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吉0381刑初47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1及其辩护人田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宋某1通过全城热恋节目微信公众号加高某为好友并通过微信与高某联系。2017年9月19日宋某1通过微信约高某见面,当晚22时许高某下班后,被告人宋某1用面包车将高某带到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大街与某某交汇处北500米道路西侧,在面包车内宋某1将腿放在高某腿上,强行用手摸高某胸部和阴部,亲高某脖子,后将高某从面包车拽出至路边,骑在高某身上欲强行与高某发生性关系,因高某反抗,宋某1对其实施殴打致高某面部和颈部受伤,后高某挣脱向行驶车辆求救并报警,宋某1驾车离开。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宋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平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辨认笔录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1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1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抱被害人上车,其在车里摸了被害人胸部和阴部,其没有亲和扒衣服的行为,其没有掐被害人脖子,其没有在外边打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呼救,被害人跑的时候,其就开车走了。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第一时间报案,有照片和医疗手册、证人可以证明。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主要事实予以供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车里对被害人有摸的行为,被告人在车外对被害人有追赶和殴打、扒衣服等行为,但被告人只是对车里的行为进行供述,在车外的行为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呼救等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应该予以采纳;本案是谈朋友等前提进行接触的,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宋某1通过全城热恋节目微信公众号加高某为好友并通过微信与高某联系。2017年9月19日宋某1通过微信约高某见面,当晚22时许高某下班后,被告人宋某1用面包车将高某带到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大街与某某交汇处北500米道路西侧,在面包车内宋某1将腿放在高某腿上,强行用手摸高某胸部和阴部,亲高某脖子,后将高某从面包车拽出至路边,骑在高某身上欲强行与高某发生性关系,因高某反抗,宋某1对其实施殴打致高某面部和颈部受伤,后高某挣脱向行驶车辆求救并报警,宋某1驾车离开。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宋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证明高某报警称,2017年9月19日21时30分至22时许,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大街与某某交汇处北行500米道路西侧路边,宋某1在自己的面包车上欲与高某发生性关系,因高某强烈反抗,宋某1对高某性侵未遂。
2、辨认笔录,证明高某辨认宋某1的过程。
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4、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宋某1的刑事责任年龄。
5、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宋某1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宋某1于2015年7月15日由长春市汽开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宋某1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汽开分局刑警大队取保候审并于2016年7月15日解除该决定。
7、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宋某1进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
8、被害人伤情照片及门诊手册,证明被害人伤情情况。
9、微信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我是大亮”(宋某1)与被害人高某的微信聊天情况。
10、证人平某、丛某的证言,均证明2017年9月19日晚上10点多钟,平某和丛某开车从某某大街在与某某交汇的地方向北拐,丛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平某开车沿着道往北开了四五十米,有一个女的突然从公路东侧冲到路中间,平某就把车停下,这个女的走到副驾驶位置拽车门,丛某问这个女的要干啥,这个女的说“大哥,救救我吧,有人强奸我”,丛某让这个女的报警,后平某找到某某派出所电话报警说有个女的求助,这个女的一直在副驾驶车门地方站着,过了能有十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这个女的就上警车了,然后平某和丛某就开车走了。
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19日22时许,刘某下班从某某大街回家,拐到某某上能有一公里左右的地方,忽然上来一女的很着急举着双手拦其车,其当时非常害怕就把车拐到反向车道去了,那女的又到反向车道拦其车,其当时以为见鬼了呢,就赶紧开车走了。
1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高某与“我是大亮”(宋某1)是通过全城热恋节目微信公众号认识的,2017年9月19日,宋某1在高某单位等高某,宋某1下车搂高某抱高某让高某上车,之后宋某1开车带高某到某某镇一个公路的十字路口,宋某1坐在驾驶员位置,高某坐在副驾驶,宋某1先是把高某车座放倒,然后他斜侧着身子一只腿迈到高某的腿上,之后宋某1用手摸高某胸部和阴部,亲高某脖子,后将高某从面包车拽出,宋某1将高某拽到车旁边一个偏坡下边,骑在高某身上拽高某衣服,高某反抗后被宋某1打了四五下嘴巴,后高某趁宋某1不注意就推了他一下将宋某1推开,高某就一直跑到路边,高某先是向一台白色捷达车求救,这个车没停,之后一台黑色轿车停在高某身边,高某向车上的两个人求助并让帮忙报警,过了一会警察来了,车上的两个人看高某上了警车就走了。
13、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9月16日还是17日,其和被害人是在网上认识的,第一次见面告诉其牙有病,其说周五带她去看牙,她同意了,看完牙她要香蕉和梨,其买完给她送回单位了。过了几天其给她打电话,她说她9点半下班,其说下班去接她,她说要买衣服,其说下班再说,见面之后,其说都关门了,不能买衣服了,其说教她开车,其说去某某开车,道好,她不敢,我们就在道边待一会,说会话,其说能不能好好在一起,她说能,但她说和其在一起不能要小孩,其说不要不行,她找其要200元钱,她说她没钱花了,其就有点生气,打了她两个嘴巴子,她就下车说要告其,其没有拽她下车,后来其就走了。
本院就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被告人宋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被告人宋某1庭审时称其只打了被害人高某两巴掌、摸了高某两下。经查,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可以证明被害人的手指、后颈部、后背处、脸部均有擦伤,再结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平某、丛某、刘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害人高某所说属实,而被告人宋某1供述的虚假,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宋某1具有强奸被害人高某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欲强奸被害人高某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宋某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某1强奸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1的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思阳
人民陪审员闫秋平
人民陪审员刘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