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523刑初360号​罗某春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6   阅读:

罗某春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360号

2024年11月13日

案件概述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燕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吕慧敏协助工作。被告人罗某春及其辩护人张继宏、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春通过网络结识上线,上线邀约其提供银行卡为境外赌资走账。1月12日,罗某春根据上线指示,从舒城县乘坐火车至江苏省盐城市与上线见面,并将自己尾号为926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177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当日,罗某春银行账户内进账资金达94万余元,其中99300元系电信诈骗资金。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罗某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杭某、张某兰、朱某平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春的供述与辩解,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涉案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罗某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某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罗某春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春通过网络结识上线,上线邀约其提供银行卡为境外赌资走账。1月12日,罗某春根据上线指示,从舒城县乘坐火车至江苏省盐城市与上线见面,并将自己尾号为926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177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当日,罗某春银行账户内进账资金达94万余元,其中99300元系电信诈骗资金。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罗某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后向舒城县公安局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另查明,经颍上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罗某春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杭某、张某兰、朱某平证言,被告人罗某春的供述,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涉案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春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春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某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罗某春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晓雪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楚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