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620号
2024年11月14日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市,小学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2月3日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9日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7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抓获,次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濉检刑诉〔2024〕550号
一审法院查明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XX县××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宋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到财物后,吕某某又翻墙进入该村被害人侯某家中,在其家中盗窃芙蓉王香烟一条、苏烟一条、玉溪香烟一条、黄鹤楼香烟一条,以及零散苏烟5包、天子香烟6包、云烟6包、黄山中国画香烟8包、黄山金皖香烟5包、小熊猫香烟9包、黄山红方印香烟2包、黄山黑马香烟2包、黄山风韵香烟1包。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784元。
另查明,吕某某将部分被盗香烟出售,所得赃款670元。2024年8月8日,XX县公安局扣押被盗小熊猫香烟9包、黄山红方印香烟2包、黄山黑马香烟2包、黄山风韵香烟1包,以及赃款12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从重处罚。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