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68号
2024年11月1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27日,被告人赵某涛明知上线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根据上线安排到河南省郑州市,将本人手机(已绑定卡号为6230********的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卡)、身份证、银行账户交易密码等交给上线用于接收、转账非法资金,并在现场等待配合刷脸。现已查实,其名下卡号为6230********的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662215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吴某等人被电信诈骗资金共973960元。
被告人赵某涛经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转账回单及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吴某、程某、魏某、刘某、赏海伟、杨某1、李某、成某、布某、胡某、王某、林某、张某、杨某2、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涛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固定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涛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对赵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涛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涛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杨艳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