(3)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亳)公(法物)鉴字(2023)47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毫)公(法物)鉴字〔2023〕75号鉴定文书中的地面1、血迹5广场北侧花池北侧棱角上面血迹((JC)-06号)检出的男性个体DNA与孙某10((JC)-01号)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40×1026。

(亳)公(法物)鉴字〔2023〕75号中的带血青砖砖面上无可疑斑迹处擦拭1((JC)-01-6)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孙某1、孙某10的DNA分型。

(4)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2023】临鉴字第29号:被鉴定人孙某1现有右眼局部损伤较符合自上而下运动、具有多棱边、表面粗糙、一定质量的钝器损伤所致,投掷砖块接触人体组织可以形成。

6.前科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月26日,孙某义对孙某10、张某1进行殴打,孙某10轻微伤,对孙某10进行辱骂;同年4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年满70周岁,不执行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6日,孙某1对孙某义进行殴打、辱骂;同年4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二百元。

7.户籍信息载明孙某义的身份情况。

8.孙某1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证明孙某1住院治疗情况,医疗费合计8217.39元,支出鉴定费1000元。

9.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孙某1受伤后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45日。

10.证人刘某的证言:那天中午1点多,其从孙欠河东头向西走到西头广场东北侧,看见西边的东西水泥上,好几个人围在一起,突然一个年轻男子把一个老头摔在地上,然后另一个脸上都是血的老头绕过花池子去找一个小胖子,小胖子和他争执起来,掐着他的脖子把他按倒在一个带脚蹬的健身器上,那个摔倒老头的年轻男子也过去了。不知道咋回事,这个年轻男子就倒地上了,记不清他是啥姿势倒的。他倒之后,那个被他摔倒的老头从地上起来,在花池子东边地上捡了一块砖,朝南边走了几步,把砖头朝那个年轻男子砸过去,砖头就飞出去砸年轻男子脸上了,应该是右脸,当时他脸上就出血了。这个年轻男子被砸后在健身器上靠着缓了一会,又走到北边花池子东沿上坐着去了。脸上有血的老头拿了木棍去撵拿砖砸人的老头,两人围着一辆车转了几圈也没撵上。

这个被砖砸伤的人除了被砖砸一下,没有被其他人殴打。砖头砸到那个年轻人后掉在健身器南边一点的地上了,砖头是从老头手里飞出去,在空中飞了一段距离,砸年轻人脸上的。砸砖头时,老头也走到健身器旁边了,距离被砸的人没多远,已经很近了,老头在年轻人北边。其当时站在广场东北侧的东西水泥路上,在他们发生争执的健身器北边。砖头砸中年轻男子时,年轻人在地上躺着,被砸中后他又躺地上了,他躺在地上缓了一会才站起来。就坐在花池子东沿上去了。

经观看张某3拍摄的视频,其指认孙某义是拿砖砸年轻男子的人,指认孙某1是被砖头砸伤的人,指认孙某10是脸上有血的老头。其和双方都不认识。

11.证人孙某2的证言:那天中午1点多,其抱着小孩到庄某头的小广场溜着玩,看见两个老头在广场北边的东西水泥路上打架,其中一个老头脸上开始淌了一点血,他用手一抹,把血抹的一脸都是,两个老头都是赤手空拳的打,打的时候,一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从东边过来了,咋咋呼呼的,到了之后就让那个脸上有血的老头躺地上,然后这个年轻人搂着脖子把脸上没血的老头摔倒了。之后脸上有血的老头又和被摔倒老头的家人(一个年纪不大的小男孩)在老年人健身用的器材(带脚蹬子的)旁打了起来,那个摔倒老头的黑衣年轻人也走到打架的地方,不知道怎么弄的,黑衣年轻人仰面摔倒了,摔倒没磕碰到脸,是脸朝上倒的。他摔倒后那个之前被他摔倒的老头从地上起来后,捡了一块砖头朝黑衣服年轻人砸过去,砖头飞出去,砸到黑衣年轻人脸上,记不清哪边脸了。当时老头在黑衣人西北方向,年轻人在健身器材旁边,其在年轻人东边。之后就是两个老头追赶了。脸上有血的老头要打他,也没追上。

其就知道那个被他摔倒的老头朝他砸了一块砖,砖飞出去,砸他脸上,没看见他被其他人打、伤害。那个被摔倒的老头是从旁边花池子的东边地上捡的砖,砸到黑衣年轻人后,砖头掉在健身器材旁边地上了。砖头砸到黑衣年轻人时,他脸上出没出血,其没注意,是后面两个老头追赶时,注意到他脸上有血。

经观看张某3拍摄的视频,其指认出用砖头砸人的孙某义,被砸的孙某1,指出没看见孙某4砸人。其和双方都不认识,不知道他们的名字。

12.证人孙某3的证言:系孙某4的侄子。其三爷的儿子看见其爷和其三奶打起来了,也过去了,他搂着其爷的脖子把他摔倒在地上。当时其站在花池子南边,还用手指着三爷骂,三爷就绕过花池子过来要打其,其用左手掐着他的脖子,把他按在了健身器材上。其俩打的时候,其叔孙某4过来从右边拉住其的胳膊,其奶从后面拉住其的衣服,他们把其往后拉,三爷的儿子看见其打他爸,就从健身器材的北边绕过来,用他的左脚踢其,其往后一退,他没踢到,自己摔倒了。他是头朝东,脚朝西,向右侧着身子倒地上的,他倒地上之后停顿了一会,自己坐了起来,他用手捂着脸。三爷的儿子摔倒时,旁边没有人拉他。

其被其叔和其奶拉着往西走时,其朝东看见三爷的儿躺在地上,头朝东,脚朝西,面朝北,有一个东西从北边飞过来,砸到了三爷的儿子脸上。他摔倒后被砸之前,他的脸没有受伤。被砸之后,他用手捂着脸,看不见脸有没有淌血,后来其到家门口了,看见他往西走,这时才看见他脸上有血。

飞过来砸三爷儿子脸上的是个灰不溜秋的东西,应该是有人从北边砸过来,是谁砸的不知道,落在哪里没注意,这个东西速度比较快。其原来说他是摔倒时脸磕到健身器材的脚踏板上,是其猜测的,没亲眼看见。其叔孙某4没有打人、骂人。

13.证人孙某10的证言:1月26日下午1点多,其和孙某义厮打,都是用手打的,其从路北找一个半截木棍,撵一圈孙某义,没有打住他。孙某义的孙子骂其,其绕过花池子去打他,他掐住其的脖子把其按倒在健身器上。

14.证人张某1的证言:孙某义上来打其,其儿就抱着孙某义的后腰把孙某义摔倒了,孙某1受伤的地点在庄某头的广场上,从北边数第二个健身器材东边一米左右。孙某1受伤时,其在广场北边的东西路上。孙某义、孙某1、孙某4他们都在其的南边。

15.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是孙某10的小孩舅。其看见沈某(孙某1)的爸孙某10正在跟他大哥孙某义两人打架,孙某10当时脸上都是血,他用手一抹,把血抹的脸上都是。孙某义还拿了一块砖头,孙某义的媳妇上去把孙某义手里的砖头夺掉了,砖头掉地上了,然后他俩又打起来,孙某义用拳打孙某10的脸,把孙某10打倒在地上。这时候沈某还没到,过了一会儿,沈某从东边往西走着来了,到了之后就咋呼“谁打的”。其外甥沈某(孙某1)受伤的事,其没看清是谁砸伤的他。

16.证人孙某5的证言:参与打架的是孙某义跟孙某10。开始都没有用工具,后来看见孙某10拿个棍撵孙某义。打架现场有孙某义、李某、孙某4,孙某10,孙某1,其他的没有看见。

17.证人孙某11的证言:1月26日下午1点多,其看见孙某10骑个电瓶车从东向西骂,没提名骂的,骑一圈又回来到西头,孙某义跟他媳妇李某问孙某10骂谁,说着孙某义与孙某10互抓起来,其拉不开就走了。其一转身就看见孙某10的额头出血了,孙某10睡地上了,孙某义也睡地上了。

18.证人李某的证言:那天中午其儿媳妇给其说“俺三叔咋在咱门口这样骂,扭着头对着咱家骂”。其说也听见了,老三骂也没提名,但他骑着车子扭着头对其家这边骂,其就朝南边去,想去找人问问老三骂啥。等其回来时,看见其丈夫和老三两人正在咋咋呼呼的,两人打起来了,都是用拳头打对方,老三栽倒了,又站起来打起来。老三的脸被其丈夫挠住了,脸淌血了。沈某(老三儿子)和老三媳妇来了,沈某就打其丈夫,不知道怎么弄的,其丈夫就裁倒了,旁边的人都来拉沈某,拉的时候不知道咋回事,沈某就栽倒了,沈某起来,就看见他的脸淌血了。不知道沈某的伤是咋弄的。

19.证人苗某的证言:孙某10的儿子孙某1来了,看见孙某10脸上有血,就把孙某义推倒地上了。其家侄子孙某3看见孙某义倒地了,就跟孙某1要打没打起来,被邻居拉开了。孙某1不知道怎么倒了,站起来眼上就有血了。孙某义的伤是孙某10打的,孙某10的伤是孙某义打的。孙某1的伤具体怎么造成的不知道,看见孙某1是仰面朝上倒地上了,当时脸上已经有血了。孙某10先动手打的孙某义。

20.证人张某3的证言:1月26日下午1点多,其在孙某义家玩,舅妈苗某进来说你姥爷跟人家打架了。其就从屋里往外走,拿着手机开始录视频,看见孙某10跟孙某义对骂,骂过之后孙某10打孙某义,孙某义一直往后退。孙某10的儿子孙某1就开始跟孙某义说话,不知道可骂吗。孙某10不知道咋睡地上了,孙某1不让孙某10起来,并把孙某义弄地上了。孙某1还推其舅孙某4,还打孙某3。不知道孙某10啥时候起来的,拿着棍子追着孙某义打,中间有人劝架没有劝住,孙某10绕着孙某4的车转,一会警察就来了。

参与打架的有孙某10、孙某义、孙某1;孙某义、孙某10不知怎么伤的,脸上有血;孙某1的伤是栽的,是其听人说的。

21.证人孙某6的证言:沈某到过现场,就让振合(孙某10)躺地上,之后振合又和跳队(孙某4)的爸(振合的大哥)互相打了几下,不知道咋回事,跳队的爸和沈某的妈两个人又支巴了起来,沈某就上去搂着跳队的爸的脖子,把跳队的爸摔倒了。跳队的侄子骂了几句,振合就上去打他,跳队的侄子就掐着振合的脖子把他按在带脚蹬子的健身器材上,跳队在旁边拉他的侄子,沈某用脚踢跳队的侄子,没踢到,自己摔倒了,是头朝东,脚朝西,身子有点向右侧身子挨地倒的,脸没着地,没摔到脸,他倒地后就从地上坐起来,在地上坐的时候,从北边方向飞过来一块砖,当时砖头飞得太快,没注意砸到哪了,然后就看见沈某用手捂着右脸,血从他指缝里流出来,应该是被那砖头砸到脸了。砖头是谁扔过去的不知道。然后振合就从北边张坤家拿个木棍,追着跳队的爸打。

跳队全程没有打人、骂人,比较理智。沈某受伤的位置在带脚蹬子的那某身器材旁边,受伤后在这个位置坐了一会,然后又坐花池子东沿了。沈某倒地后,应该喝多了,不是一下坐起来的,是用手撑着起来了几次,在这个过程中,砖头飞过来的。砖头飞得很快,落在了带脚蹬子的健身器材南边一点的地上。其和双方是邻居,没有亲友关系。

22.证人赵某的证言:那天中午其去村西头,看见沈某脸上都是血,不是坐着就是蹲着在地上摸手机。在那某身器材旁边。其到的时候他都伤过了。

23.证人孙某7的证言:孙某义在小广场东北拦住了振合,问他骂的是谁?他们咋呼了一会,振合就叫车子推到,孙某义还推着车子,振合又把车子推到,然后振合和孙某义两人就用手互相打起来,其在中间拉架,拉半天也拉不开,就走了,当时沈某不在场。

24.证人孙某8的证言:1月26日下午一点多,其坐在孙欠河沿小广场东北角的墙头看抖音,看见孙某10骑个电瓶车到孙某义家门口骂,孙某义就跟孙某10对骂,现场骂的很乱,不知道都是谁在骂。孙某义和孙某10骂着骂着就靠在一块打起来了,咋打的不知道,过一会孙某10就从路边捡起来一个棍,孙某10就想拿棍去打孙某义,孙某义就绕着一辆白车跑,孙某10就在后面追,结果孙某10也没打到孙某义,孙某10追孙某义时其就站起来往南边路上走,又往小广场东北角走,看到沈某(孙某10儿子)躺在健身器材架子旁边,脸上都是血。沈某脸上的伤是谁造成的没看见,其和他们都是一个庄的邻居。

25.证人孙某12的证言:1月26日正过着年,中午的时候孙某10喝过酒从庄里面从东头骂到西头,骂到孙某义那边,其听见西边咋咋呼呼的,就出去看看咋回事,到了西头,看见孙某义跟孙某10他俩在村西头的广场上打起来了,互相用拳头捶,这时候孙某10的脸上都是血,然后孙某10就从孙华英(音)大门底下拿了个棍要去打孙某义,孙某义就绕着广场上的车跑,孙某10在后面撵。然后孙某1就来了,这时候孙某10的家属朝孙某义的脸上打了一下,之后孙某1就把孙某义摔倒在地上了,再然后孙某义就站起来了。

当时孙某1脸上有血。孙某1受伤是在孙某10的家属打过孙某义,孙某义摔倒之后的事情了。孙某1是怎么受伤的不知道、没看见。其是到最后时看见孙某1脸上有血,才知道他受伤了。

26.证人孙某13的证言:1月26日中午,孙某义跟孙某10兄弟俩在庄某面打起来了,当时也没人上去拉架。过了一会沈某(孙某10之子孙某1)就来了,沈某来到之后,也不知道咋回事,他就脸朝上摔倒在俺庄某边广场上的健身器材旁边了。当时摔倒之前对面站着的是孙某义和孙某4,但是具体怎么站的就记不清了。

不知道是沈某是自己滑栽倒了还是被人打了,他就是脸朝上、背朝下摔倒在那某身器材旁边的。沈某摔倒时,没看见有没有受伤。当时现场也没看见有人使用刀、砖头殴打他人,也没看到沈某的面部受伤,后来听别人说才知道沈某受伤了。

27.证人张某4的证言:其看见穿黑衣服的年轻人眼受伤了,坐在广场上的健身器材那里。没看见他是否摔倒,没看见是否有人打他或投掷物品。当时那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受伤坐在健身器材旁边,他旁边或对面有当时视频里有那个穿深衣服的老头,还有那个穿棉袄还是羽绒服的年轻人。

28.证人孙某9的证言:看见两个老头在小广场打架,一个老头拎着棍撵另外一个老头打,在广场上的车旁边打的,之后他们打架的时候,其就被车挡住看不到了,没看见孙某1受伤。

29.证人孙某4的证言:那天中午1点多,其和其爸孙某义从外面回家时,其老婆苗某和母亲李某对我们说,三叔孙某10骑电动车从其家门口过的时候,伸着脖子对着其家的方向骂空。后三叔又骑着车子从东边往西来,路过其家门口的花坛时,其爸把三叔拦住了,上去问三叔骂谁,三叔就骂其爸是“卖国贼”,然后就拉扯了起来,两人互相殴打对方,都是用拳头打。他们打时,其三婶来了,就和其妈对骂了起来。这时沈某(孙某1)也来了,来到之后三叔的脸都淌血了,沈某就让三叔躺地上,其爸和三婶俩人又拉扯了几下,沈某刚好在旁边,他就搂着其爸的脖子把他摔倒在地上。其爸被摔倒后,其也有点激动,就站到花坛的边上,咋呼了几句,然后三叔就想上来打其,其侄子孙某3就掐着三叔的脖子把他按在了一个健身器材(下面带活动脚踏板)的横杠上,其当时在旁边拉着孙某3,沈某也过来拉他爸。然后其三叔去找工具了,沈某不知道从哪拿了砖头,当时旁边有小斌子和亚飞在拉沈某,不知道怎么回事,沈某就摔倒了,不知道他摔倒的姿势,摔倒后他就起来了,在那某身器材旁边面向东坐在地上,后面沈某又起来坐在花坛旁边,这时候才看见他脸上有血。这时三叔就拿着棍追着其爸撵,转了好几圈,应该没有打到其爸,然后三婶和其妈又对骂了起来。

其原来说孙某1的脸磕到了健身器材的圆柱子上,是其猜测的,没亲眼看到他的脸碰到了哪里,他的伤是怎么造成不知道,其没有对他实施殴打、伤害。

30.证人郑某的证言:沈某在健身器材的西南角,其在健身器材的东北角,当时其面朝西,孙某义在西北边的路上睡着来。沈某脸上有血坐在健身器材旁边时,其看见的时候孙某义在北边站着。跳队(孙某4)就站在花园西边的路沿上,动也没动,实实的没有动手,手里也没有拿东西,就拿个手机。当时孙某义的媳妇还问其沈某脸上咋烂的,还问其孙某义手里有没有拿东西,其都给他说没看见。我们是近门,孙某义是其大叔,孙某10是其三叔。

31.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小名沈某。其就用手搂住了孙某义的脖子,本意是想把他甩到旁边不让他再打了,结果把他摔倒在地上。然后其大爷的孙子(一个小胖子)把其爸按在了带脚蹬子的健身器材上打其爸,其上去拉架的过程中,滑裁倒了,但是没有受伤,是脸朝上栽倒的。其是滑倒之后,又站起来,才被砖头砸伤的,也不确定是谁砸伤其的。

32.被告人孙某义的供述与辩解:那天中午1点多,其和其儿孙某4回到家,媳妇李某说三兄弟孙某10刚才骑着车子从门口过对着其家这边的方向骂,虽然没有提名,但是朝着其家这边骂,其就坐在门口等着。过了一会,孙某10又骑着电瓶车从东边来了,就问他“老三,你骂啥,你咋在俺门口骂”,孙某10就说“老告,你个卖国贼”,其俩就吵起来了。正吵着,就上来用拳头打其的脸,其也还手跟他打,其的手指甲刮到了他的眉毛上面,把他的脸刮淌血了,他看脸清血了,就用手一抹,把血抹的一个脸上都是。打的时候他栽倒了,其还朝他身上跺了一脚。其看他倒地上了,也自己朝地上倒。然后孙某10的媳妇来了,来到就咋呼。这时其就不和孙某10打了,去想打孙某10的媳妇,上去用手打了孙某10媳妇一下,打到了她的胳膊上,然后想上去用手掐孙某10的媳妇,还没挨到她,孙某10的儿子沈某搂着其的脖子就把其摔地上了,在地上躺了一会,等其起来之后,看见在花池子南边的健身器材旁边,其孙子孙某3、其儿孙某4、孙某10、沈某几个人正在那,没看清是谁跟谁打,其站起来后就也过去了,路过花池子东北角的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是个灰砖,就把砖头往南扔了,把砖头扔出去后,有没有砸到人不知道,扔出去后孙某10就来打其,其就朝北边跑了,没看到砖头有没有砸到人。当时其站在沈某的北边,沈某就坐在这个花池的东南拐,其离沈某得有两三米远,其把砖头就扔往西南扔,扔在花池子的东边的,砖头就落在沈某和花池中间的。后孙某10从孙少英院里拿了一根木棍,就来打其,也没打着。

沈某的脸也淌血了,不知道伤是怎么弄的,其原来说是他自己碰到健身器材上的脚踏板割伤所致,是其听人说的,没亲眼看见。

经出示案发现场民警在健身器材附近提取带有血迹的砖头的位置的现场照片,现场位于花池东侧,孙某义承认其扔的砖头就是被其扔在这里了,这就是花池子东边的地上。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根据在卷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所提其没有打孙某1,其和证人刘某、孙某2有家庭方面的仇恨,以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卷中材料没有证据证明伤就是由被告人造成,被告人一直未对孙某1进行动手,孙某1是自己磕在了运动器材上,所有证据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的辩护意见。

经查,首先,现场证人刘某、孙某2明确指认了被告人孙某义投掷砖头砸到被害人孙某1脸上,致孙某1受伤的事实。证人孙某3称看见孙某1躺在地上,有一个灰不溜秋东西从北边飞过来,砸到他脸上,他摔倒后被砸之前,脸没有受伤,被砸后,他用手捂着脸,后来看见他脸上有血。证人孙某6称沈某(孙某1)摔倒时没摔到脸,倒地后从地上坐起来时,从北边飞过来一块砖,没注意砸到哪,沈某用手捂着右脸,血从他指缝里流出来,砖头落在带脚蹬子的健身器材南边一点的地上。证人孙某13称孙某1是脸朝上、背朝下摔倒在那某身器材旁边的。被害人孙某1称其摔倒后,又站起来脸上就挨了一砖。被告人孙某义称其被沈某摔倒后,站起来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把砖头往南扔的,没看到砖头有没有砸到人。鉴定意见结论为,孙某1现有右眼局部损伤较符合自上而下运动、具有多棱边、表面粗糙、一定质量的钝器损伤所致,投掷砖块接触人体组织可以形成。

其次,证人孙某3称其原来说孙某1摔倒时脸磕到健身器材的脚踏板上,是其猜测的。证人张某3称孙某1的伤是栽的,是其听人说的。证人孙某4称其之前说孙某1的脸磕到了健身器材的圆柱子上,是其猜测的。被告人孙某义称孙某1的伤是自己碰到健身器材上的脚踏板割伤所致,是人家说的。

第三,被告人孙某义在庭审中辩称其家与刘某、孙某2有家庭方面的仇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上述两名证人均称与打架双方均不认识。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孙某义在打架过程中,在被害人孙某1将其摔倒在地后,其起来向孙某1投掷砖块,致孙某1眼部及面部受伤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被告人认为其没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对孙某1动手,孙某1的伤是自己磕在运动器材上所致等,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孙某义所提通过现场物证砖头的照片,很难造成孙某1伤情的创口,且认为其没有用砖头砸伤孙某1,是他自己摔倒至健身器材的脚踏板导致眼部受伤所致,申请对孙某1成伤机制重新鉴定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公诉机关举证的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出具,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并未举证出该鉴定意见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必须重新鉴定的相关情形;且在卷证据证明,孙某1的伤情系被告人所为,不是自己摔倒在健身器材脚踏板所致;故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孙某1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先将被告人孙某义摔倒在地,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孙某义的犯罪行为已给孙某1造成经济损失,合法部分的赔偿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赔偿交通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其住院情况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孙某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910.6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召朗

审判员张泽宇

人民陪审员丁晓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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