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2刑初311号
2024年11月11日
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3年10月4日入职芜湖博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博樾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一职。2023年11月,因业绩突出被提拔为该公司外贸总监,负责该公司外贸业务的进货、销售和推广,关于采购业务主要是在俄罗斯、英国、捷克等外国订购光学仪器。
为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伪造订单合同、支付凭证的方式,骗取芜湖博樾公司采购款271343.8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自称有采购夜视仪的渠道,通过虚构订单合同,谎称自己已经垫付订货定金,三次找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报销的方式,骗取采购款人民币32360元。
2.2023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虚构在俄罗斯DEDAL公司采购夜视仪的订单合同,以需付全款才能发货为由,伪造其PayPal账户向DEDAL公司支付4830美元的转账凭证,找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报销,骗取采购款人民币29259元。
3.2023年11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虚构在俄罗斯DEDAL公司官网采购微光夜视管的事实,伪造其PayPal账户向俄罗斯DEDAL公司支付728750卢布定金的转账凭证,找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报销,骗取采购款人民币57397元。
4.2023年11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有个哈萨克斯坦的客户想通过芜湖博樾公司购买夜视仪,并虚构在俄罗斯DEDAL公司官网订购夜视仪的事实,伪造其PayPal账户向DEDAL公司支付4220352卢布的转账凭证,找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报销,骗取采购款人民币33245元。
5.2023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以俄罗斯DEDAL公司发货前需支20%货款为由,伪造其PayPal账户向俄罗斯DEDAL公司支付339294.54卢布的转账凭证,找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报销,骗取采购款人民币27448元。
6.2023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伪造与捷克一家公司订购测速仪的订单合同的邮件,谎称其已经向该捷克公司支付42725.16捷克克朗,之后找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报销,骗取采购款人民币13595元。
7.2023年1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其朋友张胜强有渠道订购夜视仪器,并要求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将货款转至张胜强微信账户(昵称:晨曦),从而骗取采购款人民币25000元。
8.2024年1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向英国NAPIER公司订购清洁套装的形式发票和支付凭证,随即找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报销,骗取采购款人民币8804.89元。
9.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虚构因香港反恐精英部队在芜湖博樾公司购买热成像瞄准镜已支付30000元定金,现需在“俄罗斯货代”处采购热成像瞄准镜,支付定金人民币74235元,其谎称已经支付30000元,现还需支付44235元,让其公司负责人涂志祥转至马弈成支付宝账户,马弈成立即将该款转给了高某某,从而骗取采购款人民币44235元。
被告人高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4年4月15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亲属代为向芜湖博樾公司退赔人民币271350元。
指控罪名
职务侵占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程序事项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婷婷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