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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292号宋飞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6   阅读: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92号

2024年11月12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臧文睿,被害人方某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5日,被告人宋某1驾驶苏F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人:方某和章某)沿沪渝高速下行线由安庆往铜陵方向行驶,12时48分许,车辆行驶至410KM+933M处,宋某1因疲劳驾驶,致使车辆撞到高速路边的护栏,造成护栏、车辆受损,乘坐人方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24年4月13日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宋某1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1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认为,被告人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某1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信息、电子保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车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1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林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人民陪审员刘秀云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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