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527号
2024年11月0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0月1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龙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L1××**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道××路交叉口处,被萧县某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吴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龙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吴某龙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贵阳
书记员王晶晶