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722刑初324号章某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4   阅读:

章某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324号

2024年11月15日

案件概述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2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礼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泉酒后驾驶喷码为“金社HXXX”号红色电动三轮车行至枞阳县金社镇杨市大桥附近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对方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7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章某泉带往枞阳县华瑞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备检。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泉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2.52mg/100ml;章某泉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符合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类型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提取血样照片,鉴定聘请书、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综合查询,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程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章某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章某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章某泉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章某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案发当天章某泉醉酒后驾驶车辆与程某发生争吵,程某电话报警,章某泉明确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11月5日,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被告人章某泉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对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元。本案审理期间,章某泉预缴财产刑保证金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章某泉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章某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款三百元折抵罚金,罚金余款七百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根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陆秀娟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