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36号
2024年11月15日
2024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和朋友在蚌埠市蚌山区××村附近一饭店饮酒后,朱某某的朋友驾车将朱某某和其女友送至蚌埠市淮上区上河时代小区西门。随后,朱某某驾驶自己停放在该小区西门的皖CN××**号江铃牌小型轿车,准备送其女友回淮上区桃花园小区的家中。当晚21时许,朱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淮上区永康街(淮上大道至花园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民警对朱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4年9月5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