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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238号沈某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4   阅读:

沈某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38号

2024年11月18日

2024年8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人沈某东窜至蚌埠市淮上区××街镇××村附近,见被害人陈某家中无人,遂翻越大门进入院内,后进入南侧卧室,从衣柜抽屉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100元后逃离现场。2024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东抓获归案,并从其驾驶的皖C9××**白色雪佛兰轿车中查获赃款现金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沈某东归案后,另退缴赃款现金人民币200元。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3100元现金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沈某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沈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沈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东入户实施盗窃,且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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