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534号
2024年11月12日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萧检刑诉〔2024〕485号
一审法院查明
指控事实
2024年10月04日0时3分许,被告人吴某影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L5××**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龙凤大道与凤中路交叉口被萧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经司法鉴定,吴某影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吴某影于2024年10月09日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吴某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吴某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影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影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吴某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亚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